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保險行業協會

山西省保險行業協會成立於2001年6月,是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山西監管局審查同意並在山西省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的山西省保險業的全省性自律組織,是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保險行業協會
  • 性質:行業協會
  • 省份:山西省
  • 成立於:2001年6月
簡介,組織機構,組織框架,

簡介

協會業務活動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山西保監局的監督和指導,並接受省民政部門的監督和管理。根據中國保監會《關於加強保險業社團組織建設的指導意見》(保監發[2007]118號)精神,2009年9月28日,山西省保險行業協會召開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順利進行了換屆。
截止到2009年底,山西省保險行業協會共有30家會員單位,其中財產保險公司15家,人壽保險公司13家,地方保險協會2家。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經理事會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協會秘書處為常設辦事機構,由專職秘書長負責日常工作。
協會理事會下設財產保險專業委員會、人身保險專業委員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和工作考核委員會。協會秘書處日常辦事機構由五個部門組成,分別為:綜合辦公室、財產險工作部、人身險工作部、中介工作部和電子化考試中心。
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經濟金融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督促會員自律,維護行業利益,促進行業發展,為會員提供服務,促進市場公開、公平、公正。
協會的基本職責是:自律與服務。重點發揮自律職能,促進市場公平,維護消費公正。同時做好維權、協調、交流和宣傳等工作,為會員和消費者提供優質服務。

組織機構

山西省保險行業協會第三屆理事會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會長:
邰富春 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總經理
常務副會長:
王俊國 山西保監局辦公室副主任
副會長:
趙立業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總經理
王力峰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總經理
劉 波 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總經理
張增福 中國人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總經理
王興業 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總經理
秘書長:
郭志龍

