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稅收保障辦法》是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保障稅收收入,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促進我省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而制定。本辦法共三十三條,自2018年1 月 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稅收保障辦法
- 實施時間:2018年1 月 1日
辦法全文,徵求意見稿,解讀,
辦法全文
山西省稅收保障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保障稅收收入,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促進我省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稅收協助、稅收服務、稅收監督等稅收保障活動,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稅收保障應當遵循政府領導、稅務主管、部門協作、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稅收保障工作的領導、協調和監督,建立健全稅收保障工作機制,將稅收保障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稅務機關做好稅收保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稅務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稅收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協助稅務機關做好稅收保障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編制和調整稅收收入預算,應當徵求同級稅務機關的意見。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政策涉及稅收管理的,應當徵求本級稅務機關的意見,不得以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會議紀要等形式擅自做出稅收開徵、停徵或者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決定。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有關部門和單位與稅務機關的信息協作機制,並充分利用現有政務信息平台組織建設涉稅信息交換平台,實現涉稅信息的歸集、交換和共享。
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下列涉稅信息:
(一)企業、個體工商戶、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各類民辦學校、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設立、變更、註銷,以及國家出資的企業改制、國有資產轉讓及無償劃轉;
(二)工業和信息化企業技術改造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准、備案,煤炭企業產銷量、銷售收入、價格,交通、水利建設項目實施,納稅人的財政補貼項目發放;
(三)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信息、涉稅價格認定,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契約認定登記,福利企業的認定、變更、註銷以及涉稅人婚姻登記,第二代殘疾人證發放、安置殘疾人就業;
(四)車輛註冊登記、年檢、報廢總量,營運性客貨運車輛增減變化、營運車輛的年度審驗,代徵車船稅信息、保險契約簽訂匯總;
(五)各類營業性(包括外國演藝團體)演出、文化經營許可證的發放、變更、註銷;
(六)宗地地籍,不動產登記、轉讓,土地出讓、轉讓、劃撥、收回及非法使用土地查處,耕地占用;
(七)建設工程項目中標契約簽訂、省外建設工程企業信息報送情況、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商品房交易、商品房預售許可、建築施工許可;
(八)相關巨觀經濟數據以及主要經濟指標分註冊類型、分行業情況,排污單位的排污許可、污染物排放數據、環境違法和受行政處罰情況;
(九)內貿、外貿、加工貿易業務運行分析,以及對外投資合作企業名單、外商投資企業名單、上年度已取得對外貿易經營資格企業名單、因違反規定受到本部門行政處罰企業名單,企業收付匯;
(十)審計發現的稅收違法行為線索及審計意見建議;
(十一)其他涉稅信息。
前款規定的涉稅信息,由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公安、民政、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 、水利、商務、文化、審計、煤炭、工商行政管理、統計、機構編制、殘聯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協助提供,並對信息的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提供涉稅信息的具體方式、範圍、標準及時限等具體事項,由稅務機關與相關部門和單位協商確定。
第十條 稅務機關應當主動聯繫同級人民法院、人民銀行、銀行監管、外匯管理、保險監管、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菸草、電力等單位建立稅收執法協作機制,建立涉稅信息共享制度,實現涉稅信息共享。
第十一條 稅務機關依法向有關部門和單位調取、收集、複製涉稅信息,有關單位和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稅務機關應當依法使用和保管涉稅信息,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應當予以保密,不得將涉稅信息用於履行法定職責之外的用途。
第十二條 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在年度預算內對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委託代征的手續費和有獎發票、涉稅案件舉報的獎金予以保障。
第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多證合一”企業註銷登記時,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稅務機關開具的清稅證明,簡易註銷登記除外。
機構編制、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門辦理法人註銷登記時,對依法應當辦理稅務登記的,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註銷稅務登記資料。
