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巖滿族自治縣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

為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防止水體污染,保障全縣飲用水安全和人民民眾生命健康,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岫巖滿族自治縣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
  • 施行時間:2015年8月1日
岫巖滿族自治縣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條例的說明,審查情況的說明,解讀,

岫巖滿族自治縣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

2015年1月8日岫巖滿族自治縣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15年5月29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為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防止水體污染,保障全縣飲用水安全和人民民眾生命健康,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自治縣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岫巖滿族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用於飲用水供水的地表、地下水水源的保護。
飲用水水源保護遵循“統一規劃、保護優先、綜合防治、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三條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飲用水水源保護規劃、調配、監督的統一管理。
自治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質監控工作,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自治縣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衛生、城建、規劃、農經、林業、蠶業、畜牧、食用菌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飲用水水源的保護工作。
鄉鎮(區)人民政府協助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做好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
第四條自治縣人民政府組織水利、國土資源、環保、發展和改革、城建、規劃、衛生等相關部門編制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保護規劃;飲用水水源保護規劃包括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和水源地安全保障規劃。規劃的制定和調整由自治縣人民政府提交自治縣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
第五條自治縣人民政府制定並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飲用水水源保護規劃具體措施和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處理應急預案,將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域生態建設和水利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
第六條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為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准保護區。
飲用水備用水源保護區參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
(一)河流集中式供水水源保護區範圍是:取水口上游2000米,下游300米之間河道管理範圍內的水域和陸域為一級保護區;
一級保護區上邊界向上延伸2000米之間河道管理範圍內的水域和陸域為二級保護區。
(二)水庫下游集中式供水水源保護區範圍是:取水口周圍半徑500米範圍內及飲用水水源引水渠道兩側30米範圍內的水域和陸域為一級保護區;
一級保護區外圍面向水庫、池塘、第一個分水嶺一側及飲用水水源引水渠道兩側50米範圍內的水域和陸域為二級保護區;
水庫、集水面積內的水域和陸域為準保護區。
(三)地下水集中式供水水源保護區範圍是:集中式飲用水取水口和地下水井口周圍半徑500米範圍內的區域為一級保護區;
一級保護區外圍2000米範圍內為二級保護區;
地下水井水源補給面積範圍內的水域和陸域為準保護區。
第七條水源保護區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標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飲用水水源安全的義務,有權對破壞和污染飲用水水源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八條自治縣人民政府公布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具體範圍、地理界線,設定標誌牌或者標誌樁。
第九條在飲用水水源及備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設定污水排放口;
(二)堆放、填埋、傾倒高毒、高殘留農藥等危險廢物,及工業廢物、生活垃圾、糞便、建設工程渣土和其他廢棄物;
(三)設立石油、化學品、有毒有害物品的倉庫和裝卸站點等;
(四)新建設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五)建設畜禽養殖場、屠宰場;
(六)利用溶洞、滲坑、滲井、裂隙以及其他不正當方式排放污染物,或儲存、堆放石油、有毒化學品、農藥等;
(七)新開闢墓葬場地;
(八)直接向河道內排放玉石加工粉末污水;
(九)對飲用水水源及備用水源二級保護區造成污染的其他行為。
第十條在飲用水水源及備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除遵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外,還禁止以下行為:
(一)建設與供水設施和保護飲用水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二)種植農作物、從事捕撈活動、放養禽畜和網箱養殖;
(三)旅遊、游泳、垂釣或者從事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第十一條飲用水水源准保護區內直接或者間接排放污染物的,污染物的排放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及符合所排放水域限制排污總量的要求。禁止新增排污口。
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水功能區對水質的要求和水體的自然淨化能力,核定飲用水水源准保護區內水域的納污能力,向自治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該水域限制排污總量的建議。
