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技術改造基金管理辦法(試行)是一個基金試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技術改造基金管理辦法
- 技術改造:企業技術改造
第一條為實施省人民政府《關於調整產品結構的近期實施方案》,加快企業技術改造,保證技術改造資金有穩定的來源,加快資金周轉,提高投資效益。保持財政收入的穩定增長。特設立山西省技術改造基金。
第二條山西省技術改造基金由下列資金構成:
(一)省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管理的協作煤資金:包括一九八三年至一九八五年的集資煤資金,及其每年收回的本息;一九八五年以來的協作煤收入,及其每年收回的本息;一九九一年後每年的協作煤資金。
(二)省財政廳管理的撥改貸資金:包括一九八五年以來撥入技術改造的撥改貸資金及其每年收回的本息;一九九一年後,每年撥入技術改造使用的撥改貸資金。
(三)省計畫委員會管理的煤改貸資金:包括一九八六年以來撥入技術改造使用的煤改貸資金,及其每年收回的本息;一九九一年後,每年拔入技術改造使用的煤改貸資金。
(四)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專項技術改造資金。
(一)省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管理的協作煤資金:包括一九八三年至一九八五年的集資煤資金,及其每年收回的本息;一九八五年以來的協作煤收入,及其每年收回的本息;一九九一年後每年的協作煤資金。
(二)省財政廳管理的撥改貸資金:包括一九八五年以來撥入技術改造的撥改貸資金及其每年收回的本息;一九九一年後,每年撥入技術改造使用的撥改貸資金。
(三)省計畫委員會管理的煤改貸資金:包括一九八六年以來撥入技術改造使用的煤改貸資金,及其每年收回的本息;一九九一年後,每年拔入技術改造使用的煤改貸資金。
(四)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專項技術改造資金。
第三條技術改造基金的使用。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技術政策、投資政策、生產力布局和中長期計畫的要求,促進區域經濟及橫向經濟聯合的發展;必須以提高經濟效益為中心,以優勢產品為龍頭,工藝技術為基礎,大中型骨幹企業為依託;必須以調整產品結構、節能降耗,提高產品質量、增加出口創匯、替代進口為重點;必須積極採用國內外先進適用的技術,不斷提高產品競爭能力,加快企業技術進步的步伐。
第四條對符合產業政策、產品結構調整、關係全省國計民生的項目,企業資金一時難以承受的,可視情況,經省技術改造領導組批准,給予減息或免息,但應嚴格控制。
第五條技術改造基金實行統一管理,分戶記帳的辦法。
第六條技術改造基金由省技術改造領導組統一管理、使用,技術改造領導組下設基金管理組,具體負責資金的管理、平衡、協調和貸款的回收等工作。
第七條技術改造基金使用時,原屬省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管理的協作煤、集資煤資金,省計畫委員會管理的煤改貸資金,省財政廳管理的撥改貸資金,應分別與省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省計畫委員會、省財政廳等部門會簽後,由省經濟委員會下達資金計畫。
第八條技術改造計畫由省經濟委員會編制,經省技術改造領導組審定後下達。省技術改造領導組的基金管理組,依據技術改造資金計畫,分別通知省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有關專業銀行及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手續。
在辦理貸款手續時,資金使用單位必須與基金管理部門、專業銀行簽訂還貸協定。否則,銀行不予貸款。各部門應協辦配合,保證計畫按期實施。
技術改造基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隨意調整,更不準挪用。
在辦理貸款手續時,資金使用單位必須與基金管理部門、專業銀行簽訂還貸協定。否則,銀行不予貸款。各部門應協辦配合,保證計畫按期實施。
技術改造基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隨意調整,更不準挪用。
第九條為用好用活技術改造基金,加速資金周轉,提高資金利用率。在每年的利息收入中,可提取適當比例的資金,對回收貸款好及技術進步工作中成績突出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對於項目完成得好,能夠提前還貸的企業,實行返還部分利息或獎勵的優惠政策;對於不能按時還貸或貸款逾期的企業,實行罰息。
對於項目完成得好,能夠提前還貸的企業,實行返還部分利息或獎勵的優惠政策;對於不能按時還貸或貸款逾期的企業,實行罰息。
第十條各委託管理銀行及金融機構,應分別按規定,向省技術改造領導組、省經濟委員會報送基金分季、分月執行情況和年度預算、決算,並同時抄送省計畫委員會、財政廳和省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
第十一條本辦法所稱委託專業銀行及金融機構,是指建設銀行省分行、工商銀行山西省信託投資公司和山西省經濟開發投資公司。
第十二條各地、市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設立地、市技術改造基金。
第十三條本辦法的實施細則由省經濟委員會制定。
本辦法由省經濟委員會負責解釋。
本辦法由省經濟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