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科技改革若干問題的試行辦法

山西省科技改革若干問題的試行辦法是由山西省科技改革委於1984年7月17日政發的〔1984〕69號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科技改革若干問題的試行辦法
  • 發布日期:1984-07-17 
  • 生效日期:1984-07-17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辦法全文
為了貫徹科學技術面向經濟建設的方針,根據趙紫陽總理在六屆人大二次會議上《政府工作報告》的精神和國家科委、國家體改委的通知,對我省科技領導體制和管理體制,提出如下改革的試行辦法:
一、研究單位由事業費開支逐步改為有償契約制
(1)建立省級和地、市(廳、局)兩級科技發展基金。科技發展基金主要由科技事業費、科技三項費用、部門和地方的科技經費及通過其它渠道獲得的經費組成。科技發展基金實行分級管理的辦法,由省科委統籌協調,會同地(市)科委和各廳、局科技管理部門掌握使用。科研單位的基建費、大型儀器和設備購置費,仍按原渠道由國家投資或補貼。
(2)用三年左右時間,逐步完成從事開發研究和推廣套用的研究單位由事業費開支向有償契約制的過渡。實行有償契約制的科研單位承擔國家、上級部門或委託單位的科研任務時,一律簽訂科研契約。經費從各級科技發展基金中撥付,或由委託單位提供。科研單位的經費來源與所承擔的任務直接掛鈎,實行差額補貼或自負盈虧的企業化管理。這項改革應先選擇具備條件的開發和套用研究單位進行試點。試點單位的條件是:領導班子符合四化要求,勇於改革;科研方向、任務明確;科研人員的素質較好;具備一定的研究試驗手段;有較好的管理基礎。
少數從事基礎研究或理論性探索的科研單位(研究室、組),其經費仍由事業費支付。
(3)有償契約制的管理辦法按照國家科委、國家體改委《關於開發研究單位由事業費開支改為有償契約制的改革試點意見》(〔84〕國科發管字262號)中“試點的內容”第三條至第七條執行。
(4)對實行有償契約制的科研單位,實行必要的優惠政策。凡屬省內首創的科研新產品、中試科研產品和小批量產品,經過批准,在三年內免予徵稅。銀行對試點單位,根據其經濟效益和償還能力給予低息貸款。有些項目經審查批准由科技發展基金的撥款中代付利息。
二、擴大科研單位的自主權
(5)研究單位試行所長負責制,所長有決定本所人事、業務、財務等方面的權力。所長由上級任命,或實行民主選舉,或自薦,經上級審批,實行任期制。副所長由所長提名,上級審批。所內機構設定和行政業務幹部的任免,一律由本單位確定。課題組實行有領導的自由組合。所長有權罷免不稱職、失職或瀆職者,有權拒收上級分配的不適宜搞科研的工作人員,有權在社會上招聘所需人員。科研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允許由個人或小組承包,由承包者全面負責管理。科研單位對內實行課題承包責任制。研究所、室連續兩年完不成主要契約任務,其領導人應自動辭職或就地免職。多年不能完成國家下達任務或契約任務的單位,予以改組或撤銷。
(6)研究單位在完成年度任務後,所長有權給做出突出貢獻的職工晉升工資,每年晉升面控制在職工總數的百分之三。對玩忽職守,造成嚴重損失的,根據具體情節,追究有關人員的行政、經濟責任。
(7)科研單位實行定編定員,在不增加國家財政事業費的條件下,不受原定編制的限制,允許依靠自身收入增加科技業務人員。增加的人員由上級主管部門審定,新增人員一律實行契約制。
(8)科研單位的各項純收入不上交(其中涉及專利的轉讓項目按專利法執行),用於建立本所的科技發展基金、集體福利基金、獎勵基金和所長基金(科技發展基金占百分之五十,所長基金占百分之五)。獎勵與完成任務的情況直接掛鈎,獎金上不封頂,下不保底。有條件的單位允許試行浮動工資。
三、開發人才、允許人才合理流動
(9)允許科技人員流動、辭職。對科技人員過於集中的單位,上級人事部門有權調出一批骨幹力量,充實科技力量薄弱的地方。對科技力量富裕的單位,允許科技人員在歸屬不變的情況下,用簽訂契約的形式,應聘到外單位去兼職或當顧問,所得收入,受聘單位和應聘人員可按適當比例分成。
(10)科技人員利用業餘時間到外單位作技術業務指導,或承擔技術服務任務等,所得報酬歸個人所有。如需動用本單位設備、器材,必須徵得本單位同意,並交付規定的費用。如涉及科技成果的套用,需經單位批准,辦理轉讓手續。
(11)科技人員要求停薪留職、自找工作單位者,只要流向合理,應予批准。
(12)科技人員自願從城市到農村、山區、鄉鎮企業工作,原所在單位和人事部門應熱情支持。其戶口可以不遷,住房不動,家屬可以留在城市,子女可在原單位住地就學、就業。用人單位可以採取浮動工資、津貼、補助等辦法,給他們以優惠待遇。
