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註冊稅務師協會

本協會的宗旨是: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憲法、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教育和引導註冊稅務師、稅務師事務所及其執業人員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促進社會主義經濟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註冊稅務師協會
  • 所屬地區:山西
  • 類型:註冊稅務師
  • 屬性:協會
協會簡介,協會宗旨,協會職能,組織機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與常務理事會,常設執行機構,協會章程,地圖信息,

協會簡介

山西省註冊稅務師協會,英文名The Associa- tion of Registered Tax Agent of Shanxi Province(英文縮寫ARTASXP)是按照中國註冊稅務師協會的指導精神,由省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共同組成,並報經山西省省民政廳於2007年3月12日批准成立的全省性的、專業性的註冊稅務行業自律管理機構,是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

協會宗旨

維護稅收法律及規章制度的正確實施,遵守職業道德,認真履行義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加強會員的聯繫與合作,協調稅務師事務所與納稅人之間的關係,在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與稅務師事務所、納稅人之間起橋樑、紐帶作用,實施註冊稅務師行業管理,促進註冊稅務師行業的健康發展,為會員服務,為稅收工作服務,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

協會職能

協會的職能是:
(一)對山西境內註冊稅務師行業進行自律性管理,制定管理辦法、執業規則、職業道德、懲戒制度等,並監督執行。對其違章行為進行懲戒。
(二)審批和管理本會的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負責對會員的註冊登記並收取會費。
(三)開展對會員的日常檢查並實施年度檢查,根據協會年度工作計畫,對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實行行業自律日常檢查和年度檢查。
(四)支持註冊稅務師依法執業,維護其合法權益,向有關部門反映其意見和建議;為提高註冊稅務師執業水平提供服務。
(五)負責本會會員的業務培訓及後續教育,編寫、訂購教材和輔導材料;開展對註冊稅務師資格統一考試的考前培訓,並配合做好具體考務工作。
(六) 對註冊稅務師行業發展和職業情況的宣傳,編輯出版會刊和有關業務書籍,建立行業信息網路,提供專業信息服務。
(七)參加稅務機關的稅收制度改革和稅收政策調整等相關活動;傳達貫徹國家有關稅收政策及法律法規。
(八)開展行業調查研究,組織理論研討和經驗交流。
(九)開展國際、國內同行業及相關行業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參加相關會議。
(十)辦理山西省國家稅務局、山西省地方稅務局授權或委託的有關事項。

組織機構

會員代表大會

本協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舉行一次。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制定、修改本會章程;選舉和罷免本會理事;審議、批准本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討論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決定終止事宜;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理事會與常務理事會

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若干人組成本會理事會。每屆理事會任期四年,理事可以連選連任,但一般不超過兩界。理事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
理事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職權是: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選舉、罷免本會領導成員;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決定副秘書長、各辦事機構負責人的聘任;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理事會選舉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常務理事若干人。常務理事會於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
會長代表本會,召集、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並監督、檢查其決議的貫徹實施。