組織框架

一、會員代表大會
山西省保險行業協會
山西省保險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由上一屆常務理事會最後一次會議產生的會員代表大會主席團主持。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協會的合併、分立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應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的事宜。
二、理事會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組織協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承擔人身險專業委員會日常事務;
6、組織落實山西保監局授權委託辦理事項及協會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中介工作部:
1、組織落實保險中介領域自律協調與服務工作。
2、負責保險行銷員管理、資格證書管理和繼續教育管理信息系統的日常管理與維護。
3、對口負責與保監局相關處室、各會員公司的工作聯繫、溝通與協調。
4、負責處理涉及保險中介方面的信訪投訴。
5、收集行業對中介工作管理的意見和建議,做好相關的基礎工作。
6、負責保險中介領域發展狀況的調查研究與信息統計。
7、組織落實山西保監局授權委託辦理的工作事項和協會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電子化考試中心:
1、受山西保監局委託,承擔山西省保險中介從業人員的資格考試及准考證的發放;
2、負責協會秘書處網路系統和計算機維護.
3、協會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山西省保險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山西省保險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全稱為TheInsuranceAssociationofShanxi,縮寫為SIA。
第二條協會是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山西監管局(以下簡稱山西保監局)審查同意並在省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的山西省保險業的全省性自律組織,是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經濟金融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督促會員自律,維護行業利益,促進行業發展,為會員提供服務,促進市場公開、公平、公正。
第四條根據中國保監會《關於加強保險業社團組織建設的指導意見》,不斷推進協會專業化、職業化、規範化建設。
第五條協會業務活動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山西保監局的監督和指導,並接受省民政部門的監督和管理。
第六條協會的辦公地點設在太原市。
第二章職責範圍
第七條協會的基本職責是:自律與服務。重點發揮自律職能,促進市場公平,維護消費公正。同時做好維權、協調、交流和宣傳等工作,為會員和消費者提供優質服務。
第八條協會履行下列行業自律職責:
(一)接受山西保監局委託,制定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準則、行規行約,對保險從業人員進行資格管理;
(二)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組織簽定自律公約,約束不正當競爭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三)接受山西保監局委託,組織制定保險業產品、技術、服務等方面的指導性條款,報山西保監局審查同意後對外發布;
(四)推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探索建立信用評價機制,大力培育誠信文化,加強誠信檢查和監督;
(五)進行自律管理,對於違反協會章程、自律公約、損害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合法權益、參與不正當競爭的會員,可按照章程或自律公約的有關規定,實施警告、業內批評、公開譴責、支付違約金和提請山西保監局依法對其進行處罰等懲戒措施。
第九條協會履行以下行業服務職責:
(一)積極參與政府和山西保監局的政策論證,提出保險業政策、立法和行業規劃等方面的建議;
(二)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山西保監局和政府反映保險市場存在的問題,並提出解決意見和建議;
(三)加強同政府部門和市場主體的溝通,爭取有利於保險業發展的社會環境和政策環境,維護保險業、會員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四)主動聽取會員單位意見、傾聽會員單位呼聲,積極代表會員單位與有關方面協調溝通,維護會員單位利益;
(五)認真受理保險諮詢和投訴,化解各種矛盾,及時向山西保監局上報重大投訴案件,做好山西保監局批轉的投訴案件調查處理工作;
(六)組織會員單位開展業務、技術和工作經驗交流。通過刊物、網站、信息平台等形式,完善信息數據,反映業內動態,建立信息分享機制;
(七)整合業內宣傳資源,加強與媒體的溝通,正面引導輿論宣傳,積極開展保險業宣傳工作,大力提高保險業的社會影響以及公眾保險意識,強化市場主體法律意識;
(八)經山西保監局授權和委託,開展保險職業與實務方面的教育培訓工作;
(九)加強與省內外保險協會組織間的交流與合作,借鑑先進做法,維護行業利益;
(十)承辦山西保監局委託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十條協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一)凡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在山西省境內設立的保險公司(含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各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及其地市級分支機構,應當在設立後加入協會,成為會員;
(二)凡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在山西省境內設立的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機構、保險公估機構等保險服務機構按有關規定要求加入協會,成為會員;
(三)在全省各地市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的保險行業社團組織,自動加入協會,成為特別會員。
第十一條會員的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經營業務許可證複印件、營業執照複印件以及協會要求的其他檔案;
(三)經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查同意後成為會員,按協會規定繳納入會費。
保險機構應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註冊後正式營業的30日內提交入會申請、辦理入會手續。保險服務機構按有關規定要求入會。
地市保險社團組織參照本條規定辦理入會手續。
第十二條會員單位發生合併、分立、終止等情形的,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第十三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要求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三)通過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提出建議的權利;
(四)優先參加協會舉辦的活動和獲得協會服務的權利;
(五)對協會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討論並決定協會的重大事項,對協會決議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六)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的章程、自律公約、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
(二)執行協會決議;
(三)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四)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接受協會的詢問和調查,如實反映情況並提供協會履行職責所需的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繳納會費;
(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一節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五條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由上一屆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最後一次會議產生的會員代表大會主席團主持。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及分配,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根據會議規模、會員總數等因素,綜合考慮確定。會員代表應當是會員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主管業務負責人。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協會的合併、分立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應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的事宜。
第十八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但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決定協會的合併、分立,終止,須經到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每屆至少召開一次。經理事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條會員代表大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進行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山西保監局和民政部門批准同意,並在批准期限內完成換屆。
第二節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組織協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二條理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能代表所在會員單位行使會員權利、履行會員義務;
(二)支持協會工作;
(三)會員代表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理事在協會任期內,如因工作變動調離原單位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繼續擔任理事的,會員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協會報告,其繼任負責人可直接接任協會理事,協會應發文通知各會員單位。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
(五)決定聘任和解聘秘書長、副秘書長;
(六)決定設立和撤銷專業委員會,聘任和解聘各專業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
(七)批准秘書處各部門負責人、地市辦事處負責人人選;
(八)批准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編制及聘用方案;
(九)制定自律規則、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
(十)批准協會年度工作計畫;
(十一)對秘書處及秘書長、副秘書長和各專業委員會主任的年度工作進行考核;
(十二)批准協會年度預算、決算方案,並對協會財務情況進行監督;
(十三)決定會費收繳標準;
(十四)執行山西保監局授權或委託的各項工作;