(13)借調科技人員,在當前是一種簡便易行的調劑餘缺的辦法,由用人單位和借出單位簽訂借調契約。
四、科研機構的設定和科技計畫管理的改革
(14)對我省現有獨立科研單位的布局和設定,有計畫地進行整頓。新建立的由國家財政開支的獨立科研機構、技術開發中心等,按國務院〔83〕國函字18號批覆同意的〔83〕國科發管字158號檔案辦理審批手續,否則不予承認,不發經費。
(15)新的科研機構,提倡建立面向社會、經費自給、組合靈活、跨部門、跨行業的橫向結構和軟結構的科研機構或開發中心。農村科技推廣體制,允許多種形式並存,提倡建立自負盈虧的農村科學實驗、科技推廣和技術培訓中心。經縣以上(含縣)單位批准,允許退休、離休和在職的科技人員以及有一技之長的人自由組合、自籌資金,舉辦和經營科研與技術服務組織等實體。
(16)提倡和支持科研單位、設計單位、高等院校同生產單位建立科研、教學、設計、生產聯合體,或實行科研、設計、生產、服務一條龍。科研單位、科技推廣機構可以和生產單位簽訂長期的技術合作契約,推行各種形式的技術承包責任制,也可以按行業建立科技諮詢服務中心或技術開發中心等。
(17)改革計畫管理體制,逐步使科技發展計畫、規劃與經濟、社會發展計畫、規劃緊密銜接,減少和避免重複。並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制訂全省經濟、科技、社會綜合發展計畫、規劃,為巨觀經濟決策服務,為做好重大建設和引進項目的前期論證工作服務。
(18)國家安排的任務較大、經費較多的重點科技攻關項目,實行招標的辦法,公開張榜,擇優委託。
(19)科技發展基金的使用採取無息貸款或部分償還的管理辦法,有償部分回收後,作為各級財政增援的科技經費,納入預算由科委周轉使用。從省科技發展基金中,提出一部分,建立面向社會的科技資助基金,按省科技資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執行。
(20)省科技領導小組負責組織科技發展的協調配合和銜接工作,科學研究、新產品開發、中間試驗和示範性推廣工作由各級科委負責;大面積推廣由各級經委及有關廳(局)負責。工業性技術開發,視項目的性質,分別列入基建前期工程或技術改造計畫。在地方安排的生產性基建投資和技術改造費用中,分別劃出百分之一至二和百分之二至三的費用,由省計委和省經委掌握,用於有關技術開發工作。
(21)鼓勵科研單位利用外資進行合作研究。
五、關於工礦企業的科技工作
(22)提倡工礦企業建立廠辦科研所或科研室、組及新產品試製組,中、小企業(包括集體所有制企業)可以聯合建立科研機構。大、中城市或全省的行業、企業主管部門應有計畫、有步驟地按地區或行業分批建立技術開發和技術服務中心。
(23)企業在進行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新產品試製中所需的不構成固定資產的費用、購置樣品、樣機和一般測試儀器的費用,均可列入成本。機械電子行業按國辦發〔1983〕51號通知,允許企業提取銷售額的百分之一,作為企業的技術開發基金或新產品試製費,由企業自行掌握使用。企業在技術改造中應積極採用新技術,大膽引進國內外的科研成果和先進技術。
(24)企業在小試、中試中的科研產品,如屬省內首創,經批准,可免徵一至三年的工商稅。這些新產品允許企業有自銷權。
六、農村科技工作的改革
(25)農村科技機構的設定,允許建立跨部門、跨地區、多渠道和不同形式的技術服務、技術諮詢中心。鄉、鎮要建立農科站或農技推廣站,扶植和支持建立農村科技專業戶,逐步形成縣有中心,鄉、鎮有站,村有農民技術員的新的科技網路。
(26)農村科技工作的主要服務範圍是:解決種植業、養殖業、農副產品加工業、多種經營以及農村建築、農村交通運輸、農村能源等綜合性開發的科研課題。縣級農業部門的各類科技人員應充實到縣、鄉農業技術服務中心中去,直接為第一線服務。
(27)鼓勵專業戶、重點戶集資興辦各種研究所、技術推廣服務機構;允許科技人員同專業戶、重點戶簽訂契約,聯合經營。
(28)允許縣的科技管理部門和鄉、鎮建立各種形式的自負盈虧的技術機構和試驗基地。所需人員可實行聘用制和契約制,所得純收入歸主辦單位掌握,用於發展縣及鄉、鎮科技工作和獎勵有關人員。
本辦法從公布之日起試行(包括非試點單位)。過去由省頒發的有關科技改革辦法即行廢止。各設計單位和大專院校的科技改革工作可參照本辦法中的有關條款試行。省科委對本辦法有解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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