第十四條 稅務機關應當與公安機關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公安機關應當依法處置暴力抗稅行為,查處涉嫌危害稅收征管犯罪的案件。
公安機關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應當核查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車船稅納稅或者免稅證明;辦理定期檢驗,應當核查車船稅納稅或者免稅證明,未提交的不予辦理。
公安機關在接受稅務機關通報備案手續後,依法對欠繳稅款且不提供擔保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限制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對已持有有效因私出國(境)證件的,稅務機關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公安機關宣布證件作廢或者向邊防檢查機關辦理邊控手續。
第十五條 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不動產登記,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法律、法規規定的完稅和繳費憑證。
第十六條 金融機構應當依法協助稅務機關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開立賬戶情況,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賬戶,執行凍結存款或者扣繳稅款的決定。
第十七條 拍賣機構受託拍賣財物、無形資產、不動產時,應當協助稅務機關徵收稅費,收取的拍賣成交價款應扣除相關稅費後交付委託人。
第十八條 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發現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納稅人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告知稅務機關。稅務機關調查屬實的,應當停止執行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九條 稅務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加強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的原則,可以對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收實行委託代征,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
第二十條 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與受託代徵稅款的部門、單位和個人簽訂委託代征協定,進行委託代征登記,發放委託代征證書。
受託代徵稅款的部門、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協定依法代徵稅款,不得將代徵稅款事項轉委託給其他部門、單位和個人。
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受託代徵稅款的部門、單位和個人代征手續費。
第二十一條 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為納稅人落實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為納稅人提供稅收宣傳、政策諮詢、納稅輔導、辦稅指南等服務。
第二十二條 稅務機關應當創新服務方式,改善辦稅服務設施,利用現代信息技術,簡化申報徵收程式,降低納稅成本。
第二十三條 稅務機關應當完善首問責任、預約辦稅、延時服務、一次性告知、自助辦稅等制度,縮短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辦稅時間。
第二十四條 稅務機關應當健全政務公開制度,公開下列內容:
(一)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二)稅務行政許可項目的辦理條件、程式和時限;
(三)稅務行政處罰依據和裁量基準;
(四)納稅人權利救濟途徑及監督舉報電話;
(五)其他依法應當公開的內容。
第二十五條 稅務機關應當做好納稅人信息採集、信用評價及分類管理等工作,省級稅務機關在入口網站公布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等級。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可以依法舉報,稅務機關應當依法作出處理,經查證屬實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舉報人獎勵。
第二十七條 政府有關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涉嫌稅收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告知稅務機關;發現所查處的案件屬於稅務機關管轄的,應當依法移送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當依法查處,並及時反饋處理結果。
第二十八條 稅務機關應當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自覺接受納稅人、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對稅收執法的評議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部門和單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涉稅信息或者不履行稅收協助義務的,稅務機關應當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稅收流失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和流失程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徵、停徵或者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決定的,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使用和保管涉稅信息,將涉稅信息用於履行法定職責之外用途的,由其上級稅務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二條 稅務機關依法徵收或者代征的非稅收入等其他收入的保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8年1 月 1日起施行。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保障稅收收入,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涉稅信息提供、協稅護稅、稅款代征等稅收保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政府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稅收保障工作的領導、協調和監督,將稅收保障工作納入年度目標責任考核體系,建立稅收保障聯席會議制度,按照財政管理體制保障稅收工作經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稅務機關做好本轄區內稅收保障工作。
