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科技重大專項管理辦法

《山西省科技重大專項管理辦法》經省政府同意,由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7年12月8日印發,共八章四十三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2月22日省科技廳印發的《辦法》(晉科重發〔2011〕143號)和2016年5月17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辦法》(晉政辦發〔2016〕61號)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科技重大專項管理辦法
  • 發布機關: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印發時間:2017年12月8日
  • 實施時間:2017年12月8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西省科技重大專項管理辦法的通知
晉政辦發〔2017〕160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
《山西省科技重大專項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7年12月8日

辦法全文

山西省科技重大專項管理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為實現對山西省科技重大專項(以下簡稱重大專項)科學、規範、高效管理,根據國家及我省科技計畫管理改革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重大專項旨在圍繞國家及我省重大戰略目標,聚合優勢創新資源,通過全鏈條設計、集成攻關和套用示範,集中力量實現我省重大關鍵共性技術、重大戰略產品和重大工程技術突破,全面提升自主創新能力,為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引領和支撐。
第三條重大專項按照“突出重點、有限目標,創新機制、統籌資源,全鏈條設計、突出績效”的原則,聚焦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能源產業革命、軍民融合發展和社會民生重點問題,堅持以企業為主體,產學研用相結合,主要支持市場機制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基礎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競爭前共性技術和重大關鍵技術研發等公共科技活動,並對重大技術裝備或產品產業化前期工作予以適當支持,有效提升我省重點領域自主創新能力。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四條山西省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管理廳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廳際聯席會議)、省科技廳、項目管理專業機構(以下簡稱專業機構)、重大專項戰略諮詢專家組、項目組織單位、項目承擔單位、首席專家根據各自職責,開展相關工作。
第五條廳際聯席會議按照相關制度,負責審議重大專項計畫、規劃、布局、設定、調整等重大事項。
第六條省科技廳是重大專項的主管部門,主要職責包括:
(一)制定重大專項管理規定和規範;
(二)組織重大專項的計畫布局和重點任務研究;
(三)組織重大專項方案設計,發布重大專項申報指南或招標公告;
(四)組織或委託有資質的專業機構對重大專項項目進行評審(或評標)和管理,並按照有關規定對專業機構進行監督,協調並處理項目(課題)執行中的重大問題;
(五)組織重大專項經費預算方案審核,批准並簽訂重大專項計畫任務書,會同省財政廳下達年度重大專項計畫經費;
(六)按照相關規定管理重大專項項目(課題)形成成果及智慧財產權;
(七)組織對重大專項計畫進行績效評估。
第七條專業機構按照省科技廳委託協定開展工作,負責對重大專項項目的申報受理、立項評審、過程管理、驗收結題等進行具體管理,承擔省科技廳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八條省科技廳分領域選擇相關技術、財務、管理等方面的專業人才組建重大專項戰略諮詢專家組,為重大專項的決策提供重要依據,主要職責包括:
(一)開展相關技術發展戰略與預測研究,對重大專項主攻方向、技術路線和研發進度提出諮詢意見;
(二)對重大專項發展規劃、階段實施計畫、年度指南、年度計畫提出諮詢建議;
(三)對重大專項集成方案設計、項目(課題)銜接和協同攻關、成果集成套用提出諮詢建議;
(四)參與對重大專項項目(課題)的檢查、評估和驗收等工作。
第九條項目組織單位是重大專項在本部門(區域)的組織實施管理主體,主要職責包括:
(一)組織和指導本部門(區域)重大專項項目的徵集、申報、實施等工作;
(二)督促項目承擔單位落實自籌經費及其他配套條件;
(三)監督、檢查重大專項項目的執行情況,按要求匯總、督導項目承擔單位填報山西省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科技報告、項目年度執行情況及有關信息報表,協調並處理重大專項項目執行中的相關問題。
第十條項目承擔單位是重大專項執行的責任主體,實行法人管理責任制,主要職責包括:
(一)組織制訂重大專項項目(課題)實施方案和年度計畫;
(二)強化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負責重大專項項目(課題)實施和資金管理;
(三)按照重大專項項目(課題)任務書要求,落實配套支撐條件,組織任務實施,促進成果轉化,完成既定目標;
(四)嚴格執行重大專項有關管理規定,認真履行任務書約定;
(五)填報山西省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科技報告、項目年度執行情況及有關信息報表;
(六)定期報告重大專項項目(課題)實施進展情況,接受指導、檢查,配合評估和驗收等工作;
