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黑龍江企業聯合會

山西省黑龍江企業聯合會成立會於2015年6月8日。是經山西省工商業聯合會審查並經中共山西省委統戰部山西省民政廳批准成立,由在晉的東北企業家為主,組成的全省性社團組織。會員分布在山西全省各地,主要從事:房地產開發、建築工程、品牌家居、辦公家俱定製生產、大數據云平台、物聯網新一代信息化平台建設、醫藥業、文化傳媒、餐飲業、物業保全、進口汽車銷售及裝潢維修、金融業、法律諮詢、康美業、菸酒茶業、山西/東北特產等生產經營活動。 山西省黑龍江企業聯合會作為黨和政府聯繫在晉東北籍工商界人士的橋樑和紐帶,有規範的《章程》,有健全的制度。創會的宗旨是“搭建平台、創造舞台、依法依規、真誠服務”。商會辦事機構為秘書處,下設會員部、宣傳部、拓展部和外聯部,維權部,負責開展日常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黑龍江企業聯合會 
  • 登記單位:山西省民政廳
  • 屬性:社會團體
  • 社團地址:山西太原市小店區塢城西路清楓華景56號
商會簡介, 商會章程,

商會簡介

山西省黑龍江企業聯合會本著服務會員、奉獻三晉、惠及家鄉的原則,以同心同行、共建共榮為發展理念。積極凝聚商企力量,促進商企發展,努力打造企聯會品牌,弘揚企聯會“誠信、包容、合作、共贏”的精神為企業會員服務。
我們熱誠歡迎在晉企業、積極加盟、共謀發展,並願與社會各界廣交朋友、共創未來!
企業聯合會使命:聚三晉精英 展龍商風采
企業聯合會目標:建立一個凝聚、溫馨、有愛的企業家園。
企業聯合會服務宗旨:搭建平台、創造舞台、依法依規、真誠服務
企聯會地址:山西太原市小店區塢城西路清楓華景56號
郵政編碼:030000

商會章程

山西省黑龍江企業聯合會章程
第一章 性質:本會是由黑龍江在山西投資創業的企業自願組織的全市性、地方性、聯合性非營利法人社團組織。
第一條 本會名稱:山西省黑龍江企業聯合會(英文名:Heilongjiang Enterprise Federationof Conmerce Shanxi Provice)
第二條 山西省黑龍江企業聯合會的宗旨:構築交往平台,凝聚會員合力,整合會員資源,攜手共謀發展。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面向企業,服務企業”為主,多方位給會員單位提供有效服務,幫助企業排憂解難;組織有利於發展的學術講座、經驗交流、商務考察等活動,以提高企業的管理水準,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發揮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第三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四條 本會接受行業管理部門山西省工商業聯合會的業務指導,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山西省民政廳的監督與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區塢城西路 清楓華景56號 。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黨和政府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建立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的溝通平台,促進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之間的交流。積極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本會的意見和建議,為當地政府制定有關經濟政策、法規提供依據;
(二)為會員企業提供政府有關優惠政策、辦事程式的諮詢服務;利用各種渠道為會員提供多方面的服務,享受政府的各種資源;
(三)組織會員參加各種相關的展覽展銷活動和外出考察活動,協助會員拓展市場。積極為會員招商引資牽線搭橋,尋找投資項目,創造合作機會;
(四)為會員適時舉辦各類以現代企業管理知識和國際貿易知識為主要內容的學術講座和培訓,組織開展企業經營管理類經驗交流活動,並為會員提供經營、決策、管理等諮詢服務。以此促進會員之間的交流互動,增強適應市場經濟的能力;
(五)為會員提供法律諮詢、法律知識培訓等服務,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增強會員的法律意識和遵紀守法自覺性;
(六)提供法律法規、企業宣傳、辦事指南、最新政策動態等信息交流,並以此擴大本會在兩地的影響,加強與兄弟協(商)會的溝通交流;
(七)組織會員企業開展各種形式的文化娛樂、休閒聯誼活動,弘揚黑龍江文化;
(八)完成兩地政府有關部門交辦的相關事宜。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其中以其中以黑龍江人投資為主體的會員企業為主。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書;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 1 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 2/3 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 5 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 5 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 1 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人數不少於會員(或會員代表)人數的 1/3。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 5 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 1/2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如有 1/3 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會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 1/3)。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引、擁護“兩個維護”,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
(三)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四)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70 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秘書長可以通過選舉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產生。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具體方式由理事會研究確定。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經過理事會選舉程式。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 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崔國君。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後,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原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人變更登記的,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條 本會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提議任免秘書長人選。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監事會
第三十二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為3人。監事會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選連任,協會負責人、理事、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會人數不少於 3 人,為單數,並推選 1 名監事長。)
第三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議,確認參會人員資格,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程式;
(二)列席理事會並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三)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對負責人、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團體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四)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並提出建議,必要時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五)監事(會)有權提出召開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協調有關事項表決議案,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協調處理內部矛盾,並維護當事人申辯權利;
第三十四條 監事長職責:
(一)領導監事會開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三)簽署監事會檔案
(四)監督、檢查監事(會)工作
第三十五條 監事長因故不履行職責時,由監事長指定一名監事代行監事長職責。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九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五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六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 15 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21年12月1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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