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山西農業大學始建於1907年,初名私立銘賢學堂,創始人為
孔祥熙,後發展為私立
銘賢農工專科學校、私立銘賢學院;1951年改私立為公辦,成立山西農學院;1979年更名為山西農業大學,列入全國重點院校。學校立足山西,面向全國,服務“三農”,不斷提高人才培養質量、科技創新水平和社會服務能力,推進文化傳承創新,為山西乃至全國的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
章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學校名稱:山西農業大學(簡稱:山西農大)。
學校英文名稱:Shanxi Agricultural University(簡稱:SXAU)。
第二條 法定住所地:山西省晉中市太谷縣銘賢南路。
教職工戶籍所在地:太原市迎澤區興農街1號。
第四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黨的教育方針,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把“立德樹人”作為根本任務;以“勤奮、求實、團結、進取”為校訓,以“崇學事農、艱苦興校”為辦學精神;確立“地方農業院校先進水平的教學研究型大學”的建設目標,走“內涵發展、特色發展、開放發展、和諧發展”的道路;構建以農業和
生命科學為特色,多學科協調發展的學科專業體系;培養引領現代農業和推動經濟社會發展的拔尖創新型、複合套用型、實用技能型人才;為山西農業和經濟社會發展提供科技支撐和服務,努力辦好人民滿意的大學。
第五條 學校以本科生教育為主,積極發展研究生教育。
第六條 學校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招生計畫,確定學生規模。
第七條 學校教育形式為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
學歷教育採取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形式。全日制教育為本科生教育、研究生教育,非全日制教育為繼續教育。
學校可根據行業和地區發展需要,開展多種類型的非學歷教育。
第八條 學校根據社會需求、辦學宗旨和人才培養目標,依法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學校設定的學科門類有:農學、理學、工學、經濟學、管理學、文學、法學、藝術學等。
第二章 學校與舉辦者
第九條 學校的辦學活動接受舉辦者的領導和監督,舉辦者支持學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辦學。
第十條 舉辦者的主要職責有:
(一)根據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需要,制定高等教育發展規劃、方針政策和基本標準,並據此指導學校的發展規劃,規範學校的辦學行為,監督學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
(二)核准學校章程,支持學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獨立、自主辦學,糾正學校違反本章程的行為。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任免學校校長、副校長,以及其他應由舉辦者任命的人員。
(四)制定經費撥款標準和使用辦法,保障學校辦學經費的穩定來源和逐年增長。
(五)制定教育教學質量標準,組織對學校教育教學質量的監督和評估,推進學校教育教學改革,最佳化學校教育結構和資源配置。
(六)支持學校根據實際需要,自主確定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按國家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
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自主確定內部收入分配;自主規劃和管理校園基建以及其他項目;自主開展與境內外高等學校之間的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
(七)保障學校辦學自主權不受任何非法干預,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維護學校良好的辦學環境和辦學秩序。
(八)加強學校教師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培訓,保護學校教師的合法權益,改善教師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
(九)審查批准學校需要舉辦者審批的事項。
(十)履行與農業部合作共建山西農業大學協定。
(十一)協調支持學校為“三農”服務。
(十二)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學校的主要權利有:
(一)依照法律,按照學校章程自主辦學,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推進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管理學校內部事務。
(二)制訂學校事業發展規劃。
(三)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合理確定辦學規模,制訂招生方案,招收學生和其他受教育者,制訂人才培養方案,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四)在政府和社會的支持下建立科學研究基地,與各級政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等方面進行多種形式的合作。
(五)依法與境內外高等學校和科研、文化機構之間開展教育教學、科學技術和文化的交流與合作。
(六)根據學校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確定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聘用和管理人才,依法對教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理、處分。
(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和自有的設施和經費,興辦科技產業,轉讓專利和其他科學技術成果。
(八)依法接受捐贈,對受捐贈財產依法管理和使用。
(九)依法收取學費及有關費用。
(十)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學校的主要義務有:
(一)遵守學校章程。
(二)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依法接受舉辦者的監督和指導,執行舉辦者的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和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以適當的方式為受教育者了解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五)執行國家和山西省的人事分配政策,保障教職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長。
(六)遵守國家收費規定,公開收費項目和標準。
(七)完善學校內部監督機制,實行校務公開,實施民主管理。
(八)為“三農”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技術服務。
(九)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基本職能
第十三條 學校的基本職能是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推進文化傳承創新。
第十四條 人才培養是學校的中心工作。
學校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和擇優選拔的原則開展招生活動,接受
教育行政機關和社會的監督。
學校依據社會需求和學校實際確定人才培養目標,制定人才培養方案,有計畫地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學校不斷完善教學管理制度,逐步推行學分制。
