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捐資助教表彰獎勵暫行規定

山西省捐資助教表彰獎勵暫行規定是由山西省人民政府為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自願捐資助教,特制定本規定。

根據個人以及企業事業單位對山西省各類學校(含幼稚園)捐資助教者捐贈的金額不等政府將給予不同地區級別的獎勵,各級政府對首次捐資助教的單位和個人,按本規定表彰獎勵;如繼續捐資,此後的表彰,隨捐資額累計數依照本規定升級。省、地(市)、縣人民教育基金會,可根據捐資助教情況,每年或兩年召開一次表彰會議。受省級表彰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教育部門逐級上報,經省教委審核,報省政府批准,受地、市級表彰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部門逐級上報。


【檔案來源】
山西省捐資助教表彰獎勵暫行規定
(1989年6月19日晉政發〔1989〕51號)
為了促進我省教育事業的發展,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自願捐資助教,特制定本規定。
一、省內外公民、外籍華人和僑胞以個人身份對我省各類學校(含幼稚園)捐資助教者,按以下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1、捐資三百元至一千元者,由鄉(鎮)政府頒發“捐資助教榮譽證書”,在全鄉(鎮)範圍內表彰。
2、捐資一千元以上至一萬元者,由縣(市、區)政府頒發“捐資助教榮譽證書”,在全縣(市、區)範圍內表彰。
3、捐資一萬元以上至五萬元者,由地區行政公署或市政府頒發“捐資助教榮譽證書”,在全地區(市)範圍內表彰,載入捐資使用縣(市)的地方史、志。
4、捐資五萬元以上者,由省政府頒發“捐資助教榮譽證書”,在全省範圍內表彰,捐資使用縣(市)予以立碑誌念並載入地方志。
5、凡新建學校或改建老校的全部資金由個人捐助,可根據捐助者的意願,由學校呈報,經地區行署或市政府批准,以捐資人的名字命名該學校。
二、省內外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包括外商獨資、中外合資企業)在本省各類學校(含幼稚園)捐資助教者,按以下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1、捐資一萬元至五萬元的單位,由所在縣(市)政府頒發“捐資助教先進單位”獎狀,在全縣(市)範圍內表彰。
2、捐資五萬元以上至十萬元的單位,由所在地區行署或市政府頒發“捐資助教先進單位”獎狀,在地市範圍內表彰。
3、捐資十萬元以上的單位,由省政府頒發“捐資助教先進單位”獎狀,在全省範圍內表彰,並由捐資使用縣(市)載入地方史、志。
4、捐資五十萬元以上的單位,由省政府頒發特別獎,並由捐資所在地,(市)掛匾或立碑誌念。
三、各級政府對第一次捐資助教的單位和個人,按本規定表彰獎勵;如繼續捐資,此後的表彰,隨捐資額累計數依照本規定升級。
四、省、地(市)、縣人民教育基金會,可根據捐資助教情況,每年或兩年召開一次表彰會議。
五、受省級表彰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教育部門逐級上報,經省教委審核,報省政府批准,受地、市級表彰的單位和個人,由鄉(鎮)、縣(市、區)教育部門逐級上報,經地區(市)教育部門審核,報地區行署或市政府批准。受縣級表彰的單位和個人,由鄉(鎮)教育部門上報,經縣(市、區)教育部門審核,報縣(市、區)政府批准。
六、向本省各級人民教育基金會募捐者的表彰獎勵辦法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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