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社會籌資修建公路暫行辦法

《山西省社會籌資修建公路暫行辦法》在1996.10.24由山西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社會籌資修建公路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山西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6.10.24
  • 實施時間:1996.10.24
第一條 為調動社會力量籌資修建公路,加快我省公路建設,改善我省交通狀況,推動經濟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組織、團體和公民自籌資金修建公路(包括公路橋樑、隧道)的,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籌資是指機關、單位、組織、團體和公民投資、集資、捐助、入股、貸款、引資和向農民發行公路建設債券等。
第四條 社會籌資改造或擴建幹線公路、縣鄉公路,省交通部門可委託省公路管理部門或地(市)交通部門與籌資方簽訂協定,將現用公路作價入股。
第五條 凡社會投資、集資、貸款和股份制經營新建、改建(不包括局部改造)的公路、橋樑、隧道,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建成後經批准可向過往車輛收取通行費:
(一)新建里程在20公里以上的幹線公路,標準達到或超過二級公路的;
(二)在幹線公路上新建長度超過300米的公路橋樑;
(三)在幹線公路上新建長度超過500米的公路隧道;
(四)新建里程在20公里以上的縣鄉公路,達到或超過三級公路標準、路面為瀝青或水泥的;在縣鄉公路上,新建的較大型公路橋樑和隧道;
(五)改造現有公路,標準提高一個等級、里程在30公里以上的;
上款各項數字均包括本數。
第六條 社會籌資修建的公路建設項目,按下列程式審批:
(一)新建和改造幹線公路,由籌資方向省交通部門提出申請,新建縣鄉公路,向所修建的公路所在地的縣(市)的交通部門提出申請,同時提交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對社會籌資建路申請,交通部門按分級管理的原則審查同意後,報同級計委批准立項。
(三)立項後,籌資方應委託有相應公路設計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建設工程設計和編制工程費用預算,工程設計和預算報省交通部門審批。
(四)根據批准立項的檔案,由籌資方辦理公路建設用地徵用手續。
第七條 籌資修建的公路建設項目的徵用土地和拆遷費用,經籌資方與被徵用土地單位、被拆遷單位協商同意,雙方簽訂協定並經有批准征地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暫緩交付徵用土地和拆遷費用,待公路建成後在收取的通行費中首先償還。
第八條 社會籌資修建的公路建設項目批准立項後,籌資方應在半年之內組織施工建設,逾期不組織施工的,由交通部門報請計畫部門撤銷該建設項目。
第九條 公路建設工程施工,由籌資方以公開招標的形式確定有公路建設資質的施工單位承擔,公路管理部門或交通部門對施工招標活動進行監督。
第十條 籌資修建公路要按有關監理辦法實行工程監理,確保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
第十一條 工程建成後,由籌資方報請交通部門組織竣工驗收,並將有關資料報上級公路管理部門或交通部門。
第十二條 公路新建、改建工程完成後,交通或公路管理部門應與籌資建路言簽訂管理、養護契約,保證公路完好和暢通。
第十三條 收費站點的設定,經籌資方申請,由省交通部門按照有利於公路暢通、安全和統一規劃管理的原則,提出設點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收費站點的收費活動由交通部門進行監督管理。收費標準及徵收辦法由省交通部門會同省物價、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製定。
第十四條 收取的車輛通行費主要用於償還集資和貸款,並可取得一定比例的經營收益。經營收益比例,由省交通部門會同省財政、物價部門制定。以現有公路作價入股建成的公路,其經營收益可按股分成,分成所得應專項用於公路建設。
第十五條 收取車輛通行費的期限,從建成之日起到建路項目全部投資和限定的經營收益收回後立即停止。具體收費年限,由省交通部門審定。
第十六條 收取的車輛通行費實行財政專戶儲存管理,接受財政監督,除用於收費人員經費及公路正常養護外,應首先保證征地、拆遷費用和集資、貸款的償還。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交通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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