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實行工程設計概預算責任制的暫行規定

經省人民政府一九八七年三十二次常務會議討論同意,山西省計畫委員會、山西省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廳、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山西省分行發布的工程設計概預算責任制的條文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實行工程設計概預算責任制的暫行規定
  • 發布時間:1987年12月8日
【發布單位】80402
【發布文號】
【生效日期】1988-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西省實行工程設計概預算責任制的暫行規定
(經省人民政府一九八七年三十二次常務會議討論同意,山西省計畫委員會、山西省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廳、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山西省分行,晉計基字〔87〕第972號,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八日)
第一條為加強工程設計概預算管理工作,增強設計、施工及建設單位經濟責任制,保證工程設計、施工達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適用的要求,進一步降低工程造價,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務院國發〔1986〕74號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承擔我省地方基本建設項目和限額以上的技術改造項目的設計、施工單位均適用於本規定。
第三條設計任務書是進行設計的主要依據。編制設計任務書,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對建設項目中各單項工程造價及外部配套投資應作具體分析,項目總投資要與建設規模或建築面積相適應。
設計任務書業經計畫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隨意修改。若確需修改的,應報原審批單位重新審批。
第四條設計單位應嚴格按照設計任務書所批准項目的建設規模及投資進行設計。設計前應對設計方案進行技術經濟分析、比較、擇優選取。
初步設計必須達到規定要求的深度,概算要準確可靠,必須包括全部建設項目及配套工程、設備等投資(主要設備需標明生產廠家),並應對建設項目外部的水、電、汽、運輸及道路、煤氣等配套條件加以說明,同時列出估算投資。
凡初步設計概算超出設計任務書批准投資的,應由設計單位提出意見,說明原因,由項目主管部門報初步設計審批單位審查,認為合理,並會簽設計任務書審批單位認可,才能正式批覆初步設計。否則應重新報批設計任務書。
初步設計批准後,方可進行施工圖設計。承擔設計的單位,必須依照其批准設計資格承擔相應範圍的設計。未經批准超越其設計範圍的初步設計無效。
第五條初步設計及概算是控制施工圖設計、工程撥款的依據。業經批准,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隨意修改。
第六條凡由下列原因造成設計概算突破的,由設計單位負責。除不能收取增加部分的設計費外,並按所超投資額的4%核減其原設計費。所核減的設計費由計畫部門、設計審核部門通知設計單位所在開戶銀行,由該行負責從本項目的設計費中扣回(也可以從設計單位其它設計費收入中扣回)。所收的資金統一上繳省建行專戶儲存,作為獎勵等專項基金。
1.初步設計概算中漏項、計算不準確;
2.初步設計深度不夠,導致施工圖設計發生較大技術變更(或施工中由於設計方面的原因,發生較大變更)增加投資;
3.初步設計中對外部配套條件考慮不周,增加投資(由承擔配套項目設計單位負責);
4.初步設計批准後,未經原設計任務書審批單位批准,施工圖設計中擅自提高建設標準,增加建築面積(擴大規模或預留能力)、設備的;
5.施工圖預算突破初步設計概算。
但下列情況,不計入設計單位超概算的責任:
1.材料、設備發生的價差(指國家政策性調價,不含因設計變更或設計漏項所增加的材料設備差價);
2.國家和省的有關規範、定額、取費等修改所增加的費用;
3.由建設單位掌握的有關費用。
第七條各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要認真落實工程建設條件,做好前期工作,嚴格按照批准的設計概算控制投資使用。
凡因下列原因造成工程概算突破的由建設單位及主管部門負責。
1.建設中隨意更改設計,提高建設標準,增加建築面積(或設備);
2.由建設單位掌握的有關費用超過初步設計概算中所列投資。
第八條凡由於施工單位高估冒算,管理混亂、質量低劣而返工所造成的概算突破,所突破投資由施工單位負責解決,並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九條凡屬國家和省政策性原因確需調整概算的,由項目主管部門核查後,報省計畫和設計審核部門及建行。由設計審核部門提出意見會計畫部門審批。
第十條為調動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建設單位工程技術人員的積極性,對節省了建設資金的工程,實行按節約投資分成。即在保證批准規模和建設內容、建設標準、安全可靠的前提下,經精心設計、精心施工、精心管理,工程決算控制在批准概算投資內(投設計概算批准組成確定的各項費用及第六條中不計入設計單位責任的增加費用進行考核),並節約了投資的項目,所節約投資由建設單位的主管部門核查後報省計畫、設計審核部門及建行批准,其節約投資按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建設單位4:3:3比例分成。
分成的投資可提取40%用於獎勵直接參與項目的工程技術人員、施工管理人員;60%用於生產發展基金、職工福利設施和技術開發方面的建設。
第十一條施工圖設計預算由所設計單位編制,預算必須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設計概算以內,並要對施工圖預算負經濟責任。如不能提交施工圖預算的,除不能收取預算編制費用外,並要核減5%的設計費,由建設單位委託有相應設計資格的有關單位編制施工圖預算。
第十二條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原則上應由一個單位承擔。大型工程如有若干個設計單位參與設計,應由主體設計單位負全面技術經濟責任。
第十三條建設項目在施工前應由其主管部門組織建設、設計、施工、建行等有關單位對施工圖及施工預算進行會審。根據會審意見,設計單位應對施工圖及預算進一步修改完善,報項目主管部門審查,如未超出批准的初步設計概算投資,方可開工建設。
第十四條為鼓勵優秀設計、最佳化施工,從本規定施行之日起,設工程獎勵基金。對工程建設項目中,投資決算控制在概算內的;對工程投資決算低於概算並節約投資的;對採用先進技術的設計、施工方法,降低工程造價、縮短工期的給予必要的獎勵。獎勵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五條凡承擔我省工程設計任務的設計單位,在簽定設計契約時應預留各設計階段設計費用的10%作為設計質量保證金。由設計審查單位通知建設項目經辦行,以專項存入所在地市建設銀行,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由項目主管部門按本規定條款審核並通知建行付清。
第十六條本規定從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七條本規定由省計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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