峰峰礦區人民政府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監督,建設行為規範,運轉協調、公正透明、高效廉潔的政府。峰峰礦區人民政府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以及上級機關的決定和命令,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領導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改變或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依照法律的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環境和資源保護、城鄉建設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監察、計畫生育等行政工作;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和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辦理上級國家行政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峰峰礦區人民政府
- 類型:政府機構
- 隸屬:峰峰礦區
- 包括:政府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