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增加和加強的職責
1.增加全市核與輻射安全管理職責。
2.加強全市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環境問題統籌協調職責。
3.加強環境治理、環境監管和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和監督職責。
4.加強組織開展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牽頭落實減排目標考核職責。
機構設定
局機關內設機構:行政辦公室、建設項目管理科(行政審批科)、污染防治科、總量控制科。下屬事業單位兩個:環境監測站、環境監察執法大隊。
人員編制
機關行政編制12人,事業編制:監察大隊19人,監測站25人。現有人員150人。其中:公務員12人,幹部31人(9名聘用),職工79人,退休人員28人。
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針策和法律、法規;起草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草案,通過發布後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依照法律、法規或受市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擬定全市環境保護規劃;組織制定和監督實施本市確定的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生態保護規劃、計畫;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
(二)貫徹執行國家頒布的大氣、水體、土壤、噪聲、輻射、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規章,並實施監督檢查。
(三)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的恢復工作;監督檢查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以及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等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野生動植物、濕地環境保護及土地荒漠化防治工作;向市政府提出新建的各類國家級、省級和市級自然保護區、生態示範區、生態功能區的審查意見;監督管理政府委託管理的綜合類型或者特殊類型的自然保護區。
(四)查處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調查處理轄區內的環境污染糾紛;管理全市環境監理、排污費徵收工作;組織開展全市環境保護執法檢查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
(五)監督執行國家、省頒布的各類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和其他有關環境標準;審核本市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組織編報全市環境質量報告書;發布全市環境狀況公報;參與編制全市可持續發展綱要。
(六)組織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審定開發建設活動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參與環境保護基礎設施建設的管理;負責全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負責全市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指導全市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管理生物技術環境安全;參與全市環境保護目標的制定、實施、檢查、監督和考核工作。
(七)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科技進步、重大環保科研和技術示範工程;管理全市環境管理體系和環境標誌認證;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資質認可制度;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八)負責組織和管理全市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工作;制定全市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市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組織全市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
(九)組織、指導和直轄市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普及環境科學和環境法律知識;協同市有關部門在大、中、國小和成人教育培訓中開展環境教育和社會環境宣傳教育活動。
(十)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法規宣教科
負責監督檢查各項環境保護政策、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負責環保局涉及有關法律、法規貫徹落實的行政性檔案的起草;辦理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聽證等工作;負責組織開展對環保局行政執法行為的檢查和稽查。負責環境法制宣傳教育的培訓工作;牽頭負責全局的宣傳教育工作;負責指導和協調“綠色學校”和“綠色社區”的創建工作。
計畫財務科
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制定
崇州市環境保護局財務管理制度;配合市財政做好有關環保的各種財務信息資料;按照中央有關精神,本著“開源節流、壓縮開支”的原則,上報全局經費預算和財務編報工作;按照“收支兩條線”規定,搞好行政事業性費用的上繳工作。
行政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政務,協調機關工作。組織貫徹執行機關各項規章制度。負責人事、勞資、紀檢、文秘、會議、機要、政務信息、檔案、督查、目標管理、保衛、保密等政務工作。管理機關基礎建設和行政後勤工作。負責環保專項資金管理和固定資產及內部財會管理。負責環境信息工作,負責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檢查和組織工作。負責起草綜合性環保會議檔案、重要講話材料。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的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環境法制宣傳教育和普法宣傳教育工作。
環境監察執法大隊(環保局下屬參公管理事業單位)
依法對排污單位實施現場監督管理;依法對機動車污染防治和固體廢物的貯存、處置、轉運情況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對應限期淘汰的設備、工藝、產品的淘汰情況,污染防治設施建設及運行情況,限期治理項目的治理情況實施監督檢查;依法對在建項目的施工工地和區域、流域的環境整治現場實施監督檢查;依法對環境污染糾紛、環境污染事故、生態環境破壞事件、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負責污染事故、污染糾紛的查處和人民民眾來信來訪的接待、處理以及承辦市人大、市政協的環保建議、提案;負責辦理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指導、監督、管理全市環境保護監督站的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的審核發放及排污費徵收。
建設項目管理科
組織編制全市環境保護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全市環境目標責任和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以及全市環境統計工作。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並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市管和市局委託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審批和“三同時”等各項環境管理制度的監督、檢查和驗收。負責生態保護規劃、計畫的編制。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管理工作。負責自然、生態建設項目的監督管理,指導全市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負責對我市環境保護產業的管理,協調有關部門發展環境保護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