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鎮和廠礦節約用水規定

《山西省城鎮和廠礦節約用水規定》是山西省人民政府1982年12月21日發布的規定。

【發布單位】804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2-12-21
【生效日期】1982-12-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西省城鎮和廠礦節約用水規定
(1982年12月21日晉政發〔1982〕159號)
我省水資源貧乏,一些工業集中的城鎮和地區。已發生不同程度的缺水問題。隨著能源基地的建設和工農業生產的發展,水的供需矛盾將日趨尖銳。但是,當前用水方面的浪費很嚴重,這種狀況如不及時扭轉,若干年後,缺水將會成為我省一大災難。因此,節約用水是城鎮供水工作的長遠方針,也是緩和城鎮供水緊張,解決嚴重缺水的現實有效措施。為此,特作如下規定:
一、凡在本省轄區範圍內的一切廠礦、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和城鎮居民,不論是用城鎮自來水、自備水源或其他水源者,均應執行本規定。
二、各級水資源管理委員會和經委、建委,共同負責當地廠礦、城鎮計畫用水和節約用水的領導和管理工作。
廠礦企業的節水工作,由各主管廳、局負責。各級主管單位要確定專人負責此項工作,把節水列為節能的重要內容,做為考核企業經濟效果的一項重要指標。
各廠礦企業要建立健全從厂部到車間的節水管理機構,並確定一名領導人負責此項工作。
太原、大同、陽泉、長治、榆次、侯馬、臨汾等市,以城建部門為主,各縣和市的郊區以水利部門為主,抽調專人組成節水小組,在水資源主管部門領導下開展工作。節水小組的職責是:宣傳貫徹中央和省有關計畫用水、節約用水的方針、政策;制定節水管理辦法,推廣節水新技術、新工藝;會同有關部門審批節水措施,並督促檢查落實情況;審批、考核廠礦企事業單位用水定額和用水計畫。
三、所有城鎮和廠礦用水單位,包括用自來水、自備水源或其他水利工程供水的單位,都要分期分批實行計畫供水,要下達用水定額指標。供水部門要編制月、季、年供水計畫,按計畫供水。
四、各廠礦企事業單位要結合實際情況,採用先進的節水工藝,調整生產工藝流程,降低用水單耗,制定經濟合理的生產用水定額。採取循環用水、一水多用、廢水處理等綜合利用措施,提高水的重複利用率。所需經費,從企業的技措或基建費中解決。
五、今後新建、擴建的企事業單位,必須根據節約用水的原則,把節約用水的工程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施工和投產,並作為竣工驗收的條件之一。
六、各廠礦企業的車間和主要耗水設備,限期全部安裝水錶,逐步制定用水定額和用水考核制度。節水小組和供水部門,要負責計量儀表的校驗和維修。
七、節約生活用水,取消“包費制”,逐步改變“喝大鍋水”的辦法。在二至三年內,有計畫地推行水錶入戶,計量收費。現有住宅裝表所需費用,由住房產權單位負責。各地可根據具體情況逐步解決,新建住宅都要按戶裝設水錶,費用列入建房投資。
八、各企事業單位及房產管理部門、自來水公司,要加強供水、用水設備、管網的管理和維修,堵塞跑、冒、滴、漏,堅決杜絕“常流水”的浪費現象。
九、供水企業要努力做好城市供水工作,給用戶創造方便條件,對供水企業,應從水質、水壓、漏水率、成本、節水量、服務質量等項指標,進行全面考核,並作為提取職工獎勵和福利基金的依據。
十、從本規定公布之日起,取消對化肥、發電及其他用水多的廠礦企業的優待水價。
十一、超計畫指標用水的單位,要根據其超用水量,按累進制加價收水費或徵收水資源費。超計畫用水百分之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以內的,超過部分加一倍、二倍、三倍、四倍、五倍收水費或徵收水資源費。超過百分之五十者,超過部分除按六倍以上收費外,還要強行限供或停供。
十二、超計畫指標用水收交的款項上交財政。可作為節水管理和技術改造的專項資金,用於節水管理、節水新技術推廣和節水工程的補助經費。
十三、節水效果顯著的廠礦企業,可用綜合獎金和企業利潤留成進行獎勵,按節約的水費或水資源費的百分之三計算獎金。
十四、對違反本規定,嚴重浪費水資源的單位或個人,應給予經濟制裁和行政處分。
十五、各地區、各部門可根據本規定,制定節約用水的具體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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