(十五)審議和決定協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含代行理事職責的參會人員)出席方可召開。理事因故不能參加會議,應指派相當職級負責人並書面授權代理行使理事職責參加會議。理事會的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含代行理事職責的參會人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根據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的提議,可以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第三節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七條協會設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及其他常務理事組成。具體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其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權,負責組織協會開展工作並領導秘書處工作。
第二十九條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含代行常務理事職責的參會人員)出席方可召開。常務理事因故不能參加會議,應指派相當職級負責人並書面授權代理行使常務理事職責參加會議。常務理事會的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含代行常務理事職責的參會人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條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如情況特殊,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三十一條常務理事在協會任期內,如因工作變動調離原單位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繼續擔任協會職務的,會員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協會報告;除擔任協會會長外,其他繼任負責人可直接接任協會職務,協會應發文通知各會員單位。
第四節專業委員會
第三十二條協會下設財產保險專業委員會、人身保險專業委員會、保險中介專業委員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工作考核委員會等專業委員會。
第三十三條會員單位根據性質或需要,成為不同專業委員會的成員。各專業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分別由會員單位選派分管相關領域的負責人出任。專業委員會主任也可由協會專職工作人員出任。
第三十四條專業委員會會議原則上每年至少召開2次,研究各專業領域的發展事項。
專業委員會不再下設分支機構和辦事機構,其需要落實的事項由協會秘書處具體負責實施。
第五節秘書處
第三十五條秘書處是協會的日常辦事機構。
第三十六條秘書處的具體職責是:
(一)負責協會的日常工作;
(二)代表協會進行對外聯絡;
(三)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四)組織落實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定事項,接受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工作考核;
(五)組織推動並積極協調各專業委員會開展工作,具體落實各專業委員會的決定事項;
(六)組織協會重要會議;
(七)具體承辦山西保監局授權委託事項;
(八)組織開展行業自律,簽訂自律公約並監督執行;
(九)開展行業服務;
(十)履行和落實協會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七條秘書處應建立健全勞資、黨建、檔案、崗位責任與考核、財務等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條秘書處工作人員實行專職化、全員聘用制管理。
第三十九條秘書處工作人員編制及聘用方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後,通過行業選拔或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報山西保監局備案。
第六節地市辦事處
第四十條地市辦事處是協會延伸在地市的派駐機構。
第四十一條地市辦事處在協會授權範圍內開展工作。
第七節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第四十二條協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協會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4年,任期一般不超過兩屆。
第四十三條協會實行會長負責制,會長為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四條會長、副會長人選可以是山西保監局提名的人員,也可以是會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會長、副會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並經山西保監局審查同意後,報民政部門審核登記。
第四十五條會長在任期內發生工作變動調離原單位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繼續擔任會長的,由理事會決定其繼任負責人是否接任或重新進行選舉。會長離任,須進行離任審計。
第四十六條協會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秘書長、副秘書長為協會專職職位,不得在業內外兼任其他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及會長負責。秘書長、副秘書長人選可以由業務主管單位提名,也可以由會長或2名以上副會長提名,也可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經山西保監局審查同意後聘任,報民政部門核准登記。
第四十七條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可以連選連任,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社團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秘書長在任期內年齡一般不得超過60歲,特殊情況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並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可以繼續擔任至任期屆滿。秘書長每年接受理事會的工作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應離任。秘書長在聘期內發生違法違紀、有損行業利益或有其他不適合繼續擔任秘書長情形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可提前離任。秘書長離任,需報山西保監局審查同意;秘書長離任後,經會長提議,可由常務理事會指定臨時秘書長或按規定程式選聘新任秘書長。秘書長離任,須進行離任審計。
第四十八條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組織研究協會發展規劃和重大事項;
(三)向理事會提交工作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匯報工作;
(四)簽發協會重要檔案;
(五)具體辦理秘書長、副秘書長及專業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的聘任或解聘手續。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代其履行職責。
第四十九條秘書長行使以下職責: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二)辦理秘書處各部門負責人、地市辦事處負責人及其他工作人員的聘任或解聘手續;
(三)負責協會各項規章制度的建立和執行;
(四)制定並組織落實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預決算;
(五)組織協調各辦事機構和各專業委員會開展工作;
(六)組織落實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各專業委員會的決定事項;
(七)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匯報工作,接受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工作考核;
(八)負責協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其他重大活動的組織、協調;
(九)負責與山西保監局、民政部門、各會員單位、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聯絡、溝通與協調;
(十)掌握保險市場狀況,組織開展行業自律與服務;
(十一)組織落實山西保監局授權委託辦理的工作事項;
(十二)簽發協會日常檔案;
(十三)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十條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中國保監會和民政部門關於協會主要負責人的任職基本條件;
(二)在保險業內有較大影響和較好聲望;
(三)具有在企事業單位或者國家機關擔任領導或者管理職務的任職經歷;
(四)熱愛協會工作;
(五)身體健康,公正廉潔;
(六)會員代表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五十一條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入會費、年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二條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會員收取會費。
第五十三條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以及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四條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五條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第五十六條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每年度一月份編制上年度的決算報告和本年度預算報告,報理事會審查,同時報送山西保監局備案。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協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七條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受財務審計。
第五十八條凡協會舉辦較大型活動,臨時需籌集經費,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通過。
第五十九條協會年度財務狀況應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指定的審計工作委員會進行審計。
第六十條協會工作人員實行專業化、職業化和規範化管理,其工資、福利、社會保險以及退休制度,參照本地區事業單位平均工資待遇水平,結合國家的有關規定、協會實際情況和行業特點提出方案,提交常務理事會通過後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六十一條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會議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六十二條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山西保監局審查同意,報民政部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三條協會自行解散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六十四條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山西保監局審查同意。
第六十五條協會終止前,須在山西保監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六條協會經民政部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六十七條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山西保監局和民政部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八條本章程經2013年10月2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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