學校建立健全內部評估制度,開展教學督導工作,加強對教學質量的監控與評價,使教育教學質量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滿足社會的需求。
學校執行國家學位制度,依法頒發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
第十五條 科學研究是學校辦學活動的重要內容,是培養創新人才的重要途徑。
學校大力開展科學研究,實現知識創新,促進學科建設和人才培養,提升學校的科技創新能力和社會影響力。
學校鼓勵教職工和學生開展科學研究,依法保障學術自由,建立科學的學術評價體系,營造寬鬆的學術環境。
學校促進學術組織發展,培育科學研究、人才培養和社會服務相結合的跨學科、跨領域的協同創新團隊。
第十六條 學校發揮人才技術優勢,推進技術開發和成果轉化,積極服務“三農”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
學校積極建設校內外教學科研基地,實現產學研用相結合。
第十七條 學校積極推進優秀文化傳承和思想文化創新。
第十八條 學校積極開展國際國內合作交流,利用優質教育資源,提高合作辦學、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水平。
第四章 治理結構
第一節 學校組織機構
第十九條 學校由中國共產黨山西農業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的工作機構,行政職能部門,教學科研單位及工會、共青團等民眾組織組成,成員包括學生、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
工勤技能人員。
第二十條 學校根據精簡、效能的原則設定學校黨委的工作機構和學校行政職能部門;根據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和學科建設需要,設定學院、系、研究所等教學科研機構。
第二十一條 學校建立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的現代大學內部治理結構。
第二十二條 學校實行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二十三條 學校黨委按照《
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規定,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
學校黨委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級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三)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四)按照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加強學校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建設、制度建設。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五)按照建設學習型黨組織的要求,組織黨員認真學習
馬克思列寧主義、
毛澤東思想、
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頭腦,堅定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信念。組織黨員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法律和業務知識。
(六)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八)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他們依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
第二十四條 黨委會的議事範圍和議事規則。
議事範圍主要包括:討論制定本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重要決定、指示和校黨員代表大會決議的實施方案和重要措施;討論研究學校的辦學指導思想、發展規劃、德育工作規劃、教育教學改革、科技改革和內部管理體制改革等重要問題;討論研究黨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
黨風廉政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設、校園綜合治理工作、武裝和軍訓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學校黨政年度工作計畫、工作總結、重要規章制度以及涉及民眾利益的重要問題等。
議事規則主要包括: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如遇重大和急辦事項可隨時舉行;黨委會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書記不能出席時,可委託副書記主持;黨委會必須有半數以上委員到會才能舉行;討論幹部問題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到會才能舉行;黨委成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需提前向黨委書記請假;黨委會所研究的議題,涉及黨委成員及其親屬時,本人應迴避;根據需要,黨委書記確定有關負責同志列席黨委會議;列席人員在討論有關事項時可發表意見,但無表決權;黨委會討論決定問題要堅持
民主集中制原則,集中黨委成員的意見,按
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等。
第二十五條 依據會議內容,由黨委書記確定召開黨委擴大會議,吸收不是黨委成員的校行政領導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參加。
第二十六條 中國共產黨山西農業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紀委”)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監督職責。
學校紀委的主要職責有:
(一)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對黨員進行遵紀守法教育,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
(二)檢查黨組織和黨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情況,對
黨員領導幹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
(三)協助學校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推進廉潔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設。
(四)檢查、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按照有關規定決定或取消這些案件中對黨員的處分。
(五)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的章程規定的黨員權利不受侵犯。
學校紀委要把特別重要或複雜案件中的問題及其處理結果,向學校黨委和上級
紀律檢查委員會報告。
第二十七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校長主持學校行政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擬訂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擬訂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四)聘任與解聘教師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校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六)依法代表學校與境內外單位、機構或個人簽署協定,接受捐贈。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校長辦公會是校長行使職權的基本形式,由校長主持,按照校長辦公會議事規則,討論決定學校管理中的事項。
