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房地產產業協會是山西省房地產企業自行組織的民間組織,成立於2000年4月1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房地產業協會
- 性質:產業協會
- 省份:山西省
- 成立於:2000年4月11日
協會簡介,協會活動,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山西省房地產業協會(簡稱山西省房協)成立於2000年4月11日,是山西省從事房地產管理、求兆戲連開發經營、物業管理、市場交易、經紀中介、修建裝飾等企事業單位及有關部門自願組成的全省行業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山西省民政廳註冊登記的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是山西省建設廳。
山西省房協以促進房地產業發展,提高城鄉人民居住水平,發揮房地產業在國民經濟中的支柱作用為宗旨,堅持為行業,企業的改革發展服務,在政府與企業之間起橋樑紐帶作用,傳達政府政策意圖,協助政府加強行業管理,反映行業企業、會員的意願和要求,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協會活動
山西省房協現有會員500餘家,是中國房地產業協會的會員單位。
山西省房協秘書處負責協會的日常工作。省房協設政策研究、開發、市場產權、規劃設計、物業管理、金融、施工裝修、中介服務、部品部件、智慧型化等10個專業委員會;秘書處下設培訓部、法律諮詢部、業主服務中心、《山西房地產》編輯部。省房協現任會長是原省建設委員會副主任袁綸華先生,協會會刊《山西房地產》(月刊),創辦於2006年。
山西省房協創辦了 “山西百姓住房論壇”先後就“住宅建設總量與供應結構比例”“普通采紋厚商品房建設模式與改進”“規範經濟適用房晚笑建設”“房地產業如何適應調控新政”“物權法與房地產業”等專題進行經驗交流和研討活動;在調研的基礎上,協會就全省房地產業的發展形勢,調整房地產的供應結構,更好地解決城鄉民眾的住房問題,促進房地產業的發展等問題向政府提出了政策建議;引導企業適應巨觀政策調控,山西省房協設有專門培訓機構,積極協助房地產企業培訓企業管理人才,促進企業綜合素質的提高,共謀房地產業長遠發展。
山西省房協是山西省“廣廈獎”的評選組織推薦單位,組織山西省開發企業參加“廣廈獎”的評選工作。組織房地產業“誠信祝擊厚企業”的評選活動。
山西省房協積極開展兄弟省市房協之間的交流和溝通,推動與促進環渤海、三北地區等省市房協、房地產企業之間的經濟、技術、學術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推進環保、節能、綠色住宅建設,山西省房協定期舉辦“房地產業新技術展覽”“外地優秀住宅項目太原展示會”推動山西省房地產業的發展。
山西省房協積極推進對外合作,2007年,同澳門地產發展商會建立了長期合作的關係,定期組織山西—澳門房舟洪櫃地產投資合作洽談會,積極推進山西同澳門之間的經濟合作,共同促進晉澳兩地房地產業的發展。
協會章程
(山西省房地產業協會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條 協會名稱:山西省房地產業協會。簡稱:山西房協。英文名稱:SHANXI REAL ESTATE ASSOCIA-TION,縮寫:SREA。
第二條 協會性質:山西房協是山西各地從事房地產管理、開發經營、物業管理、市場交易、經濟中介、修建裝飾等企事業單位及有關部門自願組成的全省性行業組織,是依據法律規定,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註冊登記的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盈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協會宗旨: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認真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圍繞建立社會主義訂立兆背市場經濟體制,在政府和企業之間起橋樑紐帶作用,協助政府加強行業管理,傳達政府政策意圖,為推進企業改革,促進行業發展,提高城鄉人民居住水平,加快城鄉建設,發揮地產業在國民經濟中的支柱產業作用服務。
本協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山西房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山西省建設廳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山西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山西房協設在山西省太原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山西房協的業務範圍如下:
(一) 研究探討房地產產業改革和發展的理論、方辯歡格針、政策、向政府提出行業發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法規等建議;
(二) 協助政府主管部門指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推行行業管理,協調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推動社會橫向經濟聯合和技術進步,提高全行業的整體素質和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三) 承辦房地產行業資質審核的具體工作;
(四) 收集、傳播省內外房地產政策法規、經濟技術情報和市場信息,舉辦展覽,開展諮詢服務;
(五) 對各地市房地產業協會進行工作指導,組織經驗交流,制定行規行約,開展行檢行評,促進精神文明建設;
(六) 協助企業培訓和管理技術人才,提高企業素質;
(七) 組織開展省內外經濟、技術、學術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
(八) 承辦政府賁門、社團團體或會員單位委託辦理的事項;
(九) 根據需要開展有利與行業發展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 單位會員:省內從事房地產管理、開發經營、物業管理、市場交易、經濟中介、修建裝飾等企事業單位及有關部門,經批准可成為山西房協單位會員。
(二) 個人會員:熱心房地產事業並有一定實踐經驗的專家、學者、社會知名人士或有關部門負責人,經批准可成為山西房協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協會章程;
(二) 有加入協會的意願;
(三) 在行業的業務領域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八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協會秘書處辦理入會手續,發給會員證書。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有權要求山西房協就企業和行業共同關心的問題展開調查研究,並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政策性建議;
(三) 參加山西房協組織的各項活動,在經濟技術諮詢、業務培訓中享受優惠待遇;
(四) 優先取得本協會編印的資料和信息;
(五) 對協會的工作有監督、批評、建議權、有權經過必要程式要求罷免選舉產生的領導成員;
(六) 有參加和退出本協會的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二) 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 積極參加協會活動,完成寫會交辦的任務;
(四) 關心協會工作,及時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 依照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灰應書面通知協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不履行義務或無故連續兩年不交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山西房協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 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三) 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由各地市按照常務理事會決定的人數推選產生。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成員(個人會員除外)實行單位理事制。理事在任期內不能履行職責或工作調動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換時,經徵得協會秘書處同意後,由所在單位另行推舉理事人選。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經會長辦公會議決定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會理事會閉會期間,由會長辦公會議負責處理有關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經會長辦公會議決定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秘書處是常務理事會的辦事機構,由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 為推動開展業務活動,協會可根據需要設定若干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是山西房協聯繫會員單位的工作機構,不是獨立社會法人,起組成員及任務如下:
(一) 專業委員會由成員單位選舉產生,由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委員組成。委員會確定一名副主任或委員擔任執行秘書,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二) 專業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緊緊圍繞協會的宗旨、業務範圍和工作計畫,針對本專業帶有共性的問題開展活動,提出建議,推進工作;
(三) 專業委員會應根據本章程制定工作條理,報常務理事會批准實施。專業委員會的工作計畫及重大活動,須事先報常務理事會審定,由協會秘書處統一協調。
第二十六條 協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聘請社會知名人士擔任顧問。
第二十七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行業有較大影響;
(三)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 熱心協會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五年。可連選連任,連任期不得超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粉之二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會長辦公會議;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 處理章程實施中的重大事項。副會長協助會長行使職權。
