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基本建設項目責任制試行規定

《山西省基本建設項目責任制試行規定》意在為了使基本建設的各個階段責任明確,事有專責,調動起各方面的積極性,真正做到縮短建設周期,保證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克服敞口花錢和吃“大鍋飯”的弊端,參照國家有關檔案制定山西省基本建設項目責任制的試行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基本建設項目責任制試行規定
  • 發布單位:80402
  • 發布日期:1984-02-20
  • 生效日期:1984-02-20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04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4-02-20
【生效日期】1984-02-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西省基本建設項目責任制試行規定
(1984年2月20日晉政發〔1984〕24號)

具體內容

為了使基本建設的各個階段責任明確,事有專責,調動起各方面的積極性,真正做到縮短建設周期,保證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克服敞口花錢和吃“大鍋飯”的弊端,參照國家有關檔案,現制定我省基本建設項目責任制的試行規定如下:
一、建設項目的評價、決策,實施等各階段都要建立嚴格的責任制。前期工作負責單位對可行性研究和設計任務書的可靠性、準確性負責;決策部門對決策的合理性、正確性負責;設計單位對設計進度、設計質量負責;實施單位對工程的質量、工期和造價負責;材料、設備、能源、運輸等外部協作單位,對及時提供協作條件負責。
二、所有建設項目必須嚴格按照基本建設程式辦事。各單位、各級領導人都要認真執行本規定。不經充分技術經濟論證和審批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匆忙決定上項目;項目建設過程中,不得擅自增加工程內容,提高工程標準,擴大建設規模;不得任意改變建設工期和總概算。否則,要追究決定人的責任。
三、計畫部門對主管部門或地區報送的建設前期工作檔案(可行性研究、設計任務書、初步設計),要按照國家確定的發展規劃和技術經濟政策,對資源條件、選廠布點、建設規模、產品方案、工藝流程、設備選型、總體布置、總概算以及投產後的經濟效益,認真組織審查,確保建設項目決策正確。如果審查不當,把關不嚴,造成決策失誤,由計畫部門主管負責人承擔應負的責任。對建設項目在計畫上安排不周,執行督促檢查不嚴,或因投資安排不足,拖延工期,不能按計畫建成投產發揮效益,由計畫部門主管負責人承擔應負的責任。
四、基本建設的前期工作必須從實際出發,準確掌握基礎資料,認真落實各項建設條件,十分注意經濟效果和社會效益。建設項目的前期工作,要經主管部門嚴格審查,由發給證書的設計、諮詢等單位承擔。列入前期工作計畫的建設項目必須設立項目主持人。項目主持人由生產單位的負責人、主管單位計畫部門的負責人或承擔該項目的設計負責人擔任。項目主持人對主管部分全面負責,項目主持人負責組織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任務書和初步設計,並對工作成果的科學性、準確性承擔責任。如果各項前期工作檔案的資料不可靠,數據不準確,導致項目決策失誤,要追究項目主持人的責任。
五、設計任務書批准以後,由建設單位委託有勘察設計證書的設計部門進行初步設計的編制,並簽訂《設計委託契約》。設計委託契約的內容應包括設計依據、工程範圍、基礎資料的提供、工程控制造價、出圖日期以及經濟責任等。初步設計的編制必須按照批准的設計任務書的要求進行。一般建設項目可採用兩階段設計(初步設計與施工圖設計)。初步設計的內容應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深度應能滿足編制施工組織設計、主要材料、設備的訂貨和土地徵用、平整場地等施工準備要求。
經審查後,初步設計的總概算超過原批准設計任務書限額的百分之十以上時,計畫部門須重新考慮該項目的可行性。或補充編報設計任務書,或停止該項目的實施。初步設計批准後,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增加工程內容,提高設計標準,擴大建設規模。如果設計有大的漏項,計算有錯誤,導致工程浪費,造價升高,以及不能按時出圖影響工程建設,要追究設計單位的經濟責任和設計負責人的責任。執行設計委託契約中的糾紛,原則上由主管部門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國家規定的契約管理機關申請調解和仲裁,也可直接向法務部門起訴。