常設執行機構

本會設秘書處,為本會常設執行機構。
秘書處負責具體落實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決定,承擔本會的日常工作。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秘書處部門設定
辦公室 負責協會的文電、機要、保密、信訪工作;協調各部門之間的工作關係;起草行業及協會有關報告、檔案;負責協會的對外宣傳工作。
會員部 負責管理協會會員檔案管理;負責審批和管理協會會員
培訓部 制定註冊稅務師職業後續教育培訓制度並組織實施;
財務部 負責協會的財務工作。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會員的合法權益,規範註冊稅務師行業管理和執業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國務院發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山西省註冊稅務師協會,英文名The Associa- tion of Registered Tax Agent of Shanxi Province(英文縮寫ARTASXP),是山西省內稅務師事務所、註冊稅務師自願組成的地方性社會團體,對稅務師事務所和組成人員實行行業管理的專業、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憲法、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教育和引導註冊稅務師、稅務師事務所及其執業人員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促進社會主義經濟發展;維護稅收法律及規章制度的正確實施,遵守職業道德,認真履行義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加強會員的聯繫與合作,協調稅務師事務所與納稅人之間的關係,在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與稅務師事務所、納稅人之間起橋樑、紐帶作用,實施註冊稅務師行業管理,促進註冊稅務師行業的健康發展,為會員服務,為稅收工作服務,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受山西省國家稅務局、山西省地方稅務局和山西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設在:山西省太原市。地址:太原市水西門街31號。山西省國稅大樓六層。
第二章 職 責
第六條 本協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山西境內註冊稅務師行業進行自律性管理,制定管理辦法、執業規則、職業道德、懲戒制度等,並監督執行。對其違章行為進行懲戒。
(二)審批和管理本會的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負責對會員的註冊登記並收取會費。
(三)開展對會員的日常檢查並實施年度檢查,根據協會年度工作計畫,對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實行行業自律日常檢查和年度檢查。
(四)支持註冊稅務師依法執業,維護其合法權益,向有關部門反映其意見和建議;為提高註冊稅務師執業水平提供服務。
(五)負責本會會員的業務培訓及後續教育,編寫、訂購教材和輔導材料;開展對註冊稅務師資格統一考試的考前培訓,並配合做好具體考務工作。
(六) 對註冊稅務師行業發展和職業情況的宣傳,編輯出版會刊和有關業務書籍,建立行業信息網路,提供專業信息服務。
(七)參加稅務機關的稅收制度改革和稅收政策調整等相關活動;傳達貫徹國家有關稅收政策及法律法規。
(八)開展行業調查研究,組織理論研討和經驗交流。
(九)開展國際、國內同行業及相關行業之間的交流與合作,參加相關會議。
(十)辦理山西省國家稅務局、山西省地方稅務局授權或委託的有關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團體會員是:依法定程式批准設立的稅務師事務所。
個人會員是:經本人申請,本會批准加入的下列人員:(一)註冊稅務師和有關稅務代理工作者,(二)稅務系統和社會各界有關專家、學者、知名人士以及從事註冊稅務師行業指導和管理工作的人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本人自願申請;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熟悉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和財務會計及相關法律知識;
(五) 凡經有關機關批准登記的省內稅務師事務所可為本協會團體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部門發給個人或團體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舉辦的學習、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
(三)通過協會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要求;
(四)享有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優先獲得協會收集、編印的書刊、資料和信息,享有協會提供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二)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三)接受協會的監督、管理;
(四)積極參加協會活動,關心和支持協會工作;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活動資料;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七)恪守職業道德,維護稅務代理事業聲譽;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半數以上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會員管理辦法,由協會常設辦事機構核定,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執行。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協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審查批准並報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
會員代表採取協商或者選舉辦法產生。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決定協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七條 本協會的執行機構為理事會。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理事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理事會任期四年,最長不超過五年,可以連選連任,但一般不超過兩屆。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辦事機構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可適當延時或提前召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高;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人選,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以前,報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審查、批准。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審查,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職四年。最長不超過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表決通過,報省國家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審查報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團組織的法定代表 人。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負責本協會財務收支情況的監督審批;
(五)主持制定重要工作計畫;
(六)代表本會處理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八條 本會辦事機構為秘書處,秘書處由秘書長主持工作,具體負責落實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的各項決議、決定。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各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負責本協會財務收支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協調本協會對有關部門之間的工作交往,處理日常事務;
(七) 辦理經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確定授權由秘書長簽署的重要檔案和處理重大事項。
(八)處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個人和單位會費收入;
(二)政府、稅務主管部門的資助;
(三)社會資助,國內外團體或個人的捐贈;
(四)本會舉辦的事業收入,開展為協會宗旨服務的有償收入,經營活動收益及開辦經濟實體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會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本協會的經費用於下列支出:
(一)本協會舉辦的各種活動;
(二)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的合理支出;
(三)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所需辦公設施及用品;
(四)本協會開展宣傳、調研、經驗交流、國際交往和出版書刊;
(五)其他合理支出。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和出納,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本會一切開支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山西省國家稅務局、山西省地方稅務局審查同意並報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或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山西省國家稅務局、山西省地方稅務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山西省國家稅務局、山西省地方稅務局和民間組織管理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山西省國家稅務局、山西省地方稅務局和山西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二00七年 月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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