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科學技術廳關於主要職責內設機構情況的通報

山西省科學技術廳關於主要職責內設機構情況的通報,政府參考,發布日期2009-10-20。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科學技術廳關於主要職責內設機構情況的通報
  • 發布日期:2009-10-20
通報信息,通報正文,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通報信息

【發布單位】山西省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9-10-20
【生效日期】2009-10-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檔案來源】山西省
山西省科學技術廳關於主要職責內設機構情況的通報
各市科技局,省直有關委辦廳局科技處,部分省屬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業,太原、長治高新區管委會,廳直屬各單位:
根據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西省科學技術廳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晉政辦發〔2009〕153號),山西省科學技術廳機構改革工作已順利完成,其主要職責和內設機構有部分調整,現將有關情況通報如下:

通報正文

根據《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山西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晉發〔2009〕13號),設立山西省科學技術廳(以下簡稱省科技廳),正廳級建制,為省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國務院及省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省科技計畫項目的課題承擔單位由審批確定改為專家評審確定,相關工作逐步交給事業單位或社會中介組織。
(三)將省商務廳承擔的省保護智慧財產權工作組職責劃入省科技廳知識產權局。
(四)增加省國防動員委員會交辦的科技動員工作。
(五)加強科技進步工作的巨觀管理和統籌協調職責,最佳化科技資源配置。
(六)加強科技重大專項組織實施和科技成果轉化、推廣的職責,推進全省創新體系建設。
(七)承擔國家科技管理部門有關國家科技支撐計畫項目課題的實施管理、科技成果推廣的具體管理、技術市場的具體管理等職責。

