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開發區條例》於2019年1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開發區條例
- 通過時間:2019年1月30日
- 施行時間:2019年3月1日
檔案內容,解讀,
檔案內容
(2019年1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開發區管理和服務,促進開發區改革創新發展,發揮開發區功能優勢和開放引領作用,推動全省經濟轉型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開發區的規劃建設、設立變更、管理運行、產業發展、開放合作、服務保障等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開發區,是指經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轉型綜合改革示範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等國家級、省級開發區。
第三條開發區是轉型綜合改革的主要平台、產業轉型升級的重要載體、創新驅動發展的先行區,應當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改革創新、規劃引領、集聚集約、綠色生態、高質量發展的原則,培育發展新興產業和改造升級傳統產業。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開發區工作的領導,制定促進開發區發展的政策措施,建立議事協調機制,解決有關重大問題。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開發區改革創新發展的具體措施,落實目標責任制和獎懲制度,推進開發區健康發展。
第五條省人民政府開發區主管部門負責全省開發區的統籌布局、綜合協調、指導服務、考核評價等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開發區的綜合協調、指導服務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開發區相關工作。
第二章規劃建設
第六條省人民政府負責組織編制全省開發區總體發展規劃,構建布局合理、結構最佳化、功能完善、各具特色的開發區發展格局。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全省開發區總體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開發區建設發展實施方案。
第七條開發區應當根據自身交通區位、資源稟賦、產業基礎、生態環境承載能力等條件,編制開發區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
開發區總體規劃應當符合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審批;跨設區的市的開發區總體規劃,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開發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八條開發區用地應當納入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區)用地統一供應管理,依據開發區用地和建設規劃,合理確定用地結構,嚴格執行土地出讓制度和用地標準、國家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對發展較好、用地集約的開發區,應當優先安排年度新增建設用地指標。
開發區應當依法合理、節約集約開發利用土地資源,提升土地利用效率。
第九條開發區應當整體建設基礎設施項目,配套供電、供氣、供熱、供水、通信、交通、消防、防汛、人防、治污等設施,並同步建設公共信息、技術、物流等服務平台和必要的社會事業項目。
第三章設立變更
第十條設立省級開發區,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省人民政府開發區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一條省級開發區擬升級為國家級開發區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省人民政府開發區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審查意見;具備升級條件的,由省人民政府按照規定報國務院審批。
第十二條開發區因發展需要擴區或者調整區域且符合規定條件的,按照原審批程式辦理。
第十三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開發區綜合發展水平考核評價辦法,對開發區實行有進有出、有升有降的動態管理。
第四章管理體制
第十四條開發區管理機構作為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在規定的職責範圍內行使經濟管理權,提供投資服務保障。
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科學合理設定內設機構。
鼓勵創新開發區管理體制,探索市場化管理等模式。
第十五條開發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開發區的實際需要和承接能力,可以依法授予開發區管理機構必要的行政管理權。
開發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授權事項實行目錄管理,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開發區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和實施開發區各項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
(二)組織編制、修改開發區的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
(三)受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委託,向省人民政府申報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同意,辦理土地出讓(劃撥)、收回、處置事項;
(四)依據國家和省產業政策,適應市場需求,組織編制產業發展規劃,統籌產業布局,按照規定許可權負責企業投資項目的備案、核准;
(五)制定招商引資政策,健全招商引資機制;
(六)組織編制開發區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明確開發區生態保護、環境質量、資源利用和環境準入負面清單等方面的管控要求,落實生態環境保護制度;
(七)協調落實開發區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八)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十七條 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並公布權力清單、責任清單和負面清單。
第十八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精簡或者剝離開發區承擔的教育、民政、衛生健康、信訪、社會保障、征地拆遷、城中村改造等社會管理職能,交由開發區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明確開發區財政體制,完善開發區財政預算管理制度,有條件的開發區可以實行財政獨立核算。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與開發區建立合理的投入和收益分配製度,適當向開發區傾斜。
第二十條開發區統計工作按照行政區劃實行在地統計,開發區統計數據納入所在地縣(市、區)統計數據。
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開發區,內設統計機構按照開發區統計報表制度進行統計,主要經濟指標由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統計部門評估審核後納入所在地縣(市、區)經濟指標統計;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開發區,主要經濟指標由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統計部門統計。
