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考試辦法(試行)

山西省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考試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和規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考試制度,根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法務部令第138號)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考試是申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的規定程式。
參加山西省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考試,成績合格的方可申請山西省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核准。具有法律職業資格或者曾經取得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的人員除外。
第三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考試應當依法、公平、公正。
第四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考試的組織實施應當接受監察、保密等機關和社會監督。
第二章 考試組織
第五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考試由山西省司法廳負責實施,實施工作的相關規定,由山西省司法廳另行制定。
第六條 各市、縣(市、區)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專門機構配合省司法廳做好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考試有關工作。
第三章 報名條件
第七條 報名參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考試的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具有山西省戶籍或山西省常住人口居住證;
(三)高等學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
(四)品行良好;
(五)身體健康。
前款第三項規定的學歷專業條件放寬為高等學校法律專業專科畢業或者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並具有法律專業知識的縣(區)以山西省司法廳發布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考試公告為準。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參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考試: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或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三)曾因嚴重違法違紀違規行為被基層法律服務所解除聘用契約或者勞動契約的;
(四)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四章 考試方式
第九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考試根據基層實際需求適時組織。具體考試時間和相關安排在舉行考試3個月前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考試主要測試應試人員所應具備的法律專業知識和從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的能力。
第十一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考試採用閉卷方式進行。
考試內容以公布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考試公告為準,不指定考試教材和輔導用書,不舉辦也不授權或者委託任何機構舉辦考試輔導培訓班。
第十二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考試實行全省統一命題、統一評卷,統一確定合格分數線。
考試成績及合格分數線由山西省司法廳公布。
第五章 考試合格證管理
第十三條 參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考試成績合格,並不具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情形的人員,由山西省司法廳頒發考試合格證書。
第十四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考試合格證書分為A類和B類。A類為高等學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B類為學歷專業條件放寬的高等學校法律專業專科畢業,或者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
第十五條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考試合格證自發證之日起,3年內申請執業核准有效。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取得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考試合格證書的,由山西省司法廳宣布其考試合格證書無效。
第六章 違紀處理
第十七條 應試人員有違反考試紀律行為的,視其情節、後果,分別給予口頭警告、責令離開考場並取消本場考試成績、確認當年考試成績無效;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八條 考試工作人員有違反工作紀律行為的,視其情節、後果給予相應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山西省司法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山西省司法廳此前制定的有關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考試的規範性檔案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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