學校設副校長若干人,協助校長行使職權。
第二十八條 校長辦公會議事範圍和議事規則。
議事範圍主要包括:研究學校改革和發展的重大問題;根據校黨委的有關決定,研究制定落實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方案;研究學校的教學、學科建設(學位建設、師資隊伍建設、實驗室建設、專業建設、教材建設)、學生教育以及學籍管理工作;審定學校制定的各種行政法規、制度;研究學校年度工作計畫和總結;研究學校管理隊伍建設、人事管理工作的規劃方案及實施意見,教職工的調入、調出;研究提出每年學校招生計畫、畢業生就業方案;研究提出科學研究規劃和重大項目、科技開發、校辦產業的實施計畫;研究教職工及學生的表彰獎勵及處罰事宜;研究審查學校財務預決算方案等。
議事規則主要有:校長辦公會由校長召集並主持;校長因故不能主持時,由校長委託副校長主持;校長辦公會原則上每月安排一至二次,特殊情況,由校長或校長委託的副校長決定臨時召開;校長辦公會要發揚民主,參會人員應對所討論的問題敞開思想,充分發表意見,對重要問題產生不同意見,情況允許時,可暫緩作出決定,待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後再行決;校長辦公會討論的問題一般要有最後的結論,由主持人在匯總大家意見的基礎上當場明確作出決定;參會人員對會議決定有不同意見可以聲明保留,也可向上級反映,但在行動上必須執行校長辦公會的決定;會議議題確定後由主持人掌握討論;未經主持人確定的議題不予上會,臨時動議不予討論等。
第二十九條 學校推行黨務校務公開和信息公開。
第三十條 學校積極實施教授治學,充分發揮教授在學術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本科教學指導委員會、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中的作用。
第三十一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
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有:
(一)審議科研政策,包括科研獎勵條例、院系科研評估辦法等。
(二)審議科研單位設定方案、重大科研專項建設計畫等,並在學術層面上提出意見。
(三)審議
學術道德規範,對有爭議的科研事宜及學術失范行為進行審查並提出處理意見。
(四)對外推薦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及重要學術獎項、學術榮譽。
(五)其他需要學術委員會決定的重大事項。
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有:
(一)審查通過接受申請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的人員名單。
(二)確定碩士學位的考試科目、門數和博士學位基礎理論課和專業課的考試範圍;審批主考人和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名單。
(三)通過學士學位獲得者的名單。
(四)作出授予碩士學位的決定。
(五)審批申請博士學位人員免除部分或全部課程考試的名單。
(六)作出授予博士學位的決定。
(八)作出撤銷違反規定而授予學位的決定。
(九)審議並決策學科建設事項,研究生教育課程體系和培養方案。
(十)負責研究生指導教師的遴選。
第三十三條 學校設立本科教學指導委員會。
本科教學指導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有:
(一)研究本科人才培養方面的突出問題、重大趨勢,並提出決策諮詢建議。
(二)負責組織審定本科人才培養規劃、人才培養方案、管理制度設計和重要表彰、處分方案。
(三)指導本科招生、專業建設、課程建設、教材建設、教學組織建設、教學設施建設、教師教學培訓等工作。
(四)聽取和審議本科人才培養年度工作計畫與年度質量報告,審閱本科人才培養狀況基本數據,研究本科人才培養質量改進及保障措施。
(五)其他需要本科教學指導委員會決定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四條 學校設立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
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有:
(一)擬訂並審議專業技術職務評審辦法。
(二)根據有關規定,對申報評審
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人員進行評價。
(三)決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方面的學術爭議事項。
(四)其他需要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決定的重大事項。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全體教職員工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形式。
學校尊重和支持教職工代表大會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落實教職工代表大會有關決議和提案。
學校建立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和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事項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三十六條 山西農業大學工會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工會”)是教職工自願參加的民眾組織。
學校工會是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七條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山西農業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團委”)是學校先進青年的民眾組織。
學生會、研究生會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學校團委的指導下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三十九條 學校各民主黨派、社會團體依據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
各民主黨派成員、僑聯會員、無黨派人士、社會團體成員、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政府參事,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積極建言獻策,在本職崗位上為學校改革發展發揮作用。
第四十條 學校舉辦、投資的或與學校具有附屬關係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法實行相對獨立的運營與管理,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學校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與其他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簽訂協定,聯合設立相關機構,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與技術開發、社會實踐等。
第二節 基層組織機構
第四十二條 學校實行學校、學院(部、研究所等)兩級管理體制。
學校逐步擴大學院自主管理的領域和範圍,發揮學院辦學的主體作用。
第四十三條 學院是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學科建設、國際交流等工作的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學院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訂學院事業發展規劃,報學校審定後實施。
