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鐵路安全管理辦法》是山西省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鐵路安全管理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鐵路安全管理,保障鐵路運輸安全和暢通,保護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國家鐵路和地方鐵路的建設安全、線路安全、運營安全等監督管理及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專用鐵路、鐵路專用線的安全管理參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三條 鐵路安全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協調聯動、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鐵路安全工作的領導,落實鐵路安全管理責任,加強鐵路護路聯防工作,保障鐵路安全管理經費,建立鐵路安全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鐵路安全管理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落實護路聯防責任,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愛路護路宣傳教育活動,維護鐵路安全,做好鐵路安全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平安鐵路建設專項組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鐵路護路聯防工作的統籌指導,組織、協調、督促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落實護路聯防責任,做好鐵路沿線安全穩定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部門負責落實鐵路安全聯席會議制度,依法履行鐵路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組織、指導、協調有關部門做好保障鐵路安全的有關工作。
公安機關、鐵路公安機關應當建立鐵路站車、鐵路沿線治安防範快速聯動處置機制,實行信息互通共享,共同做好治安防範和處置工作。
發展和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民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農業農村、應急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保障鐵路安全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 從事鐵路建設、運輸的單位應當加強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依法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法律、法規規定從事建設、經營等活動應當徵得鐵路運輸企業意見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自收到建設、經營單位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書面回復。
第八條 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在實施新建、改建鐵路重大項目前,應當落實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督促落實,從源頭上預防風險隱患發生。
第九條 規劃、設計和建設鐵路工程應當符合當地國土空間規劃、生態保護紅線管控要求,並統籌考慮產業布局等情況,集約利用通道資源,鼓勵鐵路與公路共用線位。
道路、河道、航道、水利、通信、電力、油氣、礦山等建設工程與鐵路建設工程相鄰相交危及安全的,建設單位應當與在先權利人對安全防護措施和費用承擔等內容進行協商處理。
第十條 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新建、改建、還建道路、橋樑、涵洞、人行天橋等構築物及其附屬安全設施,經依法驗收合格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或者簽訂的協定,將依法批准的設計圖中的非鐵路設施,移交有關單位管理維護。接收單位拒絕接收或者沒有接收單位的,由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指定接收單位。
對本辦法實施前產權不清、管理主體不明的道路、橋樑、涵洞等穿越鐵路的非鐵路設施,由鐵路運輸企業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指定管理單位。
第十一條 鐵路建設工程施工完成後,對於確需保留的施工便道,使用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在鐵路並行地段設定防護設施。
第十二條 鐵路建設項目勘測定界後以及鐵路建設期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鐵路用地範圍內栽種林木作物,建造建築物、構築物和從事挖沙、取土、採石等活動。
第十三條 鐵路建設、施工、設備維護管理單位施工、維修或者應急處置時,需要經過農村道路的,應當按照標誌、標線的要求和信號燈通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攔路、設卡、收取費用。
第十四條 鐵路建設單位應當自鐵路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消防救援、生態環境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檔案或者準許使用檔案向省交通運輸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專用鐵路管理單位應當自專用鐵路建設完成後十五日內,將專用鐵路的名稱、建設主體、建設時間、建設位置、線路長度、運輸設備、主要用途等情況向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依法劃定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不涉及土地和建築物、構築物權屬變更。
第十七條 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根據工程竣工資料、劃定的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範圍等進行勘界,繪製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平面圖,並根據平面圖設立標樁和保護標誌。
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平面圖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部門備案。
鐵路建設單位或者鐵路運輸企業設立標樁和保護標誌等相關工作應當在鐵路線路竣工驗收前完成。
第十八條 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在劃定公告前已有的合法建築物、構築物、植物以及行使已依法取得的採礦權危及鐵路運輸安全的,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告知其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在三十日內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因鐵路建設或者保障鐵路運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合法建築物、構築物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十九條 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不得採用彩鋼瓦、鐵皮、塑膠薄膜等輕質材料搭建板房、彩鋼棚、圍擋、塑膠大棚,以及懸掛廣告牌匾、燈箱等。
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鐵路橋樑外側起向外一百米範圍內,不得露天堆放彩鋼瓦、夾芯板等輕型材料;五百米範圍內,不得擅自升放無人駕駛航空器、風箏、孔明燈等低空飛行物。
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外一百米範圍內有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以及鐵路線路路堤坡腳、路塹坡頂、鐵路橋樑外側起向外五百米範圍內的防塵網、塑膠大棚等輕飄物,其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採取措施,消除鐵路安全隱患。
第二十條 在鐵路線路兩側建設桿塔、煙囪等設施或者種植樹木,其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確保設施或者樹木倒伏後不會侵入路堤坡腳、路塹坡頂、鐵路橋樑外側,並且不得影響鐵路行車瞭望。存在侵入可能或影響瞭望的,應當依法整改或者修剪、砍伐。
第二十一條 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外一百米範圍內排放污水時應當採取防護措施,不得影響鐵路線路安全。
第二十二條 鐵路運輸企業對於鐵路沿線的安全隱患,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部門報告。
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依法協調處理。具有法定職責的政府部門應當依法排除安全隱患。
第二十三條 法定假日、傳統節日、春運、暑運等鐵路運輸高峰期或者惡劣氣象時段,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鐵路運輸安全檢查,採取必要的安全應急管理措施。
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做好站前交通疏解、綜合治理等工作。
第二十四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根據應對鐵路突發事件的需要,制定應急預案,組織應急演練,配備報警裝置和必要的應急救援設施設備。鐵路運輸企業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當與當地政府相關應急預案相銜接。
鐵路站車、鐵路沿線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時,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並報告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和所屬鐵路監管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預案,組織開展應急救援。
第二十五條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對被公安機關處罰或者鐵路站車單位認定的擾亂鐵路站車運輸秩序且危及鐵路安全的行為責任人,按照有關規定限制其乘坐列車。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損壞、非法占用鐵路設施設備、鐵路標誌、鐵路用地以及其他影響鐵路安全的行為,有權向有關單位舉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公開舉報電話,以及運用移動終端、網際網路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為公眾舉報提供便利。
第二十七條 對維護鐵路安全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並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兩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並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兩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從事鐵路建設、運輸的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由具有管理許可權的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具有管理許可權的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