第四條【部門職責】 縣級以上稅務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稅收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信、教育、科技、公安、民政、司法、財政、機構編制、國土、環保、住建、規劃、交通運輸、水利、商務、文化、審計、煤炭、國資委、工商、統計等部門,以及金融保險機構、殘聯組織、外匯管理、工會組織等有關單位,應當依法協助稅務機關做好稅收保障工作。
第五條【政府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重大經濟決策,以及組織重大經濟監督、檢查,應當要求稅務機關參加。
財政部門代編和調整稅收收入預算,應當徵求同級稅務機關的意見。
【禁止性條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遵守稅收法律、法規,支持稅務機關依法開展稅收工作,不得擅自作出開徵、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的決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阻撓或者代替稅務機關依法履行職責。
第七條【平台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組織建設涉稅信息交換平台,建立有關部門和單位與稅務機關的信息協作機制,實現涉稅信息共享。
第八條【部門提供信息】 縣級以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向稅務機關供下列涉稅信息,並對信息的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一)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信息、涉稅價格認定信息;
(二)經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工業和信息化企業技術改造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不含煤炭類項目)核准、備案等信息;
(三)各類民辦學校及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設立、變更、註銷等信息;
(四)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契約認定登記等信息;
(五)車輛註冊登記、年檢、報廢總量等信息;
(六)社會組織的設立、變更、撤銷、註銷信息,福利企業的認定、變更、註銷信息,涉稅人婚姻登記基本信息等;
(七)有關納稅人的財政補貼項目發放等信息;
(八)事業單位法人的設立、變更、註銷等信息;
(九)建設工程項目中標契約簽訂、省外建設工程企業信息報送情況、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商品房交易、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發放、建築施工許可證發放等信息;
(十)規劃許可證發放等信息;
(十一)營運性客貨運車輛增減變化、營運車輛的年度審驗、交通建設項目實施等信息;
(十二)水利建設項目實施、受河道工程和防洪排澇設施保護範圍認定情況等信息;
(十三)內貿、外貿、加工貿易業務運行分析、對外投資合作企業名單、外商投資企業名單、上年度已取得對外貿易經營資格企業名單、因違反規定受到本部門行政處罰企業名單等信息;
(十四)各類營業性(包括外國演藝團體)演出、文化經營許可證的發放、變更、註銷等信息;
(十五)審計發現的稅收違法行為線索及審計意見建議等信息;
(十六)國家出資的企業改制,國有資產轉讓、無償劃轉等信息;
(十七)企業、個體工商戶的設立、變更、註銷信息,股東變更、股權變更登記、實繳資本等信息;
(十八)相關巨觀經濟數據以及主要經濟指標分註冊類型、分行業情況等信息;
(十九)辦理《第二代殘疾人證》情況及安置殘疾人就業審核等信息;
(二十)宗地地籍,不動產登記、轉讓,土地出讓、轉讓、劃撥、收回信息及非法使用土地查處信息,耕地占用信息等;
(二十一)煤炭企業產銷量、銷售收入、價格等信息;
(二十二)排污單位的排污許可、污染物排放數據、環境違法和受行政處罰情況等環境保護信息;
(二十三)代徵車船稅信息、保險契約簽訂匯總信息等;
(二十四)企業收付匯等信息;
(二十五)其他相關涉稅信息。
第九條【信息調整】 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信息,稅務機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稅收工作的需要可以適時調整。
第十條【信息報送】 稅務機關應當與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商確定涉稅信息的報送範圍、方式、標準及時限等具體事項。
第十一條【人民法院信息】稅務機關應當與人民法院建立協作配合機制,加強企業破產轉制、強制拍賣以及涉及動產、不動產、無形資產處置的裁定、判決、調解、拍賣、執行、解散公司等涉稅信息共享。
第十二條【信息保密】 稅務機關應當依法收集、使用和保管涉稅信息,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第十三條【財政部門協稅護稅】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在年度預算內對國家、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有獎發票、涉稅舉報的獎金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委託代征的手續費予以保障。
第十四條【註銷登記】工商部門辦理“五證合一”企業註銷登記時,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稅務機關開具的清稅證明(含徵收或代征的其他收入)和主管稅務機關蓋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工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時,對原股東為個人的,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稅務機關開具的原股東繳納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不徵稅證明。
機構編制、民政、司法等部門辦理事業單位法人註銷登記時,對於依法應當辦理稅務登記的,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註銷稅務登記資料和主管稅務機關蓋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
