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提供使用管理辦法》是山西省人民政府2006年10月19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山西省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提供使用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山西省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提供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切實加強對1∶50000和1∶10000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提供使用的管理,更好地發揮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在信息化建設中的基礎平台作用,為山西經濟社會發展和國防建設提供服務保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是指山西省行政區域內的1∶50000、1∶10000基本比例尺數位化基礎測繪成果。
第三條山西省測繪局負責全省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提供和使用的管理工作,負責對全省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保管、維護、提供、更新和社會化服務工作。
第四條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實行無償使用或者有償使用。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用於省政府機關巨觀決策和公益事業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救災、搶險期間需要使用的;軍隊因國防建設需要使用的以及晉西北、太行山革命老區和貧困縣進行總體規劃、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城鎮化建設需要使用的可以無償使用。其他用於經營性、盈利性等用途,需要使用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一律實行有償使用。
第五條涉外使用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部門和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攜運本《辦法》第二條所指測繪成果出境,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六條為了充分發揮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作用,加快地理信息數據更新,實現信息成果共建共享,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關部門應與省測繪局建立基礎地理信息數據與大比例尺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各專業信息數據交換機制,對建立數據交換關係的部門和單位,可優惠或無償使用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第七條我省1∶50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是屬於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部門和單位需要利用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應當提出申請,明確使用目的和範圍,並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省測繪局審批。
第八條凡需使用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部門和單位必須按照《國家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使用許可管理規定》簽訂使用許可協定,使用許可協定應註明使用範圍、保密義務、智慧財產權等事項。
第九條獲得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使用許可的部門和單位擁有許可規定範圍內的使用權,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對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做局部修改或者對數據的格式進行轉換,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將基礎數據或修改、轉換後的數據對外發布和向第三方提供和轉讓。
第十條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建設工程測繪項目,需要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或者需要使用航攝相片和衛星遙感數據的,有關部門在批准立項前應當書面徵求測繪主管部門的意見,有適宜數據和資料的,省測繪局應充分利用已有的數據和資料,給予提供,避免重複測繪,浪費資金。
第十一條1∶50000、1∶10000基本比例尺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應當依照國家保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因對基礎地理信息數據保管不當,造成泄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