(二)組織和管理學院學科建設、本科生教學、研究生教學、科學研究、師資隊伍建設、社會服務和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
(三)依據學校規定,設定學院內部管理機構和教學科研基層組織。
(四)管理使用學校核撥的經費和資產,統籌使用學院辦學資源。
(五)負責學院人員的管理和考核。
(六)負責學院學生的教育和管理。
(七)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責。
具有獨立建制的系,其權利和義務與學院相同。
學校根據實際需要和學科性質相近的原則組建學部。
學院實行院務公開。
第四十四條 學院黨委(黨總支部)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並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學院重大事項。支持學院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三)加強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建設和制度建設。具體指導黨支部開展工作。
(四)領導學院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學院黨員幹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領導學院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四十五條 院長是學院行政負責人,主持學院行政工作。
院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執行學校黨委、行政的各項決議、決定。
(二)執行學院黨政聯席會議的決定,組織學院的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師資隊伍建設、學科專業建設、學術交流、行政管理等工作,確保人才培養質量。
(三)根據學校事業發展規劃,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中長期事業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
(四)主持編制學院財務預算,直接或者授權副院長負責學院財務開支的審批。
(五)主持對學院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
工勤技能人員的管理。
(六)定期向學校和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副院長協助院長工作。
第四十六條 學院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
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重大事項的決策形式。
第四十七條 學院積極探索教授治學的組織形式和運行機制。
學院充分發揮教授在教學、科研、學科、職稱等學術事務中的評價、論證及決策作用。
第四十八條 學院根據學科、專業或課程的特點,設定系、教研室等基層教學組織。
第四十九條 學院根據有關規定和學校授權,設立研究所、研究中心、工程中心、重點實驗室等基層學術組織。
第五章 教職工
第五十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等組成。
第五十一條 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
教師應取得教師資格,具有優良師德和良好知識結構,善於開展教書育人和學術創新。
教師應為人師表,教書育人,遵守學術規範和學術道德,努力創造科學文化知識,傳播先進思想和文化。
第五十二條 其他
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應當具備良好職業道德並具有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
第五十三條 學校對納入事業編制的教職工,依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學校對未納入事業編制的教職工,依法實行契約管理。
學校要關愛離退休人員,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進行管理和服務。
第五十四條 教職工的主要權利有:
(一)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參與並公正獲得各種獎勵及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發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對職務晉升、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直至依法提起訴訟。
(八)聘用協定規定的其他權利。
(九)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五條 教職工的主要義務有:
(一)恪盡職守,勤勉工作,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書育人水平。
(二)尊重和愛護學生。
(三)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四)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五)聘用協定規定的其他義務。
(六)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六條 學校對教職工實行下列任用制度:
(一)教師的資格制度和職務聘任制度。
(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員的教育職員制度。
第五十七條 學校根據教學和科學研究的需要,設定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
教師職務設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
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按照其相應系列的職務標準設定。
第五十八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考核評價和獎懲制度。
學校對教職工的思想政治表現、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工作業績等進行定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聘任、解聘、晉升、獎勵或者處理、處分的依據。
學校對在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學校管理、後勤保障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工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和違反聘用契約的教職工,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五十九條 學校逐步提高與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教職工福利待遇。
第六十條 學校尊重和愛護人才,尊重學術獨立與探索,尊重勞動與創造,為教師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等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學校建立健全教職工進修和培訓制度。
學校建立教職工權利保障機制,設立申訴機構,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式,受理教職工申訴事項,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六章 學 生
第六十一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二條 學生是學校教育的主體。
第六十三條 學生的主要權利有:
