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產品採用國際標準的若干政策規定

《山西省產品採用國際標準的若干政策規定》在1989.04.18由山西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產品採用國際標準的若干政策規定
  • 頒布單位:山西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9.04.18
  • 實施時間:1989.04.18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87]11號檔案精神,為了做好我省產品採用國際標準的工作,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制定如下規定:
一、評選省優質產品,除地方土特產品和尚無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產品外,應優先評選達到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產品。
二、新產品開發、企業技術改造應把採用國際標準、提高產品質量作為主要目標,在企業技術改造的投資中,應一併安排採用國際標準改進產品質量所必要的測試設備的技術措施費用。
三、加強對引進工作的標準化審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今後我省在審查進口和引進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時,凡涉及到有關標準的,應徵求標準化管理部門的意見。
四、把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工作作為地、市和省直行業主管部門的勞動競賽評比條件之一。
五、經省標準局驗收採用國際標準合格的產品,凡達到國際先進水平的允許加價不超過百分之三十;凡屬國內特有名優產品的按名優產品定價;凡已評為國優、部優和省優產品的可以加價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凡未評上優質產品的,按物價部門現行規定,實行等級差價。以上實行加價的產品,均由企業提出申請,按物價分級管理許可權報批,經審核批准後方可執行。
六、採用國際標準驗收合格的產品,凡符合新產品條件的,對按新產品有關減免稅的規定執行。
七、企業生產的主要產品採用國際標準驗收合格,由企業從新增效益中提取五百至一萬元,對有直接貢獻的職工給予獎勵。
八、根據《國務院關於推進國營企業技術進步若干政策的暫行規定》(國發[1985]21號),凡經批准實行在銷售收入中提取技術開發費的企業,採用國際標準開發研製新產品所必需的測試檢驗儀器,在技術開發費內開支,不實行提取技術開發費的企業,可以按規定攤入成本。
九、對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研究工作,可列入有關科研項目,執行有關政策規定。採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的優秀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可申請科研成果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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