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省級環保能力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山西省省級環保能力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提升全省環境保護管理能力,加強全省各級環保部門能力建設,規範省級環保能力建設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資金效益,根據《山西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晉財預〔2015〕70號)和《山西省財政廳關於印發財政專項資金分配職責規定的通知》(晉財辦〔2015〕24號)等規定,結合我省環保能力建設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山西省環保能力建設專項資金是指省級財政設立的專項用於全省範圍內省、設區的市、縣(市、區)級環保部門的能力建設資金。
第三條 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環保能力的提升,並組織各相關部門做好環保能力建設的具體實施。環保能力建設以市、縣政府投入為主,省級安排專項資金予以適當支持。
第四條 省級環保能力建設專項資金安排的基本原則是:統籌規劃、突出重點、填平補齊、整體推進。省級環保能力建設專項資金採取“項目補助”方式分配。
第五條 省級環保能力建設專項資金的使用範圍:
(一)監察執法,監測設備;
(二)應急裝備;
(三)與省級聯網的污染防治平台建設;
(四)其他。
第六條 省環保廳負責提出年度或下一年度具體環保能力建設支持方向、支持重點和資金需求,商省財政廳同意後,建立項目庫管理或建立項目台帳管理。摸清各級環保能力建設底數、實有設施情況、實行分類動態管理。
第七條 省環保廳根據省級環保能力建設資金預算提出專項資金分配計畫,以主要負責人簽發的正式檔案報省財政廳審核。
第八條 省級財政部門負責確定年度省級環保能力建設專項資金預算、預算下達。
第九條 省級環保能力建設專項資金下達後,由省、設區的市、縣(市、區)環保部門根據資金支持重點,結合各自單位能力建設現狀,編制項目建設方案,履行項目建設程式,確保項目按進度實施。
第十條 省級環保能力建設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項目單位對項目資金實行獨立核算,嚴格執行國家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嚴禁隨意改變專項資金支出用途和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
第十一條 各級環保部門應在項目建設完成後,將項目建設方案、資金使用情況向省環保廳報告並申請項目驗收。
第十二條??省級環保能力建設專項資金的使用應接受財政、環保、審計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三條 對於違反規定,截留、挪用、騙取能力建設資金或其他違規使用資金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省環保廳應在入口網站或通過其他媒體渠道向社會公開省級環保能力建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項目申報指南、績效評價等信息。
第十五條 各市環保部門應在入口網站或通過其他媒體渠道向社會公開資金分配程式和方式、分配結果、績效評價等信息。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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