(七)及時提出重大專項項目(課題)調整、延期、撤銷、結題和驗收的申請建議。
第十一條首席專家是重大專項項目實施的技術責任主體,主要職責包括:
(一)負責重大專項項目技術方案的設計,把握總體進度;
(二)研究並提出階段實施計畫和年度計畫建議;
(三)建立項目專家組工作機制,負責重大專項項目及課題間的協調推進;
(四)參與重大專項項目(課題)的檢查、評估等工作;
(五)向項目承擔單位或管理機構提出任務調整或經費調整建議等。
第三章實施方案與項目指南
第十二條省科技廳通過集中徵集、定向徵集和不定向徵集等形式,徵集重大專項項目建議。
集中徵集指每年定期向社會發布通知徵集重大專項項目建議。
定向徵集指根據年度工作重點向特定領域或對象徵集重大專項項目建議。
不定向徵集指相關單位、專家隨時通過網站信箱或書面意見提出的重大專項項目建議。
第十三條省科技廳組織重大專項戰略諮詢專家組,圍繞省委、省政府工作重點和科技、產業、行業發展規劃,結合徵集的重大專項項目建議,編制重大專項實施方案和年度項目指南。
重大專項實施方案和年度項目指南應當通過專家評審、徵求意見、廳際聯席會議審定等程式。
第十四條重大專項實施方案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重大專項的總體布局、全鏈條項目(課題)設計、預算額度、目標任務和套用示範,項目實施需具備的科技、產業等基礎和條件,統籌部署人才團隊、創新平台、標準規範、智慧財產權、套用示範等建設內容。
第十五條重大專項分為項目及課題兩個層次,項目由1個或若干個課題組成;課題服務項目目標,相互銜接,相對集中,彼此關聯,共同推進項目任務的完成。項目由首席專家負責,課題由課題負責人負責。重大專項的實施周期為3—5年。
第十六條省科技廳通過入口網站等向社會公開發布重大專項年度項目指南或招標公告。
第四章立項件與程式
第十七條重大專項項目(課題)以保障總體目標實現為前提,堅持公平、公正原則,採取擇優委託、定向委託、招標等方式遴選項目承擔單位。
結合重大專項組織實施要求和項目(課題)特點,採取前補助、後補助等財政支持方式。
第十八條重大專項項目立項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項目技術符合年度項目指南要求,集聚國內外優勢科技資源,項目單位和團隊有能力完成任務;
(二)項目設計合理,示範帶動作用強;
(三)具有合理的人才培養和平台建設計畫;
(四)具有良好的產學研合作基礎,可實現產業化或套用轉化示範目標,優先在我省特別是開發區套用轉化;
(五)經費預算合理,配套經費落實到位,組織保障措施有力。
第十九條以解決產業化重大關鍵技術為主的重大專項項目立項,除滿足本辦法第十八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研究目標明確具體,以重大技術和產品研發、新興產業培育、重大工程建設為中心,經過3-5年實施,能在我省實現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取得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二)突出技術的創新性,形成一批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的重大科技成果,培養一批高素質科技人才;
(三)除省級財政資助外,參與項目(課題)實施單位的各類配套資金總額一般不低於總經費的60%;
(四)能充分發揮企業技術創新的主體作用,促進產學研用協同創新。
第二十條以解決重點領域重大共性技術為主的重大專項項目立項,除滿足本辦法第十八條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突出在重點領域或行業套用的廣泛性,對全省經濟和社會發展產生重大推動作用。重大公益技術應突出服務國家安全、社會發展、人民生活質量提高以及環境改善等公共利益。
第二十一條首席專家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屬於國內外相關技術領域高層次專家,是項目承擔單位或合作單位的在職、在崗或在聘人員;
(二)具有組織國家或省級科技計畫的成功經驗;
(三)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和良好的信譽,作風民主、嚴謹;
(四)能將主要精力用於重大專項項目(課題)組織、協調與研究;
(五)未承擔其他重大專項項目(課題)。
第二十二條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為在我省註冊的獨立法人單位;
(二)有穩定、高素質的研究和管理團隊,具有較強的創新能力、技術基礎和設備條件;
(三)有配套資金保障和良好的信譽;
(四)有與國內外優勢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業合作的基礎。
第二十三條專業機構按照資料初審、專家評審和現場考察等程式,重點審查項目技術路線、課題設計、實施計畫和任務、主要技術經濟指標、承擔單位實施能力、立項及經費配置等,形成年度計畫建議(含預算建議方案)。評審專家應由技術專家、財務專家、管理專家組成。
第二十四條省科技廳對年度計畫建議進行審核,並經綜合平衡後,形成年度計畫審核意見,公示7天后,報廳際聯席會議審定。
綜合平衡的主要內容包括:所確定研究任務與實施方案的一致性;重大專項項目(課題)計畫任務、目標要求和經費預算;與已有其他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重大工程的相關性;承擔單位及專家科研誠信審核等。
第二十五條廳際聯席會議審定年度計畫審核意見後,省科技廳與項目承擔單位、首席專家簽訂《山西省科技重大專項責任書》《山西省科技重大專項計畫任務書》,項目承擔單位與課題承擔單位簽訂《山西省科技重大專項課題計畫任務書》並在省科技廳備案,正式啟動實施重大專項項目。
第二十六條對於適合公開招標的重大專項項目,按照國家及我省科技項目招投標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實施與監督
第二十七條各級重大專項項目(課題)管理和責任主體要按照“分類指導、分工負責、分級管理、主動作為、共同推進”的要求,充分利用山西省科技計畫管理信息平台實現信息化和規範化管理,確保順利完成計畫任務約定目標。
