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青年法律工作者協會

山西省青年法律工作者協會

山西省青年法律工作者協會(簡稱:山西省青法協)成立於1996年1月18日,是全省性的青年法律工作者民眾組織,是共青團聯繫青年法律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山西省青年聯合會和山西省法學會的團體會員,主管部門是共青團山西省委。

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業務主管單位是共青團山西省委,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山西省民政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青年法律工作者協會
  • 外文名:ShanxiYouth Legal Professionals Association
  • 簡稱:山西省青法協
  • 性質:非營利社會團體
  • 英文簡稱:SXYLPA
  • 主管單位:共青團山西省委
主要職責,建設宗旨,組織章程,聯繫方式,

主要職責

協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開展培訓、研討、交流等活動,出版內部刊物,幫助青年法律工作者提高綜合素質,培養、宣傳優秀青年法律工作者典型。經有關部門批准,開展優秀青年法律工作者表彰活動,促進青年法律工作者隊伍健康成長;
(二)幫助青年法律工作者加強與人大、政協及政府部門、科研院校的聯繫,組織青年法律工作者開展專題研究,為青年法律工作者提供政策、法律、信息等服務,推動青年法律工作者積極向黨政決策建言獻策;
(三)組織青年法律工作者與國內外和港、澳、台等地區的相關團體、專家尤其是青年法律工作者進行合作交流;
(四)支持青年法律工作者依法履行職責,反映青年法律工作者的訴求,維護青年法律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五)指導各級地方青年法律工作者協會組織開展工作。

建設宗旨

山西省青法協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服務青年法律工作者成長發展,充分履行溝通交流、促進發展、維護權益等職責,引導青年法律工作者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為促進我省政治、經濟、文化等各項事業的發展,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貢獻智慧和力量。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組織章程

