峒長

峒為黎族社會傳統的政治組織,峒長自然是一峒的首領。在宋、元、明、清四個朝代中,甚至到了民國時期,凡在黎族地區設有地方官的,一般都是任用當地的峒長。峒長的職務都是世襲的,父死由子繼承,無子或子幼則由兄弟繼任。黎族峒長一般都由德高望重的男性擔任。峒長的責任是指揮生產生活等各方面的活動,負責對外關係,包括調解、議和等,管理全峒事務等。峒內土地,全峒均可使用。據宋代文獻記載:“黎峒田土各峒通同占據,共耕分收。”直至海南解放初期,黎族地區有些山地、荒地仍屬全村或全峒公有。
康熙中葉以後,清王朝在山區各交通要道分別設立了瓊山水尾營、定安太平營、崖州樂安營、儋州薄沙營、陵水保亭營等軍事據點,派有綠營兵駐守。同時委派大批黎族上層首領為總管、峒長、哨官、黎甲等,世襲其職,“凡小事聽哨官處斷,大事則投諸總管,總管不能處,始出而控告州縣”。清光緒十三年(1887年)馮子材在五指山腹地的黎族地區設定“撫黎局”,下設總管、哨官、頭家,委派黎族社會中的上層人物分別擔任上述職務,這使處在五指山腹地的合畝制地區的社會組織、經濟結構和階級關係也發生了很大變化。當時整個合畝制地區為白沙縣紅毛峒(今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紅毛鄉)總管王政和管轄。峒長、哨官和頭家等都由總管委任,並賜給委任書、銅牌、長衫、馬褂、皮鞋、紅纓帽等。峒長管轄一個大峒;哨官管轄一個小峒,有的管轄幾個小峒;頭家管轄一個村,有的管轄一個小峒。1932年陳漢光統治海南之後,將“撫黎局”改為“撫黎專員公署”,設樂東、保亭、白沙三縣,合畝制地區分屬上述三縣管轄,並撤銷總管一級,易哨官為團董,下設保長、甲長,委任原來的峒長、哨官、頭家為團董、保長、甲長等。抗日戰爭時期,偽地方維持會又將偽團董改為偽鄉長,實行保、甲聯坐制。海南解放後,峒長制度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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