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鄉鎮統計工作站管理辦法

為了使鄉鎮統計工作站能夠有效地行使鄉鎮人民政府綜合統計組織的職能,更好地領導農村基層統計工作,理順基層統計工作關係,圓滿完成各項農村社會經濟統計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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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804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7-04-13
【生效日期】1987-04-1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內容

山西省鄉鎮統計工作站管理辦法
(1987年4月13日晉政辦發〔1987〕25號)
為了使鄉鎮統計工作站能夠有效地行使鄉鎮人民政府綜合統計組織的職能,更好地領導農村基層統計工作,理順基層統計工作關係,圓滿完成各項農村社會經濟統計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鄉鎮統計工作站是鄉鎮人民政府的職能機構,行使鄉鎮社會經濟綜合統計的職權。
第二條 鄉鎮統計工作站的工作人員,由鄉鎮政府專職統計員和有關人員組成。設站長一人,副站長一至二人。站長由鄉、鎮長或主管經濟工作的副鄉鎮長兼任,副站長由鄉鎮政府專職統計員和鄉鎮政府辦公室主任(秘書)兼任,成員由鄉鎮會計、經營管理員、企業管理員、農業技術員、計畫生育助理員、財稅管理員等組成。站長和副站長由鄉鎮人民政府考核提名,經縣統計局同意,由縣人民政府任命。鄉鎮政府統計員的調動,須徵得縣統計局同意。
第三條 鄉鎮統計工作站受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統計局的雙重領導。行政上以鄉鎮人民政府領導為主,業務上以縣統計局領導為主。
第四條 鄉鎮統計工作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全面組織領導全鄉鎮的統計工作,確保農村統計調查任務的圓滿完成,推進農村統計改革和統計事業的發展。
第五條 鄉鎮統計工作站的職責:
1.認真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並對其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保證農村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及時性、科學性和客觀性。對假報、漏報、拒報統計數字的違法行為,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對於統計人員因堅持實事求是而受到打擊報復的,要伸張正義,按情節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或刑事責任。
2.完成國家統計調查和地方統計調查任務,嚴格執行國家統計標準,貫徹國家和省統計局制定的統一的基本統計報表制度。搞好統計優質服務,為領導機關和有關部門提供統計資料和統計分析報告。有國家抽樣調查點的鄉鎮,要檢查督促輔助調查員和調查戶完成國家調查任務。
3.統一管理農村統計數字。凡向上級報送報表或提供統計數字,均需經統計工作站審查批准,並加蓋印章,否則一律無效。
4.統一管理農村報表。凡下發到村民委員會、鄉鎮企事業和其他企事業單位的統計報表,未經上級統計部門或統計工作站批准,均屬非法報表,基層單位有權拒絕填報。
5.搞好農村統計基礎建設。組織領導和改進以村為單位的農產量和農民收入簡易抽樣調查;蒐集、整理、編印統計資料,健全農村統計歷史資料台帳;培訓基層統計幹部,組織開展評比競賽活動,表彰先進單位和先進統計人員。
第六條 鄉鎮統計工作站要建立例會制度、學習制度,統計數字審核、定案、提供制度,統計資料立檔、歸檔、保管、交接制度,以及崗位責任制和獎懲制度等。
第七條 鄉鏡統計工作站所需經費由縣、鄉鎮財政統籌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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