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集中供熱定價成本監審辦法

辦法印發,主要內容,

辦法印發

山西省城市集中供熱定價成本監審辦法
日前,從省發改委傳來訊息,為了加強城市集中供熱成本監管,規範城市定價成本監審行為,結合山西實際,省發改委制定了《山西省城市集中供熱定價成本監審辦法》,並從10月27日起執行。

主要內容

該辦法是根據《價格法》、《政府定製價格成本監審辦法》等有關規定而出台的。根據該辦法,我省區域內供熱定價成本包括原輔燃料費用、職工薪酬和製造費用。與供熱生產經營過程無關的各種費用,如向上級公司或者管理部門上交的利潤性質管理費,代上級公司或管理部門繳納的各項費用,各類捐贈、贊助、滯納金、違約金、罰款及計提的準備金、各種廣告費等不能計入供熱定價成本。
在全省行政區域內,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級定價許可權範圍內的供熱成本定價監審,履行主體責任。供熱成本監審應當以近三年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或者財政、稅務、審計等政府部門審核的年度財務會計報表及手續齊備的原始憑證及賬冊為基礎。沒有正式營業或者營業不滿一個會計年度的供熱經營者不適用該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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