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創業就業基金會屬全省性公募基金會,主要為創業就業事業提供資金幫扶和公益服務。基金會宗旨:扶助一個創業者,成就一個未來企業家。基金會業務範圍:籌集資金,對創業者給予資金幫扶、培訓,開發創業項目,獎勵創業就業工作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創業就業基金會
- 性質:全省性公募基金會
- 目標:提供資金幫扶和公益服務
- 業務範圍:籌集資金,對創業者給予資金幫扶
組織機構,章程,
組織機構
創業就業基金會領導組成:
理事長: 姚新章 (原省人大委會副主任、省總工席)
常務副理事長: 李天星(原省人事廳副廳長)
副理事長: 譚 慷(YBC全國辦國際事務發展部部長)
秘書長:
楊 軍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山西省創業就業基金會,(英譯名:Shanxi Business and Employment Foundation,縮寫為“SBEF”)。
第二條 本會屬於地方性公募基金會。
本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區域範圍是:山西省行政區域內。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貫徹“創業帶動就業”的方針,為山西省創業就業促進會的宗旨和業務提供資金幫扶和公益服務,幫助創業者提高創業能力,提高創業成功率,推動全省創業就業工作。
第四條 本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400萬元,來源於省政府撥款。
第五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登記管理機關是山西省民政廳,本會自覺接受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和山西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住所:山西省太原市長治路227號高新國際大廈13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按照合法、自願、有效的原則,通過各種渠道,募集創業就業資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接收海內外熱心支持山西創業就業事業的政府、組織、團體、企業和個人捐贈的資金、物資和提供的技術援助。
(二)為山西創業就業工作提供多種模式的資助服務,對創業人員在政府小額擔保貸款的基礎上,按照中國青年創業國際計畫(YBC)模式再給予適度的配套資金扶持。
(三)開展創業就業教育、培訓,提高創業就業者的能力,聘請創業導師為創業者提供“一對一”輔導,提高創業成功率。
(四)開展創業項目的徵集、論證和推介,為創業者提供可行項目。
(五)獎勵為創業就業工作做出傑出貢獻的團隊和個人。
(六)開展與本會業務有關的國內外形式多樣的交流、考察和合作。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理事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需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山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審查,並經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
本會由24名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每屆任期為五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遵守和執行本會規章制度和決議,自覺履行理事義務;
(三)熱心創業就業事業,在創業就業工作或財務管理方面有一定專長和經驗;
(四)熱心社會公益事業,有愛心和社會責任感。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調整:
(一)第一屆理事會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發起人、主要捐贈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發起人、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會。
(三)罷免、調整、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六)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監督和建議權;
(四)享受本會提供的政策、法律、信息、技術、人才、資金等方面服務的優先權;
(五)熱心和支持本會的工作,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本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調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審定年度工作報告;
(四)審定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如有1/3以上理事提議屬理事會決議的重要事項時,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委託的召集人須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和終止。
理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可通過授權委託或通訊方式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會設監事三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本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督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本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 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組織的法人代表。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職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 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 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開展本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2)組織實施本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3)擬定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4)擬定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長審定;
(5)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6)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7)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8)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9)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會為公募基金會,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政府資助或撥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本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實施本會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
(二)公益資助項目的管理費用支出;
(三)籌資和資產保值、增值費用支出;
(四)不在本會獲取報酬的理事和監事,在為本會工作中發生的費用支出;
(五)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費支出。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在全省範圍內開展、實施面向社會公眾的100萬元以上的募捐活動;
(二)總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投資活動。
第三十六條 本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本基金會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本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與本基金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9年 12月10 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山西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