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華僑商會(以下簡稱:華商會)是經山西省民政廳批准成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主管機關為山西省歸國華僑聯合會,接受山西省僑聯和山西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華僑商會
- 性質: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 簡稱:華商會
- 批准單位:山西省民政廳
簡介,章程,
簡介
山西省華僑商會(以下簡稱:華商會)是經山西省民政廳批准成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主管機關為山西省歸國華僑聯合會,接受山西省僑聯和山西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華商會的宗旨: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愛國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自覺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政策,緊緊圍繞我省的工作大局和戰略部署,充分發揮橋樑紐帶作用,發揮人才薈萃、智力密集、聯繫廣泛的優勢,廣泛聯繫歸僑僑眷、華僑華人、港澳同胞、留學人員及其社團、商會,聯絡國外工商、科技、教育等方面人士,增進友好交往,發展合作交流,最大限度地團結凝聚和發揮他們的獨特優勢,促進我省的對外開放,加快我省的經濟建設、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的步伐,為構建新型能源基地和新型工業基地,再造山川秀美的新山西作出積極貢獻。
華商會的主要任務:
1. 更廣泛地聯繫和團結華僑華人、留學歸國創業人員中的企業家、高科技人才及其企事業和社團,歸僑、僑眷、港澳台同胞中的企業家、高科技人才及其企事業和社團。
2. 代表和維護華商的合法權益,充分調動他們參與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積極性,發揮他們的聰明才智和資金、人才、科技、對外交流合作等方面的資源優勢,為實現山西開發戰略,振興山西經濟和祖國繁榮統一做出應有的貢獻。
3.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規定,努力維護和爭取會員的合法權利。
4. 倡導會員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依法經營,擁護法制公平,幫助會員協調與有關部門的關係,致力配合政府改善山西省的投資、企業經營環境。
5. 廣泛聯繫海內外工商企業界人士及經濟組織,促進會員間的經濟交往,提高山西省涉僑企業的管理水平和技術進步,致力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推動山西省經濟平穩、高速發展。
6. 為會員及其企業人員舉辦各種專業講座、業務培訓,致力培育專業管理人才及提高人員素質。
7. 設立商會網際網路站及會員專用網站,為會員推廣業務及產品提供信息諮詢服務;為海內外華僑、華人和港澳台同胞來山西投資、創業、發展,為僑屬企業走向海外提供有關法規和程式諮詢服務。
8. 組織各種專業人員包括律師、會計師、經濟專家、顧問仲裁員等為會員服務。
華商會的業務範圍:
(一) 組織本商會會員考察、聯誼等活動,開展與海外僑胞及其社團、企事業的聯誼、交流、合作等業務。
(二) 為本商會會員提供對外交往、交流、合作的項目信息。
(三) 接待海外僑胞社團及企業組織的考察、交流團組。
(四) 提供經濟、科技、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對外交往、合作、招商引資等項目的諮詢、聯繫、考察、協助洽談等業務。
(五) 宣傳山西省各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留學生創業園、華僑城、華僑科技創業園等的相關政策,聯繫、吸引、接待海外留學人員來我省創業,發展高科技項目。
(六) 與海內外、省內外有關單位合作,進行引資、引智,組織培訓、研討等業務。
(七) 提供出國留學、移民、境外投資等方面的諮詢、聯繫,並協辦相關手續。
(八) 了解僑商民意,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支持會員積極參與社會管理和參政議政,依法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九) 引導會員企業增強社會責任意識,文明守法,誠信經營,支持社會公益和僑聯事業。
(十) 為本商會會員與政府及有關部門、各級僑聯組織及相關團體的聯繫和溝通牽線搭橋,建立相關的資源資料庫和信息交流平台,不斷增強服務功能,拓展服務領域,提高服務質量。
(十一) 為下崗和生活困難的歸僑、僑眷提供服務。
(十二) 承辦省歸國華僑聯合會授權和安排的工作。
(十三) 承辦中國僑聯、省委、省政府交付省僑聯的相關工作。
華商會的特點:
1. 它是由華商及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2. 會員主要是居住在我省投資創業的歸僑僑眷和華僑華人、港澳同胞、留學歸國人員及其企事業單位,僑聯自辦企業、僑屬企業以及涉僑社團組織;
3. 會員熱心社會公益事業和僑聯事業,在經濟、科技領域取得明顯成果,具有一定影響或代表性;
4. 會員年輕活躍、文化素質高,海內外朋友多、社會交際面廣。
華商會的發展目標:
商會的自我發展要堅持“穩中求進、可持續性發展”,吸收會員要做到“誠信、務實、共贏、發展”。
1. 注重會務建設,按《章程》和規章制度辦事,建立和完善組織機構,建立切實可行的分支機構強化管理,拓展交流渠道;
2. 積極創辦經濟實體,明確責權利,自負盈虧;
3. 圍繞省委、省政府的工作大局和戰略部署開展工作,積極參與山西資源強省、文化大省、和諧社會的建設。配合和協助有關部門開展招商引資、招才引智工作,並就經濟、科技、文化教育等領域進行廣泛的交流與服務;
4. 堅持“互惠互利”的原則,謹慎發展會員,在符合國家關於社團會員發展規定的前提下,開展一定的活動;
5. 誠實熱情為華商提供各種諮詢服務,建立我省各界與華商會交流合作的視窗;
6. 建立和完善商會會員檔案、通訊錄,定期通過電話、傳真、網站或電子信箱發布華商信息,每年至少舉辦一次大型聯誼活動;
7. 多舉辦具有華商會特色的各種“沙龍”、論壇活動,邀請相關人員組織專題講座,如工商、稅務、金融、投資環境、商貿等經濟論壇,更好地為華商搭建貿易、投資的平台。組織會員進行華商三晉行、華東行等參觀、交流活動;
8. 創辦《山西華商會》刊物,提高山西華商會的影響力和服務力度。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商會名稱
本會中文全稱:山西省華僑商會
本會英文名稱:Shanxi Provinial Chamber of Commerce of Overseas China 英文縮寫為 SXPCCOC。
第二條 本商會性質
本商會是由居住在我省投資創業的歸僑僑眷和華僑華人、港澳同胞、留學歸國人員及其企事業單位,僑聯自辦企業、僑屬企業以及涉僑社團組織等為主自願結成的,全省性非盈利社會團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商會宗旨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愛國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自覺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國家相關政策及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緊緊圍繞我省的工作大局和戰略部署,充分發揮橋樑紐帶作用,發揮人才薈萃、智力密集、聯繫廣泛的優勢,廣泛聯繫歸僑僑眷、華僑華人、港澳同胞、留學人員及其社團、商會,聯絡國外工商、科技、教育等方面人士,增進友好交往,發展合作交流,最大限度地團結凝聚和發揮他們的獨特優勢,促進我省的對外開放,加快我省的經濟建設、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的步伐,為構建新型能源基地和新型工業基地,再造山川秀美的新山西作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
本商會接受山西省歸國華僑聯合會、山西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商會住所
本商會所在地即辦公地點:山西省太原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商會業務範圍
(一) 組織本商會會員考察、聯誼等活動,開展與海外僑胞及其社團、企事業的聯誼、交流、合作等業務。
(二) 為本商會會員提供對外交往、交流、合作的項目信息。
(三) 接待海外僑胞社團及企業組織的考察、交流團組。
(四) 提供經濟、科技、文化、教育等方面的對外交往、合作、招商引資等項目的諮詢、聯繫、考察、協助洽談等業務。
(五) 宣傳山西省各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留學生創業園、華僑城、華僑科技創業園等的相關政策,聯繫、吸引、接待海外留學人員來我省創業,發展高科技項目。
