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理標誌產業協會

山西省地理標誌產業協會

山西省地理標誌產業協會,縮寫:SXGIIA,是山西省地理標誌事業發展領域中的一個專業性、公益性、學術性的非盈利性社團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地理標誌產業協會
  • 外文名:Shanxi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Industry Association,
  • 縮 寫:SXGIIA
  • 成立時間:2018年8月29日
  • 協會會長:李美霞
  • 管理機關:山西省民政廳
  • 組織類型:社會團體
發展經歷,協會章程,

發展經歷

山西省物產豐富,在歷史傳承與現代戒再探科技進步中,特色農林牧業、農產品加工業、傳統手工業不斷革新發展,富有地域特色和品牌的土特產品愈加豐富。保護地理標誌,對於促進農村經濟發展、農業結構調整、農民收入增加具有重要意義。經山西省民政廳批准,2018年8月29日山西省地理標誌產業協會在太原市迎澤賓館舉行成立大會。承促精雅協會成立當日,會議審議通過了《山西省地理標誌產業協會章程》,選舉產生了第一屆理事會,李美霞當選為協會第一屆會長。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山西省地理標誌產業協會。
第二條 本會是由省內從事地理標誌產業研究、科研開發、生產製造、加工服務、配套服務的企業、科研單位、行業組織自願組成的全省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和動員社會力量,協助各級地方政府加強對地理標誌的保護與開發,發揮駝欠凶連線政府和產業的橋樑、紐帶作用;行使好法律授權、政府委託和協會會員聯合授權,組織開展地標產業市場調查研究,掌握市場動態和相關政策運行情勢,發揮為職能部門監管市場、維護地標行業秩序的拾遺補缺功能;用科學理念服務“三農”,為會員單位創造聯繫、交流的條件,為山西地標產業增效、發展提供及時快捷的信息、技術和人才支持,推動地理標誌產品優勢資源轉化為品牌優勢和市場核心競爭力 。
第四條 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山西省民政廳的監督與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位於山西省太原市綜改示範區太原唐槐園區唐華路15號綜合樓5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發展地理標誌產業戰略目標規劃,積極開展行業調研,收集發布行業信虹姜息和情況,參與研究探討地理標誌產業發展規劃和法規政策規定,為政府相關決策和部署提供依據和服務,切實發揮連線政府和產業的橋樑、紐帶作用。
(二)組織開展國內外多形式產品展示、經濟技術合作交流、市場拓展行動以及推介活動。開展行業自律、誠信體腿騙采系建設龍頁臘、商記阿愉套標和智慧財產權保護,切實維護會員權益,解決矛盾和熱點難點問題,建設行業溫馨和諧大家庭。
(三)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和維護行業有序發展規範機制和法律保護體系,推廣地理標誌產業產品標準化和可追溯體系。
(四)為全省地理標誌產業發展和品牌建設搭建平台,加強對全省地理標誌產品的保護開發和宣傳,挖掘品牌、歷史、文化價值,提升地理標誌產品品牌價值,開展地理標誌文化交流,不斷擴大影響力。
(五)接受政府部門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分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優先取得本會編印的專業期刊及有關學術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參加本會組織的科學技術推廣、科學普及和諮詢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者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時,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進行獎勵和表彰工作;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擔任)。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的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主持會長、秘書長辦公會,聽取秘書長工作匯報,檢查辦事機構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
(五)接受常務理事會委託的協會工作;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本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會團體登記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優先取得本會編印的專業期刊及有關學術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參加本會組織的科學技術推廣、科學普及和諮詢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者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時,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進行獎勵和表彰工作;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擔任)。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的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主持會長、秘書長辦公會,聽取秘書長工作匯報,檢查辦事機構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
(五)接受常務理事會委託的協會工作;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本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會團體登記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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