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細則

山西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細則在1990.09.22由山西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細則
  • 頒布時間:1990年09月22日
  • 實施時間:1991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山西省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了切實保護女職工在勞動和工作(以下統稱勞動)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本省境內一切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的女職工。
第三條 企業事業單位應確定管理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的機構或專、兼職人員。
第四條 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按勞動部頒發的《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 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因此解除其勞動契約,也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
第六條 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並相應地減少其勞動定額。
第七條 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所在單位安排其在上下午工間各休息半小時,並相應地減少其勞動定額,有條件的可暫做其他工作;不得安排加班加點和從事夜班勞動。
第八條 女職工懷孕和分娩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所在單位負擔。
第九條 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產前假一般不得推至產後休息。
女職工符合計畫生育規定的,可按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增加產假。
第十條 女職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應當根據醫療保健或婦幼保健機構出具的證明,給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產假;懷孕四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四十二天產假。
第十一條 女職工在產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其福利待遇和參加晉級評獎。
第十二條 女職工產假期滿上班後,應經過一至二周的適應時間,再恢復原勞動定額。
第十三條 女職工在工作期間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其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應算作勞動時間,並相應地減少其勞動定額。
嬰兒滿周歲後,由縣以上醫療保健或婦幼保健機構確診為體弱兒的,可適當延長女職工的哺乳期,但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十四條 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加班加點和從事夜班勞動。
第十五條 女職工較多的企業,有條件的,可設立孕婦休息室、嬰兒哺乳室、女職工浴室。
第十六條 女職工因更年期綜合症不能適應原工作時,憑縣以上醫療保健或婦幼保健機構的證明,由所在單位根據條件安排其他適宜的工作。
第十七條 各單位每隔一至二年應組織女職工進行一次宮頸癌、乳腺癌、滴蟲性陰道炎、黴菌性陰道炎等婦女病檢查,並對患者積極給予治療。
第十八條 凡在職女職工,由所在單位每月發給二元衛生費或相當價值的衛生用品,此項開支,企業從職工福利基金中列支,行政、事業單位在包乾經費職工福利費中解決。
第十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業建設項目時,必須嚴格按照《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的規定,設定女工衛生設施。
第二十條 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按照國務院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山西省勞動保護暫行條例》和《山西省工業勞動衛生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女職工違反國家和本省計畫生育規定時,應按照計畫生育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勞動部門負責對本細則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工會、婦聯組織有權對本細則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由山西省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