(六) 與海內外、省內外有關單位合作,進行引資、引智,組織培訓、研討等業務。
(七) 提供出國留學、移民、境外投資等方面的諮詢、聯繫,並協辦相關手續。
(八) 了解僑商民意,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支持會員積極參與社會管理和參政議政,依法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九) 引導會員企業增強社會責任意識,文明守法,誠信經營,支持社會公益和僑聯事業。
(十) 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各級僑聯組織及相關團體的聯繫和溝通,建立相關的資源資料庫和信息交流平台,不斷增強服務功能,拓展服務領域,提高服務質量。
(十一) 為下崗和生活困難的歸僑、僑眷提供服務。
(十二) 承辦省歸國華僑聯合會授權和安排的工作。
(十三) 承辦中國僑聯、省委、省政府交付省僑聯的相關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商會實行個人會員、單位會員、團體會員制
(一) 個人會員:在本省投資創業的歸僑僑眷、華僑華人、港澳同胞、留學歸國人員。
(二) 單位會員:在本省境內依法登記註冊的僑資僑屬企業;僑界、留學歸國人員的社團組織以及投資創辦的企事業單位。
(三) 團體會員:各級僑聯所屬的僑商組織。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 承認並遵守本商會的章程;
(二) 自願加入本商會;
(三) 在本商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和代表性;
(四) 與華僑華人、港澳同胞、留學人員以及外國企業界、科技界、教育界等方面的人士及其商會、社團有一定的業務往來、交流合作或親情關係;
(五) 積極參與本商會活動;
(六) 熱心社會公益事業和僑聯事業。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 入會本人提出申請;
(二) 經兩名或兩名以上會員推薦;
(三) 本人遞交入會申請書並填寫會員登記表;
(四) 由本商會授權的常設辦事機構依照章程進行資格審查;
(五)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六) 經常務理事會批准;
(七) 由常務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辦事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商會活動權利;
(三) 獲得本商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要求本商會為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提供幫助;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的義務
(一) 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商會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意見建議。
第十二條 本商會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辦事機構,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本商會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觸犯中國法律並被定罪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產生理事會;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選舉和罷免理事;
(五) 聘任榮譽會長、顧問等;
(六) 決定終止事宜;
(七)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本商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名額和產生辦法由負責召開會員大會的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定事項需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因特殊情況需延期召開的,須提前通知理事,並通報情況。
第二十二條 本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二、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因特殊情況需延期召開的,須提前通知常務理事,並通報情況。
第二十五條 本商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可由副會長兼任)一人。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熱愛祖國,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擁護和執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決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僑界或所從事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和良好的信譽;
(三) 具有歸僑僑眷、華僑華人、港澳同胞及其眷屬、留學人員及其眷屬身份且熱情關心、積極支持本商會;
(四)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的;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一屆任期三年。會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採取民主協商、業務主管部門推薦、理事會選舉相結合的方式產生;或由三分之一以上會員共同推薦並經業務主管部門同意,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三十條 本商會會長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須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應在章程中寫明)。
本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二條 因特殊情況,會長可指定一位常務副會長代為行使會長職權,對會長負責。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設榮譽會長、創會會長、顧問等職務;創會會長由首任會長擔任,榮譽會長、顧問人選採取協商於推薦相結合的方法,由會員大會聘任。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會長任滿後轉任榮譽會長。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 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 海內外熱心人士和團體的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定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並參照《中國僑商聯合會經費管理辦法》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經費的使用,必須按照國際艾有關規定,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用於風險投資,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九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商會的財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五條 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天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會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商會業務終止、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八條 本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九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 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理事會 。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