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仁縣環境保護局

崇仁縣環境保護局是崇仁縣政府部門,負責全縣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保護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崇仁縣環境保護局
  • 外文名:Chongren county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bureau
  • 地點:撫州市崇仁縣
  • 屬性:非盈利
  • 性質:事業單位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於環境保護事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及擬定年度工作計畫,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定全縣環境保護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制定行業教育發展規劃,負責環境保護行業執業資格管理,負責管理全縣環保科技市場,管理全縣環保系統職工教育工作。
(三)擬定全縣環境保護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協同有關部門制訂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經濟、技術、資源配置和產業政策;制訂全縣環境保護規劃和計畫。參與制訂全縣經濟與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國土開發整治規劃、區域經濟開發規劃、產業發展規劃以及資源節約和綜合開發利用規劃、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監督管理環保資金和環保補助資金的使用工作;負責全縣環境統計和環境信息工作。
(四)監督執行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負責制訂全縣地方性污染排放標準和地方環境質量標準及相應控制標準,並監督實施。
(五)負責全縣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管理全縣廢水、廢氣、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有毒化學品以及噪聲、振動、電磁輻射等污染的防治工作;負責調查處理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受縣政府的委託調查處理區域環境污染糾紛,協調縣內跨行政區域的污染糾紛。
(六)負責全縣建設項目的環境質量評價;組織實施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發放、排污收費、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與環保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等“三同時”的環境管理制度;對限額以內的建設項目監督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並實行全過程環境監督管理。
(七)負責全縣環境監測工作,建立環境監測制度,制訂環境監測技術規範,管理縣級環境監測網;指導各級各類環境監測站的計量認證和質量保證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環境監測網路;編報縣環境質量報告書,發布環境狀況公報。
(八)監督管理全縣自然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全縣自然保護的區劃、規劃工作,提出縣級自然保護區的生態環境考核指標和考核辦法;綜合協調並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野生動植物、珍稀瀕危物種的保護工作。對農業生態環境保護進行巨觀協調;監督管理鄉鎮企業污染防治工作。
(九)擬定全縣環保科技、環保產業發展規劃及經濟技術政策並負責組織實施;管理環境科技成果,負責管理產品認證工作;負責管理環境標誌及其組織推薦工作。
(十)負責局機關和下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勞動工資、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下屬單位的黨群、紀律檢查工作、工、青、婦、老幹部工作。
(十一)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縣環境保護局內設5個職能股(室)。
(一)辦公室
1、負責全局的機構編制、人員調配、勞動工資、專業技術資格與職稱評聘等管理工作;
2、負責內外聯繫及綜合協調工作;
3、負責機關文秘、幹部人事、檔案、綜治、信訪、計生、信息、保衛、保密工作和綜合性的會議組織工作;
4、參與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組織行政複議和環保執法檢查;
5、負責對違反環保法律法規的行為與事件進行調查處理;
6、負責環保科技成果推廣引用、宣傳教育及人員崗位培訓。
7、負責承辦公眾環境信訪舉報登記工作,承辦縣人大、政協有關環境保護的建議、提案;
8、協助做好全局幹部選拔任免和監督管理工作;
9、負責局機關年度考核、工資晉升工作;
10、負責全局機關離退休老幹部服務管理工作。
(二)環境影響評價股
1、負責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的政策、法規;
2、負責監督全縣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環境監測等方面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範實施;
3、按許可權參與審核本縣國土規劃、城市規劃及區域開發規劃;
4、組織實施建設項目“三同時”(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檢查驗收,管理全縣環境監測工作和環境監測網;
5、負責環境影響後評價工作;
6、負責對建設項目施工期環境監理的監督檢查;
7、組織人員對污染糾紛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並處理有關信訪的答覆及應訴工作;
8、制定全縣性“三廢一聲”(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噪聲)污染源治理規劃、計畫和城市環境保護綜合整治措施;
9、參與指導和推動清潔生產循環經濟等相關工作。
(三)污染防治保護股
1、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大氣、水體、噪聲、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的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規章;
2、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水質保護工作;
3、負責監督管理全縣的污染源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全縣污染源檔案;
4、負責縣級重點污染源限期治理及限期整改項目治理方案的審查、監督及竣工驗收;
5、負責環境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6、監督危險廢物轉移、處置及輻射工作;
7、承辦上報可用作原料的廢物進出口許可工作;
8、負責縣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的組織和實施;
9、組織實施大氣、噪聲、機動車污染防治和相關環境功能區劃工作;
10、組織擬訂全縣生態保護和農村土壤污染防治政策、規劃,協調並監督相關部門開展生態保護工作;
11、組織編制縣級自然保護區建設規劃,提出新建和調整的各類各級自然保護區的審批建議;
12、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環境保護工作;
13、組織開展全縣生態狀況評估;
14、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
15、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和荒漠化防治;
16、牽頭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物種資源(含生物遺傳資源)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17、組織協調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指導生態示範建設與生態農業建設;
18、監督管理農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19、負責全縣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的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參與放射性事故、輻射環境事故的應急處理工作;對電磁輻射、放射性技術套用和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監督管理。
(四)污染物總量控制股
1、承擔全縣污染減排日常工作;
2、貫徹實施污染物總量控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統一管理全縣污染物總量控制工作,起草污染物總量控制工作的有關政策性檔案;
3、組織制訂並實施有利於污染減排的經濟政策,制訂排污權交易規則;
4、負責全縣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核定工作;
5、核定建設項目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審核新建項目所需總量指標等量削減方案,組織開展排污權交易,審核批准排污權交易方案,並監督實施;
6、組織編制並實施污染物總量控制年度減排計畫,審核企業減排計畫並備案,定期評價進展情況;
7、確定與削減總量有關的重點治理項目和關停項目,檢查與污染物總量控制相關的重點治理項目建設進度和運行情況;
8、負責組織核算全縣污水處理廠實際處理負荷和處理效率;
9、組織建立減排項目台帳,規範台帳格式,檢查台帳內容,核查項目減排量。
(五)行政審批服務股
負責本部門行政審批事項和非行政許可事項的具體審批辦理和服務工作;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承擔本單位所有行政審批事項的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和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的職責;負責污水、廢氣、固體廢棄物、噪聲、放射性物質等排污費的徵收工作;負責全縣新、擴、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環境影響登記表審批;負責建設項目防治污染設施竣工驗收;負責拆除或者閒置防治污染設施審批;負責向大氣排放轉爐氣、電石氣、電爐氣、電爐黃磷尾氣、有機烴類尾氣許可;負責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負責排污許可證及臨時排污許可證核發;負責搬動、拆除、封閉存放生活垃圾的設施核准;負責本單位其他審批事項的轉交與審批聯絡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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