第十二條飲用水水源准保護區所在地的鄉鎮(區)人民政府,要按照飲用水水源保護規劃,組織建設生活污水、垃圾的集中處理設施,禁止擅自排放、傾倒。飲用水水源准保護區內原有排污的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必須配套建設相應的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達標排放。
第十三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含有高放射性物質廢水。
第十四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破壞、擅自改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標誌牌或者標誌樁。
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要逐步對飲用水水源一級和二級保護區內的單位和個人實行搬遷,有計畫地實施生態移民工程,鼓勵和引導飲用水水源准保護區內的單位和個人發展無污染生產經營項目,並優先安排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工程用地和異地發展用地。
第十六條飲用水水源的年度取水計畫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下達。一個供水區域的多個飲用水水源的年度取水計畫,要充分考慮各個水源的水量和水質情況,按照優水先用的原則制定。飲用水水源取水單位要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下達的取水計畫取水。需要在飲用水水源取水或開採地下水的單位,實行取水許可和有償使用制度,按計量用水開採地下水必須具備開採地下水資質證書。施工前向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備案。
第十七條自治縣人民政府建立飲用水水源水量、水質信息管理系統資料庫,推進水量、水質監管信息化工程。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定期向社會公布飲用水水源水量、水質狀況。
第十八條自治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飲用水水源水量、水質的安全監督和監測工作,發現水量不能滿足取水要求或者水質未達標的,應及時查清原因並聯合有關部門進行處理。因特殊原因造成水量不能滿足取水要求的,要優先保證飲用水取水。飲用水水源水質未達標並已嚴重影響到居民用水安全的,經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水行政主管部門可責令取水單位臨時改取其他水源。
第十九條發生突發性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飲用水水源水體污染的,自治縣人民政府應馬上啟動《水源保護應急預案》,有關責任單位和相關鄉鎮(區)或者個人應採取應急措施,在保證居民正常用水的同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並及時報告自治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接受調查處理。自治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向社會公布水污染事故信息。
第二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相關行政部門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的,責令拆除,並處10萬元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堆放生活垃圾、糞便、工業廢物、渣土及其他廢棄物的,責令清除,並處2萬元罰款;設定填埋、傾倒易溶、有毒有害廢棄物集中堆放場或者轉運站的,責令清除,並處3萬元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的,責令拆除,並處15萬元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四項規定的,由自治縣人民政府責令拆除,並處20萬元罰款。拒不拆除的,給予停業或者關閉處理;
(五)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五項規定,新建、擴建畜禽養殖場、屠宰場等嚴重污染水體的建設項目的,責令拆除或者關閉,並處建設投入的20%罰款;
(六)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六項規定,利用溶洞、儲水層孔隙、裂隙及廢棄礦坑、礦井排放、傾倒含病原體的污水或者其他廢棄物的,責令停止,並處5萬元罰款;儲存、堆放石油、有毒化學品、農藥等,責令清除,並處10萬元罰款;
(七)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七項規定的,責令停止,恢復原狀,並處1萬元罰款;
(八)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八項規定的,責令停止,並處2萬元罰款;
(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的,責令拆除或關閉,並處2萬元罰款;
(十)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三項規定的,種植農作物、小規模養殖禽畜和網箱養殖等行為,責令停止,並處3000元罰款;散放禽畜、旅遊、游泳和垂釣或者從事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責令停止,並處500元罰款;
(十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責令停止。對排污超標或新增排污口的均處5萬元罰款;
(十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向水體排放、傾倒含有中放射性物質廢水的處15萬元罰款,含有高放射性物質廢水的處30萬元罰款,並依法予以關閉;
(十三)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處以原標誌造價三倍的罰款;
(十四)對違反本條例規定,情節嚴重,造成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由自治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承擔消除污染和賠償損失等責任,並處所造成損失的30%罰款。對違法行為人不按要求消除污染的,由自治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消除污染,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二十一條自治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審批、核准建設項目的;
(二)未按照本條例規定開展飲用水水源巡查、水質監測和綜合評估的;
(三)未按照本條例規定處置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實施行政處罰或者違法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本條例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說明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岫巖滿族自治縣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起草工作,經過近二年的努力,在廣泛徵求意見、多方考察、專家論證的基礎上,修改十六稿,目前《條例》已經形成,且經過自治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縣委常委會議批准,以及省人大民僑外委的審查,縣八屆人大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將有關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本《條例》的必要性