第二十八條重大專項項目實行年度執行情況報告制度。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每年1月底前編制上年度計畫執行情況報告,並填報有關信息報表,按要求報送專業機構。
專業機構審核匯總並組織開展重大專項項目年度檢查,形成年度執行情況報告,提出年度後續經費撥付建議;對執行不利的重大專項項目提出整改或調整建議,報省科技廳備案或審定。
第二十九條重大專項項目在實施過程中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由項目承擔單位會同首席專家及時提出調整、延期、中止或撤銷申請,經項目組織單位和專業機構審核、省科技廳審定後,報廳際聯席會議備案。
(一)市場、技術等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造成重大專項項目原定目標、技術路線、經費發生較大變化的;
(二)重大專項項目自籌資金或其他條件不能落實,影響正常實施的;
(三)重大專項項目依託工程已不能繼續實施的;
(四)技術引進、合作等發生重大變化導致研究工作無法進行的;
(五)重大專項項目(課題)的主要技術骨幹發生重大變化,致使研究工作無法正常進行的;
(六)項目承擔單位與合作單位之間發生糾紛且已影響到重大專項項目(課題)正常實施,項目承擔單位認為有必要調整合作單位的;
(七)由於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第三十條項目承擔單位和首席專家須對批准執行中止或撤銷的重大專項項目(課題)已開展的研究工作、階段性成果、智慧財產權、經費使用和設備購置等情況作出書面報告,參照驗收程式報省科技廳審批或備案。對中止或撤銷的重大專項項目停止撥款並追回所余經費。
第三十一條省科技廳組織或委託第三方評估機構對重大專項實施總體進展情況或階段績效進行評估與監督,並督促落實評估與監督意見建議。
第三十二條對不按時上報年度報告材料和信息,以及不接受監督檢查的重大專項項目(課題),要求項目承擔單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視情節嚴重程度予以通報批評、停撥後續經費、追回已撥付經費、取消其參與科技計畫項目申報等處罰。
第三十三條建立科研信用管理及責任追究機制。對在重大專項實施過程中失職瀆職、弄虛作假和截留、挪用、擠占、騙取重大專項資金等行為,相關責任人或單位將被記入不良信用記錄,並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驗收與結題
第三十四條項目承擔單位會同首席專家在重大專項項目執行期滿後3個月內提出驗收申請,並報送重大專項項目技術、財務(含審計)等驗收材料和《山西省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科技報告》。經項目組織單位、專業機構審核通過後,報省科技廳審核。
省科技廳應當在3個月內委託專業機構組織專家進行重大專項項目驗收,並依據專家對其技術、財務評價結果下達驗收結論。
第三十五條項目承擔單位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不通過驗收:
(一)完成任務不到80%的;
(二)所提供驗收檔案、資料、數據不真實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修改計畫任務書考核目標、內容、技術路線等的;
(四)研究過程及結果等方面存在糾紛,在複議、訴訟、仲裁、信訪、執行及其他司法程式處理過程中尚未解決的;
(五)經費使用中存在嚴重問題的。
第三十六條未通過驗收的重大專項項目,應在接到整改通知的半年內,整改完善並重新提出驗收申請。整改後仍未通過驗收且無正當理由的,首席專家、相關課題負責人和項目承擔單位3年內不得再承擔省科技計畫項目。經審計或評估後,如有結餘資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三十七條重大專項項目在實施過程中發生下列情況之一,且財政扶持資金經審計使用規範合理的,作結題處理,結題重大專項項目資金如有結餘,按原渠道收回:
(一)完成任務超過50%,因不可抗拒因素不能繼續進行的;
(二)科技研發任務已完成,但因市場等因素已無套用或產業化價值的;
(三)重大專項項目(課題)實施結果證明並經專家論證,其技術路線存在重大缺陷且已不具備調整可能,或繼續實施將存在重大安全和環保等問題的。
重大專項項目結題除任務量指標外,結題程式及相關資料按照驗收要求進行。
第七章經費使用及其他
第三十八條重大專項資金籌措堅持多元化原則,包括政府財政專項資金、單位自籌資金、金融機構及社會資金等。按照“專款專用、單獨核算、注重績效”的原則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九條政府財政專項資金要嚴格執行國家及我省財政資金相關管理規定,實行事前預算評估、事中監督檢查、事後財務決算和審計的全過程管理。對違反資金使用規定、不按預算執行、配套資金未按時足額到位等的重大專項項目,緩撥、減撥、停撥經費,對整改不力的追回已撥付經費。
第四十條重大專項項目(課題)成果和智慧財產權的管理與保護,參照國家及我省智慧財產權與科技成果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重大專項保密管理實行項目(課題)單位法人與首席專家(課題負責人)負責制。各重大專項項目(課題)要建立層次清晰、職責明確的保密責任體系,確保各項保密工作責任落實到人。對涉及的保密技術或形成的涉密成果,按照國家相關保密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重大專項檔案材料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整理歸檔。
第八章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2月22日省科技廳印發的《山西省科技重大專項管理辦法》(晉科重發〔2011〕143號)和2016年5月17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山西省煤基重點科技攻關項目管理辦法》(晉政辦發〔2016〕6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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