第十五條【公安機關協稅護稅】稅務機關應當與公安機關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制止暴力抗稅行為,查處涉嫌稅收犯罪的案件。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應當核查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車船稅納稅或者免稅證明;辦理定期檢驗,應當核查車船稅納稅或者免稅證明,未提交的不予辦理。
出入境管理機關應當根據省級稅務機關的通知,依法阻止欠繳稅款且不提供擔保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出境。
第十六條【不動產登記部門協稅】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動產登記,應當要求申請人提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完稅或者繳費憑證。
第十七條【金融機構協稅護稅】金融機構應協助稅務機關依法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開立賬戶情況,協助稅務機關依法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賬戶,執行稅務機關依法作出的凍結存款或者扣繳稅款的決定。
第十八條【拍賣機構協稅護稅】 拍賣機構受託拍賣財物、無形資產、不動產時,應當協助稅務機關徵收稅費,收取的拍賣成交價款應扣除相關稅費後交付委託人。
第十九條 【協稅護稅】有關部門和單位對享受稅收優惠條件的對象存在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情形的,應當告知稅務機關。稅務機關調查屬實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停止執行稅收優惠。
第二十條 【協稅護稅】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涉嫌稅收違法行為的,應當告知稅務機關;發現所查處的案件屬於稅務機關管轄的,應當依法移送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當依法查處,並反饋查處結果。
第二十一條 【委託代征】 稅務機關根據加強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的原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對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收實行委託代征,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
第二十二條【委託代征】 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與受託代徵稅款的單位和個人簽訂委託代征協定,進行委託代征登記,發放委託代征證書。
受託代徵稅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協定規定依法代徵稅款,不得將代徵稅款事項再委託給其他單位和個人。
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受託代徵稅款的單位和個人代征手續費。
第二十三條【稅務信息公開】稅務機關應當健全政務公開制度,公開下列內容:
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稅務行政許可項目的辦理條件、程式和時限;
稅務行政處罰依據和裁量基準;
納稅人權利救濟途徑及監督舉報電話;
(五)其他依法應當公開的內容。
第二十四條【納稅信用評價】 稅務機關應當做好納稅人信息採集、信用評價及分類管理等工作,省級稅務機關在入口網站以及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山西”網站公布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級別。
第二十五條 【舉報】對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稅務機關舉報,稅務機關應當依法作出處理,並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舉報人獎勵。
第二十六條【監督檢查】稅務機關應當自覺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自覺接受納稅人、新聞媒體和社會組織等對稅收執法的評議和監督。
第二十七條【法律責任】 有關部門和單位不提供涉稅信息或者不履行稅收協助義務的,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並根據情節輕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八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稅務機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不履行保密義務,不按照規定使用涉稅信息,違規增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負擔,或者有其他違法侵害納稅人權益的,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其他規定】 稅務機關依法徵收或代征的其他收入的徵收管理保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實施時間】 本辦法自年 月 日起施行。
解讀
12月8日,《山西省稅收保障辦法》正式對外發布,這是我省首部涉及稅收保障的政府規章,標誌著我省“法治山西”建設在稅收領域邁出重大步伐。該《辦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構建了以涉稅信息共享機制和稅收執法協助機制兩大支柱為主體的符合山西征管實際的稅收保障體系,明確了政府主導、經費保障、法律責任三大保障措施,確立了政府領導、稅務主管、部門協作、公眾參與四項原則,包含了政府及其部門職責、涉稅信息交換與共享、相關部門和機構協稅護稅、納稅服務、涉稅案件舉報移送和查處、法律責任6部分內容,共33條。
《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對稅收保障工作的領導、協調和監督。發展和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國土資源、交通運輸等20餘個部門、單位負責提供涉稅信息,協助稅務機關做好稅收保障工作。《辦法》要求稅務部門應該積極開展落實稅收優惠政策、推行政務公開等工作,營造良好稅收環境。規定有關部門、單位不提供涉稅信息、不履行稅收協助義務或者擅自作出與稅收法律、法規相牴觸的決定的,將承擔法律責任。
該《辦法》的出台,除了利於稅務機關提高涉稅信息質量、依法徵稅以及稅法遵從度外,也利於“放管服”改革更加徹底,更好地為市場主體減負增力,營造“六最”營商環境,服務山西經濟轉型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