飲用水水源保護,事關民生,是我縣自有立法權以來第一部直指民生的單行條例,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一是保障全縣飲用水安全和人民民眾生命健康。二是為實現經濟社會科學、可持續發展提供必要的法律保證。三是有利於解決水源管理政出多門的矛盾。四是對於推進我縣生態文明建設和旅遊事業發展,將發揮重要作用。五是有利於推進我縣立法進程和立法成果,對依法治縣產生深遠的影響。
二、《條例》中飲用水水源的保護範圍
保護範圍為岫巖境內所有的地表水和地下水,其重點範圍:一是樹地水源,為岫巖鎮集中供水水源;二是前營鎮老爺廟村水源,為岫巖鎮未來的備用水源;三是農村各飲用水水源,為全縣鄉鎮集中供水水源和散居村民供水水源。
三、《條例》起草過程
2013年初將《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確定為立法項目之一後,協調自治縣政府辦、水利局、環保局等相關部門共同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成立了以張岩主任、張鑫縣長為組長的起草工作領導小組,並於同年7月9日組織召開動員會,由水利局代表政府起草《條例》,人大民僑外委提前介入並指導和審查。
在兩年多的起草過程中,《條例》起草委員會領導多次帶領有關人員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先後組織成員單位領導、自治縣人大代表、法律等方面專家召開研討會、徵求意見會、論證會。我縣人大領導多次到省人大和市人大匯報、溝通,得到省市人大有關領導的積極指導和大力支持。特別是省人大民僑外委領導,先後四次到我縣實地考察,精心指導和嚴格審查,並經常溝通意見。從而使《條例》更具科學性、可操作性和實效性。
四、《條例》的體制與內容
《條例》共22條28款34項。內容為:立法目的、原則和責任劃分;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水源保護和監管責任;保護區內禁止行為;違反規定行為的法律責任。
內容的制定,以立足實際、突出創新為主旨,努力做到去繁就簡。主要有以下特點:
1水源區域界定求廣,涵蓋行政區域內所有地表、地下水。
2保護區劃分從嚴,一級、二級和備用水源保護區範圍,均取相關規定的上線。
3監管責任更加明晰,將責任延伸到鄉鎮。
4保護區禁止行為要求更加細緻具體。
5罰責執法主體更加明確,取消自由裁量空間,處罰更便於執行。
6第四條中關於“水源規劃與調整”納入縣人大常委會重要議事範圍;第十五條將“生態移民工程”寫進《條例》;第十七條提出“推進水量、水質監管信息化工程”。一部《條例》,它的立法主旨是飲用水安全和生命健康的保護;它的教育主旨是環境意識和家園意識的自覺。讓我們共同努力,為子孫後代創造一個美好的未來!
綜上所述,《條例》體制完備,內容完整,條款簡明,充分體現了科學性與時效性並重,已經成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第十九條、《立法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經縣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現報省人大常委會審批。
特此說明,望批覆。
岫巖滿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
2015年5月19日

審查情況的說明

——2015年5月27日在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上
省人大民族僑務外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韓克釗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人大民族僑務外事委員會於2015年5月18日召開會議,對岫巖滿族自治縣人大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的《岫巖滿族自治縣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審議。
近年來,隨著岫巖滿族自治縣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快速發展,影響飲用水供水的不安全因素也逐漸增多,飲用水供水安全隱患不斷加大。為了保障該自治縣飲用水安全和人民民眾生命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實現經濟、社會的科學和可持續發展,制定《條例》是十分必要的。
在《條例》制定的過程中,岫巖滿族自治縣人大常委會徵集了各方建議和相關單位的意見,省人大民族僑務外事委員會提前介入,與該自治縣人大常委會及政府相關部門多次溝通,對《條例》的內容反覆論證,提出修改意見。委員會認為《條例》的內容不違背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批准這部條例。
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解讀

背景:水是生態之基、生命之源,飲水安全事關人民民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近年來,面對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雙重挑戰,我縣秉承"既要金山銀山,也要綠水青山"的理念,不斷加大水源地保護和治理力度。但是我縣水源地還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水源地周邊的行政村,農藥、化肥中含有的二氯甲烷、四氯化碳等有毒物質被雨水沖刷後進入河中,周邊玉器加工點產生的廢水、廢渣及礦山企業在採礦中產生的大量粉塵,生活垃圾、畜牧養殖廢物,食用菌和蠶業生產對生態環境建設造成的影響等,都對水質造成了污染。
喝上安全、衛生、放心的飲用水是關係民生的大事,水源地保護治理工作意義重大、任重而道遠。對此,縣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自2003年以來,縣人大常委會組成視察組,深入到玉都新城阜昌辦事處、哈達碑鎮、石灰窯鎮等水源沿線實地對縣城水源建設及環境保護情況進行專題調查,掌握了水源環境的第一手材料。人大代表圍繞怎樣保護好水源地,讓岫巖百姓喝上放心水進行專題研討,認真梳理、推敲、商定治理舉措,讓水源真正成為惠澤民生的"綠色水碗"。為了更有效、更有力、更持久地保護好我縣水源,縣人大常委會協調政府及相關部門精心起草《岫巖滿族自治縣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經過兩年的努力,在廣泛徵求意見、多方考察、專家論證,修改16次認真敲定後,報送省人大常委會審批。今年5月29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正式批准通過了我縣報批的《岫巖滿族自治縣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
經縣人大常委會批准,2015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岫巖滿族自治縣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條例》實施是我縣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的一件大事、喜事,對我縣可持續性發展和保證人民生命健康都有著深遠的意義。那么,作為一項立法,新條例是怎樣具體規定的呢?對此,記者採訪了縣水利局局長王文軍和縣環保局局長曹貴洪,深入解讀《岫巖滿族自治縣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
記者:飲用水保護的範圍是怎樣具體確定的呢?