山西省青年法律工作者協會
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山西省青年法律工作者協會(以下簡稱“本會”),中文簡稱為:山西青法協;英文譯名為:ShanxiYouthLegalProfessionals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SXYLPA。
第二條本會是由全省青年法律工作者自願結成的全省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共青團聯繫青年法律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山西省青年聯合會和山西省法學會的團體會員。
第三條本會宗旨: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服務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服務青年法律工作者成長發展,充分履行溝通交流、促進發展、維護權益等職責,引導青年法律工作者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為促進我省政治、經濟、文化等各項事業的發展,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貢獻智慧和力量。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共青團山西省委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山西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同時接受山西省法學會的指導。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設在山西省太原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培訓、研討、交流等活動,出版內部刊物,幫助青年法律工作者提高綜合素質,培養、宣傳優秀青年法律工作者典型。經有關部門批准,開展優秀青年法律工作者表彰活動,促進青年法律工作者隊伍健康成長;
(二)幫助青年法律工作者加強與人大、政協及政府部門、科研院校的聯繫,組織青年法律工作者開展專題研究,為青年法律工作者提供政策、法律、信息等服務,推動青年法律工作者積極向黨政決策建言獻策;
(三)組織青年法律工作者與國內外和港、澳、台等地區的相關團體、專家尤其是青年法律工作者進行合作交流;
(四)支持青年法律工作者依法履行職責,反映青年法律工作者的訴求,維護青年法律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五)指導各級地方青年法律工作者協會組織開展工作。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實行屆期制。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個人會員
1、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具有強烈的事業心和社會責任感,具有較高的科學文化素養和專業水平;
2、自願遵守協會章程,熱心協會工作,積極為協會事業發展作出貢獻;
3、省轄區內公、檢、法、司、工商、質檢、律師事務所等涉法機構工作人員和從事法律研究的青年專家、學者;
4、省外山西籍從事相關涉法工作的優秀青年人才;
5、會員年齡一般不超過45周歲。擔任本會主要領導職務或是在本行業系統工作業績特別突出、有較大影響力的法律工作者可以適當放寬年齡。
(二)團體會員
凡承認本會章程的各市、各行業(系統)、青年法律工作者協會(組織)和社會維權服務機構(組織),經同級團組織同意後,均可申請入會,經本會會長辦公會議審核批准後,成為團體會員。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式:
(一)申請。申請人提交書面入會申請(填寫由本會秘書處統一製作的入會申請表);
(二)推薦。縣級(含縣級)以上團委、本會團體會員單位及理事以上會員均可推薦會員;
(三)審核。縣級以上(含縣級)團委、青法協及本會團體會員單位推薦的會員,須由推薦單位填寫審核意見並加蓋公章;由理事以上本會會員推薦的,須由兩名理事以上會員共同加注推薦意見;
(四)審批。入會申請經本會秘書處工作人員初審後報經秘書長批准;
(五)入會。申請者在交納章程規定的會費後,本會秘書處向新會員下發入會通知書,並頒發會員證。
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本會秘書處對個人會員進行重新認定。
第十條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個人會員
1、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2、在本會內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3、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4、接受本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5、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提出立法和執法的意見和建議;
(二)團體會員
1、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2、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3、接受本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第十一條會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個人會員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3、維護本會的聲譽;
4、按本會規定交納會費;
5、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二)團體會員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2、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3、維護本會聲譽;
4、積極向本會推薦個人會員;
5、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前,須事先與本會秘書處協商並經本會批准;
6、團體會員的個人會員須在本會秘書處備案。
第十二條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都有退會的自由,退會前應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由會長辦公會確認。會員退會後應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拒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本會秘書處審核,秘書長批准,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舉行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提前換屆最長不超過半年,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理事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修改會費標準;
(五)審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
(六)決定終止事宜和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子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每屆任期與會員代表大會一致,理事可以連選連任。理事因故不能參加表決時,可委託代表參加表決。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專職副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制定年度工作計畫;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十)屆中增補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增補比例原則上不超過20%;
(十一)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二)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代行理事會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由會長辦公會議領導本會日常工作。會長辦公會議由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黨委書記組成,由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召集。根據需要,副秘書長、常務理事可以列席會長辦公會議。會長辦公會議須有一半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生效。會長辦公會議原則上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會長辦公會議的職權是:
(一)召集並主持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
(二)研究、討論、部署協會重大工作事項;
(三)增補特邀副會長、特邀常務理事、特邀理事,任免副秘書長和各內設工作機構主要負責人;
(四)吸收團體會員;
(五)檢查工作計畫的執行情況;
(六)決定對不履行職責的理事、常務理事和副會長的處理。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組成人員必須依法、依規切實履行其職責,在擔任本職務期間有違法違紀行為的,要撤銷其職務;不按時繳納級差會費的,勸其辭去擔任的職務;理事、常務理事連續三次不參加協會活動的,免去其擔任的職務。副會長事先未經會長批准並連續兩次不參加會長辦公會議的,勸其辭去副會長職務。上述事項的處理,由本會秘書處提出意見,經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後生效,處理結果由本會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單位。
第二十七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專職副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專職副秘書長由團省委推薦,理事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常務副會長簽署有關重要檔案。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三十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一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處理辦事機構日常工作,落實年度工作計畫;
(二)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本會設立秘書處,作為本會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的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會長辦公會議、常務理事會議和理事會議的決議;
(二)實施工作計畫;
(三)負責會員管理工作,為會員提供具體服務;
(四)依照本會章程規定發展會員;
(五)管理經費收支;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本會依照黨章和團省委黨組決定成立黨委,黨委發揮協會領導核心作用。
第三十四條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三十五條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範全稱,並不得超過本會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六條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須經本會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三十七條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三十八條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由本會統一管理。
第三十九條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條本會內設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主任人選由本會秘書長提名,會長辦公會議決定。專業委員會圍繞協會中心任務,根據會員需要開展工作。
第五章會徽
第四十一條本會的會徽由“盾牌”、“飛揚的翅膀”和“F”三要素組成。盾牌是法律的圖形化語言,象徵我們是社會公眾的維權衛士;由兩個“F”構成的圖形,形似展開的翅膀,象徵飛揚的青春。同時,又像是一支羽毛筆,寓意我們立足法學,不斷學習實踐,壯大成長,最終鷹擊長空,報效祖國;兩個“F”還像是一面迎風招展的戰旗,寓意著我們青年法律工作者朝氣蓬勃,奮發進取的精神。
第四十二條本會及各級青法協組織在召開大會、舉辦重要活動時必須懸掛會徽。個人會員可以佩戴會徽。會員證、會員名片、有關重要宣傳物品等可以加印會徽。
第四十三條本會個人會員佩戴的會徽由本會秘書處負責統一製作,任何團體會員或個人會員不得擅自製作。
第六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條本會個人會員會費每屆1000元。
本會實行級差會費制度。理事級差會費2000元,常務理事級差會費4000元,副秘書長級差會費6000元,副會長級差會費8000元(級差會費不重複交納)。
第四十六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七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八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社會資助和捐贈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九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三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八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四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五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六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七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八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本章程經2015年12月10日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一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聯繫方式

辦公室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青年路8號團省委北樓320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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