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考試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和規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考試制度,根據《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法務部令第...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於2000年3月30日以法務部令第60號公布,根據2017年12月25日法務部令第138號修訂。該《辦法》分總則、執業條件、執業核准、人員...
根據2000年3月31日法務部第60號令發布並於同日起施行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的規定和其他相關規定,申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第七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有規範的名稱和章程;有三名以上符合法務部規定條件、能夠專職執業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住所和必要的資產。
第五條 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建立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活動的年度考核制度,負責組織本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上一年度執業活動的考核評價,提出考核等次建議。
仲裁和基層法律服務管理工作;負責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在省內的組織實施工作;指導監督本系統法學教育、法學理論研究和司法行政政策理論研究工作;指導、監督本系統財務...
服務所的監督管理,根據法務部《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法務部令第137號)、《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法務部令第138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天津市實施《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細則 (1995年8月14日) 河北省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程式(試行) (1992年10月15日) 山西省鄉鎮法律服務所財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是符合《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規定的執業條件,經核准執業登記,領取《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在基層法律服務所中執業,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
“信用山西”建設領導組調整為山西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聯席會議制度,統籌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領導機構和工作機制進一步完善;出台《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社會信用體系...
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省級政務服務平台建設工作推進方案的通知》(魯政辦字〔2015〕51號)、《關於印發山東省省級政務服務平台管理辦法(試行)等七項平台...
負責組織開展司法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的專業、業務培訓、進修和法律服務機構的年度財務收支內審。辦理全縣律師、公證等專業技術職務的考試考核和報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