王文軍:飲用水保護的範圍是岫巖境內所有的地表水和地下水。水源保護區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標準,重點範圍包括樹地水源,為岫巖鎮集中供水水源;前營鎮老爺廟村水源,為岫巖鎮未來的備用和分散水源;農村各飲用水水源,為全縣鄉鎮集中供水水源。需要強調的是,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飲用水水源安全的義務,有權對破壞和污染飲用水水源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記者: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是怎樣劃定的呢?
王文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為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准保護區。具體說,飲用水備用水源保護區參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分。比如河流集中式供水水源保護區範圍是:取水口上游2000米,下游300米之間河道管理範圍內的水域和陸域為一級保護區;一級保護區上邊界向上延伸2000米之間河道管理範圍內的水域和陸域為二級保護區。水庫下游集中式供水水源保護區範圍是:取水口周圍半徑500米範圍內及飲用水水源引水渠道兩側30米範圍內的水域和陸域為一級保護區;一級保護區外圍面向水庫、池塘、第一個分水嶺一側及飲用水水源引水渠道兩側50米範圍內的水域和陸域為二級保護區。准保護區則涵蓋全縣分散的取水口範圍。
記者: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具體的保護要求是什麼?
曹貴洪: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都有明確的禁止行為。具體地說,在飲用水水源及備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新設定污水排放口;堆放、填埋、傾倒高毒、高殘留農藥等危險廢物,及工業廢物、生活垃圾、糞便、建設工程渣土和其它廢棄物;設立石油、化學品、有毒有害物品的倉庫和裝卸站點等;新建設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建設畜禽養殖場、屠宰場;利用溶洞、滲坑、滲井、裂隙以及其它不正當方式排放污染物,或儲存、堆放石油、有毒化學品、農藥等;新開闢墓葬場地;直接向河道內排放玉石加工粉末污水;對飲用水水源及備用水源二級保護區造成污染的其它行為。
《條例》中說明,在飲用水水源及備用水源一級保護區內,除遵守二級保護區規定外,還禁止以下行為:建設與供水設施和保護飲用水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種植農作物、從事捕撈活動、放養禽畜和網箱養殖;旅遊、游泳、垂釣或者從事其它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此外,飲用水水源保護範圍內還禁止飲用水水源准保護區內直接或者間接排放污染物的,禁止新增排污口。飲用水水源准保護區所在地的鄉鎮(區)禁止擅自排放、傾倒;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含有高放射性物質廢水;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破壞、擅自改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標誌牌或者標誌樁。
記者:《條例》實施監督管理是怎樣明確的?
王文軍: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飲用水水源保護規劃、調配、監督的統一管理。
曹貴洪: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質監控工作,飲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另外《條例》也明確,縣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衛生、城建、規劃、農經、林業、蠶業、畜牧、食用菌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飲用水水源的保護工作。
記者:那么違反《條例》行為會得到怎樣的法律責任呢?
曹貴洪:應該說《條例》是我縣目前最嚴厲的立法,最高要得到30萬元的罰款。
舉例子比如說,新設定污水排放口,責令拆除,並處10萬元罰款。堆放生活垃圾、糞便、工業廢物、渣土及其它廢棄物的,責令清除,並處2萬元罰款;設定填埋、傾倒易溶、有毒有害廢棄物集中堆放場或者轉運站的,責令清除,並處3萬元罰款;設立石油、化學品、有毒有害物品的倉庫和裝卸站點等,責令拆除,並處15萬元罰款。特別是新建設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人民政府責令拆除,並處20萬元罰款。向水體排放、傾倒含有中放射性物質廢水的處15萬元罰款,含有高放射性物質廢水的處30萬元罰款,並依法予以關閉。
像新開闢墓葬場地,不但要責令停止,恢復原狀,還要處1萬元罰款;直接向河道內排放玉石加工粉末污水,責令停止,並處2萬元罰款;對排污超標或新增排污口的均處5萬元罰款。
值得強調的是,對違反本條例規定,情節嚴重,造成飲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由自治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承擔消除污染和賠償損失等責任,並處所造成損失的30%罰款。對違法行為人不按要求消除污染的,由自治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消除污染,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記者:《條例》8月1日正式實施,作為主要的執法主管部門,下一步將怎樣去做呢?
王文軍:我們會馬上進行學習和宣傳,特別是執法隊伍,一定要更加熟練地掌握《條例》的規定和要求,並全力按要求嚴格嚴肅去做好、做到位。
曹貴洪:《條例》的實施,關鍵在於執行到位。我們會以最高的認識高度,最高的執法水平,全力確保岫巖的水更潔淨、更富有,讓水源真正成為惠澤玉都百姓的"綠色水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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