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對古脊椎動物化石保護工作的通知”是山西省人民政府在1983年4月22日頒發的檔案,文號是晉政發[1983]56號。該檔案在加強文物保護工作方面做了特別聲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對古脊椎動物化石保護工作的通知
- 類別:通地方法規
- 發布單位:山西省人民政府
- 文號:晉政發[1983]56號
通知信息,檔案內容,
通知信息
【發布單位】山西省人民政府
【發布文號】晉政發[1983]56號
【發布文號】晉政發[1983]56號
【發布日期】1983-04-22
【生效日期】1983-04-2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生效日期】1983-04-2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內容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對古脊椎動物化石保護工作的通知
(1983年4月22日晉政發〔1983〕56號)
為了進一步加強我省古脊椎動物化石的保護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重視向人民民眾宣傳保護古脊椎動物化石的重要性及其在科學上的價值,堅決制止亂挖“龍骨”的現象。教育民眾發現“龍骨”要認真保護現場,並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對古脊椎動物化石的重要產地,要儘快建立起民眾性的保護組織,並落實保護責任和保護措施。對有意破壞重要化石的單位或個人,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嚴肅處理。對保護化石有突出成績的單位和人員,要給予獎勵。
二、在對國務院確定的榆社、武鄉、保德古脊椎動物化石保護區加強保護的同時,垣曲、天鎮、芮城、平陸也屬重點化石保護區,禁止在上述這些縣境內挖掘“龍骨”、藥材,外貿、供銷等部門也不得在這些縣收購“龍骨”。其他有化石遺存的市、縣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化石分布情況,劃出本市、縣的重點化石保護區,並明文規定不許在重點保護區域內挖掘化石。
為了適當解決醫用“龍骨”,藥材經營部門應與文物主管部門協商,可在非重點化石保護區域內有計畫有組織地挖掘。但要逐步減少收購量並適當降低收購價格。衛生醫藥部門在處方中應儘量少用或不用“龍骨”、“龍齒”。文物考古部門,在進行採挖和研究後,應將零碎的無研究價值的“龍骨”、“龍齒”,按照收購牌價售給藥材經營部門,以供藥用。
為了適當解決醫用“龍骨”,藥材經營部門應與文物主管部門協商,可在非重點化石保護區域內有計畫有組織地挖掘。但要逐步減少收購量並適當降低收購價格。衛生醫藥部門在處方中應儘量少用或不用“龍骨”、“龍齒”。文物考古部門,在進行採挖和研究後,應將零碎的無研究價值的“龍骨”、“龍齒”,按照收購牌價售給藥材經營部門,以供藥用。
三、從一九八三年起外貿部門一律停止收購和外銷化石。一九八三年以前已經收購而尚未出口的,要經文物主管部門鑑定處理。其中有科學研究價值的,按收購價移交文物主管部門;沒有科學價值的,價撥藥材經營部門,以供醫用。
四、化石埋藏量較多的市、縣,要注意培養具有一定識別鑑定能力的業務幹部,以適應化石保護工作的需要。省文物事業管理局在業務上應積極給予指導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