第三十二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專業委員會、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專業委員會、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行使職權。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山西房協的經費來源為:
(一) 會員會費;
(二)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 捐贈及贊助;
(四) 政府資助;
(五) 創辦經濟實體的收入;
(六) 利息;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經費主要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的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資產嚴格執行國家規定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會員公布。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協會章程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修改後的章程,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務管理
第四十三條 協會由於分立、合併或其他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協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協會終止前,須經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核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示意。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協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山西房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山西省建設廳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山西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山西房協設在山西省太原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山西房協的業務範圍如下:
(一) 研究探討房地產產業改革和發展的理論、方針、政策、向政府提出行業發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法規等建議;
(二) 協助政府主管部門指定和實施行業發展規劃,推行行業管理,協調執行中出現的問題,推動社會橫向經濟聯合和技術進步,提高全行業的整體素質和經濟效益、社會效益;
(三) 承辦房地產行業資質審核的具體工作;
(四) 收集、傳播省內外房地產政策法規、經濟技術情報和市場信息,舉辦展覽,開展諮詢服務;
(五) 對各地市房地產業協會進行工作指導,組織經驗交流,制定行規行約,開展行檢行評,促進精神文明建設;
(六) 協助企業培訓和管理技術人才,提高企業素質;
(七) 組織開展省內外經濟、技術、學術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
(八) 承辦政府賁門、社團團體或會員單位委託辦理的事項;
(九) 根據需要開展有利與行業發展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 單位會員:省內從事房地產管理、開發經營、物業管理、市場交易、經濟中介、修建裝飾等企事業單位及有關部門,經批准可成為山西房協單位會員。
(二) 個人會員:熱心房地產事業並有一定實踐經驗的專家、學者、社會知名人士或有關部門負責人,經批准可成為山西房協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協會章程;
(二) 有加入協會的意願;
(三) 在行業的業務領域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八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協會秘書處辦理入會手續,發給會員證書。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有權要求山西房協就企業和行業共同關心的問題展開調查研究,並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政策性建議;
(三) 參加山西房協組織的各項活動,在經濟技術諮詢、業務培訓中享受優惠待遇;
(四) 優先取得本協會編印的資料和信息;
(五) 對協會的工作有監督、批評、建議權、有權經過必要程式要求罷免選舉產生的領導成員;
(六) 有參加和退出本協會的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二) 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 積極參加協會活動,完成寫會交辦的任務;
(四) 關心協會工作,及時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 依照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灰應書面通知協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不履行義務或無故連續兩年不交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山西房協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 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三) 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由各地市按照常務理事會決定的人數推選產生。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成員(個人會員除外)實行單位理事制。理事在任期內不能履行職責或工作調動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換時,經徵得協會秘書處同意後,由所在單位另行推舉理事人選。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經會長辦公會議決定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會理事會閉會期間,由會長辦公會議負責處理有關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經會長辦公會議決定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秘書處是常務理事會的辦事機構,由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 為推動開展業務活動,協會可根據需要設定若干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是山西房協聯繫會員單位的工作機構,不是獨立社會法人,起組成員及任務如下:
(一) 專業委員會由成員單位選舉產生,由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委員組成。委員會確定一名副主任或委員擔任執行秘書,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二) 專業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緊緊圍繞協會的宗旨、業務範圍和工作計畫,針對本專業帶有共性的問題開展活動,提出建議,推進工作;
(三) 專業委員會應根據本章程制定工作條理,報常務理事會批准實施。專業委員會的工作計畫及重大活動,須事先報常務理事會審定,由協會秘書處統一協調。
第二十六條 協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聘請社會知名人士擔任顧問。
第二十七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行業有較大影響;
(三)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 熱心協會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五年。可連選連任,連任期不得超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粉之二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會長辦公會議;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 處理章程實施中的重大事項。副會長協助會長行使職權。
第三十二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專業委員會、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專業委員會、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行使職權。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山西房協的經費來源為:
(一) 會員會費;
(二)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 捐贈及贊助;
(四) 政府資助;
(五) 創辦經濟實體的收入;
(六) 利息;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經費主要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的發展,不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的資產嚴格執行國家規定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會員公布。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協會章程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修改後的章程,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務管理
第四十三條 協會由於分立、合併或其他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協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協會終止前,須經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核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示意。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