六、按隸屬關係,主管部門或地區要對建設項目的建設全面負責。在建設中,必須配備熟悉基本建設業務、有組織能力、年富力強的同志擔任項目建設經理;並抓好設計、投資、設備材料、施工隊伍、協作關係和生產準備的落實。如果建設前期工作檔案提供的資料不可靠,數據不準確,協作配套條件不落實,甚至有意弄虛作假,或者把國家分配的投資、物資挪作他用,致使建設項目工期拖長,概算突破,造成損失浪費,要追究主管部門或地區主管基本建設負責人及有關人員的責任。
七、項目建設經理自始至終負責組織項目的建設。項目經理確定以後,在建設的過程中一般不得隨意更換。項目建設經理要按照批准的設計檔案和國家有關規定,具體組織項目的建設,與各有關方面簽定協定或經濟契約,明確各自的責任;實行建設項目包乾經濟責任制,嚴格控制建設總投資,安排好工程建設總部署,督促檢查施工進度和工程質量,確保按國家計畫要求建成投產,發揮經濟效益。如果組織領導不力,現場管理混亂,不按合理工期建設,工程質量不好,敞口花錢,概算失去控制等,要追究項目建設經理的責任。
八、施工單位要做好施工前的各項準備工作,確定建設項目的施工負責人。施工負責人必須按照施工程式和施工圖組織設計,合理組織施工,做到科學管理,文明施工,嚴格執行施工標準、規範和驗收制度;積極實行各項經濟責任制,嚴禁“吃、拿、卡、要”;努力節約工料,降低成本,提高工程質量,縮短施工工期。施工單位應從全局出發,全面竣工不留尾巴,及早發揮資金效益。如果違反施工程式,擅自修改設計圖紙,故意分散施工隊伍,拖延工期,甚至偷工減料,高估冒算,要追究施工單位的經濟責任和施工負責人的責任。
九、基本建設項目在建設過程中要逐步實行項目包乾經濟責任制,根據建設項目的特點和具體條件,可採取建設單位對上級主管部門包乾;施工單位對上級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包乾;下級主管部門對上級主管部門包乾;對工程技術簡單,需要勞力較多的工程,也可由地方組織統建包乾。
建設項目包乾的內容包括:
1、包投資。以批准的設計概算或審定的施工圖預算確定的投資額為準,根據具體情況,目前可採用按設計概算包乾、按施工圖預算包乾、按預算加係數包乾,或按平方米造價包乾。
2、包工期。以國家計畫或上級主管部門規定的合理工期為準。
3、包質量。以有關的技術標準、規範以及設計要求為準。
4、包主要材料用量。以設計檔案提供的主要材料用量或商定的主要材料清單為準。
5、工業項目包形成綜合生產能力;非工業項目包建成合格交付使用。
主管部門委託建設單位包乾,或建設單位委託施工單位包乾,須對建設資金,材料設備,外部配套條件,生產定員配備,試車的原料、燃料等方面予以保證。實行基本建設項目包乾,必須在建設銀行的監督下,由包、保雙方簽訂“項目經濟包乾契約”,確定“包”、“保”的具體內容。實行基本建設項目包乾的權益和獎罰,可按照國家計委、經委、勞動人事部、建設銀行頒發的“基本建設項目包乾經濟責任制試行辦法”執行。
十、建設銀行要及時參加設計概算、施工預算和工程決算的審查,對各種渠道的建設資金,建設銀行要統一管理,監督使用。對任意增加工程內容、提高工程標準、擴大建設規模等不合理的費用,建設銀行有權拒絕撥款,並及時報告上級部門進行嚴肅處理。如果對建設資金的使用監督不嚴,或者違反基建撥款條例,該撥款不撥款,造成損失浪費,由項目所在地的建設銀行行長承擔應負的責任。
十一、物資供應、設備成套部門對實行責任制的項目所需的材料、設備,在計畫安排上要按主要物資用量清單、供應範圍和建設進度組織貨源,確保供應。對違反本規定的基建項目,計畫部門有權不列入計畫,建設銀行有權不撥貸資金,物質部門有權不供應物資。設計和施工單位有權不承擔設計、施工任務。
十二、對於前期工作周密,建設資金控制準確,真正做到工期短、質量優、投資省、效益好的建設項目,由省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對項目建設經理、施工負責人、項目主持人分別情況給予記功、晉級或其它形式的獎勵。
凡違反本規定,造成重大質量事故、延誤建設工期、投資失去控制、並造成重大損失的單位和個人,應追究責任,由上級主管部門視問題的性質及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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