(一)參加學校人才培養方案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根據有關規定,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學業成績和品行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處分有異議,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受教育權、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可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直至依法提起訴訟。
(六)公平參與並公正獲得各種獎勵和榮譽稱號。
(七)知悉學校改革、建設、發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八)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九)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四條 學生的主要義務有:
(一)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二)努力學習,增強體質,完成規定學業。
(三)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助學貸款、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四)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五)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六)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五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對違紀、違規或違法的學生給予相應的批評教育、處理或處分。
第六十六條 學校對在學習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為其健康成長提供必要的幫助。
學校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諮詢服務,提供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第六十七條 學校為思想品德合格,在規定的修業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畫規定內容,達到畢業要求的學生頒發畢業證書;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授予相應學位。
第六十八條 學校建立學生權利保護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學校通過聽證會、座談會和新聞發布會等形式,鼓勵和支持學生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學校設立學生申訴委員會,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式,保護學生正當的申訴權利。
第七章 校友與校友會
第六十九條 山西農業大學校友包括:曾經在學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機構接受過學歷教育或學位教育的學生、接受過非學歷教育培訓的學員,曾經在學校及其前身或分支機構工作過的教職工,被學校授予各種榮譽學位和榮譽職銜的人士。
第七十條 山西農業大學校友會是由校友自願組成的,獨立的非盈利性社團組織。
山西農業大學校友會依法登記成立,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及其章程開展活動。
學校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業、屆別等特點的校友組織,納入山西農業大學校友會單位會員。
學校加強與銘賢時期校友組織、在外留學人員的交流與溝通。
第七十一條 學校通過校友會等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支持校友學業和事業發展,為校友提供繼續教育服務,向校友通報學校發展規劃與成就。
學校歡迎和鼓勵校友參與學校的建設。
學校對作出傑出貢獻的校友給予表彰。
第八章 資產、財務與後勤
第七十二條 學校的資產是指學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
學校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七十三條 學校的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
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及其他財產權利。
學校依據國家有關智慧財產權法律,建立保護學校、教職工和學生智慧財產權的制度。
學校依法保護學校名稱、學校榮譽。
第七十四條 學校制定和落實校園建設規劃,積極保護國家重點文物“山西銘賢學校舊址”。
第七十五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
上級補助收入、事業收入、經營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校友捐贈收入、社會捐贈收入和其他收入。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籌措各項事業發展資金;鼓勵和支持校內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學研究經費及各類基金。
學校各項收費嚴格執行國家和山西省規定的收費範圍和標準,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七十六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和集中核算的
財務管理體制;建立經費使用績效評價制度;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察制度,完善監督機制,保證資金運行安全。
第七十七條 學校建立健全國有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管理制度,提高資源使用效益。
第七十八條 學校建立健全公共服務體系與後勤保障體系。
第七十九條 學校加強校園安全管理,保護師生人身安全、財產安全和學校公共財產安全,營造安全和諧的學習、工作和生活環境。
第九章 學校標識
第八十條 學校校徽:同心環形,磚紅色;內環為篆書“農”字和“大”字,“1907”為學校成立年份;外環下方為彭真同志題寫的校名“山西農業大學”,上方為英文校名。
第八十一條 學校校旗:紅色旗面,長寬比例為3∶2,旗面正中為彭真同志題寫的校名“山西農業大學”,校名文字顏色為黃色。
第十章 附 則
第八十二條 本章程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學校黨委會審定,報
山西省教育廳核准後生效。
學校公開章程。
第八十三條 本章程是學校的根本制度。學校的舉辦者、校內各級各類組織機構、教職工、學生、校友及相關主體,都必須以本章程為實施管理、教育教學等活動的根本準則,且負有維護章程尊嚴、保證章程實施的職責。
第八十四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經校長辦公會提議,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學校黨委會討論通過,啟動本章程修訂程式:
(一)本章程的法律依據發生變化。
(二)學校的舉辦者發生變化。
(三)學校發生合併、分立、更名和類別變更等變化。
(四)學校辦學宗旨、發展目標、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等發生重大變化。
(五)舉辦者依法要求學校修訂章程。
(六)其他影響本章程執行的環境或實質內容發生重大變化。
第八十五條 學校教職工、學生或學校的其他利益相關者,對違反章程的行為,可以向學校提出異議,或向舉辦者提出申訴,直至依法提起訴訟。
第八十六條 學校黨委負責本章程的解釋。
第八十七條 本章程經核准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