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化娛樂行業協會

山西省文化娛樂行業協會

山西省文化娛樂行業協會(Shanxi Culture & Entertainment Industry Association),成立於2021年06月18日,是由民政廳登記管理,文旅廳業務主管,公安廳支持的一級社會團體。是從事文化娛樂(歌舞、遊藝)相關的社會團體及從事該領域的全省性行業組織。

業務範圍主要包括:學術交流、協調諮詢、行業培訓、會議會展、會員評選、承接服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文化娛樂行業協會
  • 外文名:Shanxi Culture & Entertainment Industry Association
  • 簡稱:山西省娛樂協會
  • 主管單位山西省文化和旅遊廳
  • 登記單位:山西省民政廳
  • 屬性:非營利性組織 
  • 社團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區體育路塢城世紀花苑5號樓
組織體系,協會章程,

組織體系

山西省文化娛樂行業協會會長:任志偉
山西省文化娛樂行業協會秘書長:張偉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山西省文化娛樂行業協會;英文名稱:Shanxi Culture and Entertainment Industry Association;中體簡稱“山西省娛樂協會”。英文簡稱:SXCEIA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是由文化娛樂行業經營者及相關單位自願結成的全省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加強和規範文化娛樂行業經營秩序,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保障文化娛樂行業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山西省娛樂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山西省文旅廳的業務指導和山西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六條 本團體的住所設: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區許坦西街開元南小區1-4號樓西向東第肆號商鋪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黨和政府有關文化娛樂行業的方針、政策、規劃,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製定和實施行規、行約,指導本行業依法經營,加強行業自律,維護公平競爭,提升行業整體服務水平;
  (二)調查研究行業發展狀況,編制行業的發展規劃,為有關政府部門提供決策參考,推動本行業改革與發展,推動建立和完善現代化企業制度,推動企業轉型升級,實現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共同提高;
  (三) 舉辦相關的會議會展。組織行業內部開展各種協作和經驗交流。 加強國內外的學術交流,積極參與國際、國內同行業組織的活動。經批准,開展會員內部行業領域評選活動,加強會員與國際、國內文化產業組織之間理念和思想方面的了解和溝通;
(四)協調諮詢服務。重視人力資源的開發,幫助企業進行培訓管理以及行業人才的培養,提高企業素質,承接政府部門有關的服務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依法從事與娛樂行業有關業務,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的章程,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l年不履行會員義務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修改和制定會費標準;
   (五)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聯合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人數不少於會員人數的1/3。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如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設立理事會,理事會由理事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引、堅持“兩個維護”,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秘書長可以通過選舉、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產生。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具體方式由理事會研究確定。
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經過理事會選舉程式。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負責人被罷免或卸任後,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的職權,原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辦理法人變更登記的,可根據理事會同意變更的決議,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決定各所屬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監事會
第三十二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共3人。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選連任,協會負責人、理事、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確認參會人員資格,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程式;
(二)列席理事會並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三)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對負責人、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聯合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四)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並提出建議,必要時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五)監事(會)有權提出召開理事會協調有關事項表決議案,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協調處理內部矛盾,並維護當事人申辯權利。
第三十四條 監事長職責:
(一)領導監事會開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三)簽署監事會檔案;
(四)監督、檢查監事(會)工作。
第三十五條 監事長因故不履行職責時,由監事長指定一名監事代行監事長職責。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五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六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21年6月7日第一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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