開發區統計報表制度由省人民政府開發區主管部門會同統計部門制定。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開發區工作需要可以批准有關部門向開發區派駐工作機構,依法履行相關行政管理職責。
第二十二條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整合內部執法機構,設立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對入區企業實行綜合監管。
第五章運行機制
第二十三條開發區管理機構對許可權範圍內的審批事項,應當簡化審批流程,推行一個視窗受理、集中辦理、限時辦結,為企業、投資創業者提供一站式、代辦制等優質、便捷服務,其他建設、運營、服務等事務,可以通過市場化方式委託給專業機構辦理。
第二十四條開發區應當創新人事和薪酬制度,實行領導班子任期制、崗位聘任制、績效工資制,逐步建立專業化、市場化、國際化的管理運行機制。
第二十五條開發區管理機構及其所屬事業單位應當在省或者設區的市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編制內設定崗位,自主聘用工作人員。
開發區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編制內自主調整內設機構及其所屬事業單位的編制、職數、名稱、職能,報原核定部門備案。
按照規定程式採取市場化方式選聘的開發區高級管理、技術人員不受職數限制,實行契約管理。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開發區應當建立吸引高層次人才的激勵機制,完善保障制度。
對開發區管理機構或者其所屬事業單位因工作或者特殊需要聘用的高層次人才和招商人員,可以實行年薪制、協定工資制等形式。
第六章產業發展
第二十七條禁止在開發區建設下列項目:
(一)採用國家和省明令淘汰的落後工藝技術、裝備的;
(二)生產國家和省明令淘汰產品的;
(三)國家和省明令禁止的其他項目。
第二十八條開發區應當按照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要求,嚴格執行入區項目準入標準,推動開發區循環化改造和資源循環利用,促進清潔生產,健全環境安全監測監控體系,引導產業結構向綠色、低碳、循環方向發展。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開發區管理機構可以在法定許可權範圍內制定招商引資優惠政策,加大對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資源稟賦優勢產業和綠色高端產業的支持力度。
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完善重大招商項目跟蹤服務機制,推動優質資源向優勢企業集聚。
第七章開放合作
第三十條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招商引資項目庫,創新招商引資方式,主動開展招商引資活動,完善招商項目配套服務機制,保障招商項目落實。
第三十一條鼓勵開發區按照優勢互補、產業聯動、市場導向、利益共享的原則,建立跨區域合作機制。
第三十二條開發區按照國家規定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的管理模式。
鼓勵開發區引進高技術、高附加值外資項目。
第八章服務保障
第三十三條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實行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推行信息化政務服務,向企業和公眾提供優質、便捷的服務。
第三十四條開發區應當建立科技人才與企業的對接平台,形成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融合的技術創新體系,推動科技成果轉化。
第三十五條開發區應當建立智慧財產權保護和運用機制,建立便利化的智慧財產權公共服務和交易平台。
第三十六條開發區應當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資運行機制,拓寬融資渠道。
鼓勵國內外企業和個人在開發區依法設立信用擔保機構和風險投資機構。
第三十七條開發區應當建立健全投訴協調機制,受理並及時處理企業和投資者反映的訴求以及對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的投訴和舉報。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開發區管理機構上報的事項未及時辦理,或者干擾開發區管理機構正常行使管理職權,影響工作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九條開發區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開發區管理和服務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經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納入開發區管理序列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生態文化旅遊示範區、現代農業產業示範區等,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一條本條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解讀
1月31日下午,山西省人大常委會舉行新聞發布,對省十三屆人大二次會議表決通過的《山西省開發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出台背景、主要內容和亮點等,向35家中央駐晉媒體和省內媒體進行介紹和發布。該《條例》是充分發揮人大主導立法,將“三審制”運用到實踐中的一次有益嘗試。《條例》將於今年3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員趙建平介紹,開發區是全省轉型綜改的主戰場、創新發展的新引擎,山西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高度重視開發區的發展和立法工作。山西省人大常委會將《山西省開發區條例》列為本屆的重點立法項目,並提請剛剛閉幕的省十三屆人大第二次會議審議。為了制定好這部條例,2018年7月,山西省人大常委會6位副主任分別帶隊赴全省11個設區的市對開發區工作進行了調研,全面了解山西省開發區改革創新發展情況,從而為條例的制定打下了紮實的基礎。
幾年來,山西省穩步推進開發區整合改制擴區調規,成立轉型綜改示範區,批准新設24個省級開發區,“三化三制”改革取得突破性進展,打造“六最”營商環境,率先實施企業投資項目承諾制改革試點。制定開發區條例,有利於將全省開發區建設發展中積累的好經驗、好做法上升為法規固定下來,在夯實建設“示範區”基礎上,以法治的方式推動開發區建設邁上新台階。
為充分發揮人大立法主導作用,提高開發區立法質量。2018年11月,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二審。會後,省人大法制委員會、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省人大財經委員會、省商務廳,成立了草案修改組,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結合調研、論證和徵求意見的情況,對草案進行了認真修改。2019年1月中旬,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三審。審議時,組成人員一致認為,草案吸收了各方面提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經過反覆修改,已經基本成熟。會議表決通過了將草案提請山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審議的決定。
《山西省開發區條例》共10章41條,各章分別是總則、規劃建設、設立變更、管理體制、運行機制、產業發展、開放合作、服務保障、法律責任及附則。其中,在關於開發區的產業發展、對外開放和服務保障方面。《條例》第二十七條以“負面清單”的方式列出禁止在開發區建設的項目類型;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規定了開發區綠色、低碳、循環的發展方向以及對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新興產業、資源稟賦優勢產業和綠色高端產業的招商引資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