主要職責

(一)組織實施國家關於科技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牽頭擬定全省科技發展規劃和方針、政策,起草科技發展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科技發展行政執法工作。
(二)負責省各類科技計畫的編制和組織實施,負責組織開展關鍵技術、共性技術研究、重大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前沿技術研究,牽頭組織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重要領域的重大關鍵技術攻關。
(三)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科技重大專項實施中的方案論證、綜合平衡、評估驗收和制定相關配套政策,對科技重大專項實施中的重大調整提出意見。
(四)負責編制和實施省重點實驗室等科技基地計畫,負責省科研開發與科技創新基地的建設,參與編制省重大科學工程建設規劃,提出科研條件保障的規劃和政策建議,推進省科技基礎條件平台建設和科技資源共享。
(五)擬定政策引導類科技計畫並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擬定高新技術產業化政策,指導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負責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和管理。
(六)組織擬定科技促進農村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制定相關重要措施和辦法,促進以改善民生為重點的農村建設和社會建設。
(七)會同有關部門擬定促進產學研結合的相關政策、負責擬定科技成果管理和推廣政策,指導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組織相關重大科技成果套用示範,推動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建設。
(八)提出科技體制改革的方針政策和重大措施建議,指導科技體制改革工作,審核相關科研機構和科技中介機構的組建和調整,最佳化科研機構布局。
(九)負責本部門預算中的科技經費預決算及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科技資源合理配置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建議,最佳化科技資源配置,促進科技風險投資機制的發展。
(十)負責省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定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規劃,提出相關政策建議。
(十一)負責全省科普工作,擬定促進技術市場、科技中介組織發展政策,制定科技保密管理辦法,負責相關科技評估管理和科技統計管理。
(十二)組織擬定對外科技合作與交流的政策,負責政府間雙邊和多邊及國際組織間科技合作與交流工作,指導相關部門和各市對外科技合作與交流工作。受省人民政府委託,審批或審核出國(境)科技團組,承擔省籌出國留學人員選派的申報工作。
(十三)承辦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科技廳設9個內設機構和省知識產權局、機關黨委、離退休人員工作處。
(一)辦公室。
負責政務工作的綜合協調;負責有關重要檔案起草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電子政務、政務公開、督查督辦、保密、信訪、應急值班工作;負責科技宣傳和相關新聞發布工作;負責科技信息工作;指導協調省直各部門和各市的科技管理工作;承擔省科技教育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承擔省國防動員委員會交辦的科技動員工作。
(二) 人事教育處。
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勞資、機構編制管理工作;負責本系統科技幹部的培訓教育工作;承辦全省自然科研系列中、高級職務評審的相關工作。
(三)政策法規處(創新體系建設辦公室)。
擬定科技發展政策;起草科技發展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科技發展行政執法工作;負責承辦廳機關行政處罰聽證、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賠償案件及其他法律事務;會同有關方面推進全省創新體系建設,推進科技體制改革;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會同有關方面擬定促進產學研結合的相關政策;編制全省科普工作規劃,實施政策引導,進行督促檢查,推動科普工作發展;承辦相關科研機構組建和調整的審核事宜;負責民營科技企業的資格認定與管理、統計與培訓;擬定科技人才隊伍建設、促進科技智慧財產權創造、科技諮詢的政策措施;負責軟科學研究工作。
(四)發展計畫與科技成果處(重大專項辦公室)。
組織擬定科技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提出全省各項科技計畫的協調、綜合平衡、經費配置的建議,協調規劃和計畫的實施;負責全省科技創新、科技成果推廣計畫的編制和實施;負責科技統計和科技評估工作;擬定全省科技成果管理的政策和規定;負責科技成果的登記、鑑定、獎勵工作;擬定科技保密管理辦法;負責國家重點新產品計畫的申報和組織實施;負責國家科技計畫項目申報的審核和上報工作。擬定科技重大專項實施辦法,審核實施計畫,提出綜合平衡、方案調整和相關配套政策建議,跟蹤和監督實施,協調解決重大問題,組織評估和驗收;負責相關綜合信息管理。
(五)科研條件與財務處。
提出增加科技投入、強化科技基礎條件建設和推進科技資源合理配置的政策建議,參與擬定重大科技投入政策和經費管理辦法;負責編制本部門預決算,並監督預算的執行;負責廳機關財務和本系統基本建設、國有資產管理;負責省科技基礎條件平台建設計畫的組織安排,組織實施科學研究與開發實驗室和中試基地建設,負責大型科學儀器協作和科研裝備條件的配置與提升;負責全省實驗動物工作;協助審核進口科研儀器設備免稅事宜;加強與金融、保險部門的協作,推進科技金融與科技保險業務的發展。
(六)基礎研究處。
擬定全省基礎研究發展規劃和政策;組織實施基礎研究計畫;組織實施重點實驗室建設;負責省自然科學(青年科技研究)基金委員會日常事務工作;組織推動科研基礎性工作。
(七)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處。
擬定相關領域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的政策;組織工業領域科技發展計畫、火炬計畫的編制、管理和實施;指導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設;負責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和管理;負責全省科技型中小型企業創新基金的申報管理工作;批准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的組建和管理;推動高新技術產業化相關技術服務體系建設,促進高新技術產業化示範推廣;擬定促進技術市場發展政策。
(八)農村科技處(社會發展科技處)。
擬定科技促進農村發展的規劃和政策;組織相關領域科技發展計畫、星火計畫的編制、管理和實施;推動農村科技進步;負責科技富民強縣工作;組織實施農村技術承包計畫;指導承接相關重大科技成果套用示範;負責市縣科技進步考核工作;指導農業科技園區的有關工作;擬定社會發展領域科技發展規劃和政策;組織實施相關領域科技發展計畫和政策引導類科技計畫;促進生物技術發展及產業化工作;承辦相關領域自主創新產品和節能減排工作;指導和組織實施涉及人口、資源、環境、減災、醫藥衛生等社會公益事業和可持續發展綜合試驗區等科技工作;協調科技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九)國際合作處。
組織擬定對外科技合作與交流的管理辦法和措施;負責全省對外科技合作與交流工作,指導相關部門和市開展對外科技合作與交流工作;組織實施國際科技合作計畫和重大國際科技合作項目,承辦政府間雙邊和多邊及國際組織間科技交流與合作事宜;組織對外科技的交流合作、人才派出以及海外科技人才引進工作;受省人民政府委託,審批或審核出國(境)科技團組;承擔省籌資金出國留學人員的選派申報和歸國留學生的科研資助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技術引進、技術出口審核工作;審核與協調重要民間科技交流合作項目;協助相關部門管理科技系統外事方面的國家安全有關工作。
省知識產權局
負責組織協調全省保護智慧財產權工作;統籌協調全省涉外智慧財產權事宜;負責智慧財產權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組織實施地方智慧財產權戰略綱要;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和規範智慧財產權無形資產評估工作;負責全省專利管理工作,擬定全省專利工作發展規劃;負責調處專利糾紛案件,查處假冒專利行為;組織專利技術的實施和推廣;負責全省專利信息統計工作;管理全省專利代理機構,對其他專利服務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負責全省專利代理機構的上報和年檢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人員工作處負責廳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
二ОО九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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