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的通告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的通告》是山西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發布日期是2016年12月05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的通告
  • 發文字號:晉政函〔2016〕129號
  • 發布日期:2016年12月05日
  • 發布單位:山西省人民政府
檔案全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
關於開展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的通告
根據《全國農業普查條例》有關規定,國務院決定於2016年開展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按照《國務院關於開展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的通知》(國發〔2015〕34號)及《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第三次全國農業普查工作的通知》(晉政發〔2015〕44號)要求,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第三次農業普查的對象是我省行政區域內的農村住戶(包括農村農業生產經營戶和其他住戶)、城鎮農業生產經營戶、農業生產經營單位和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普查範圍包括農作物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和農林牧漁服務業。
二、普查的內容主要包括農業從業者基本情況,農業土地利用與流轉情況,農業生產與結構情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與農業規模化、產業化發展情況,新農村建設情況,農村人居環境與農民生活方式變化情況。
三、普查的標準時點為2016年12月31日24時,時期資料為2016年度資料。
四、普查現場登記按普查區進行。普查區按村(居)民委員會所轄地域劃分。 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將佩帶省農業普查機構統一製作的普查證件做好普查登記工作。
五、農業普查對象應依法接受普查登記,如實回答普查人員的詢問,按時填報農業普查表,不得虛報、瞞報、拒報和遲報。
六、各級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普查所獲取的普查對象個人和商業秘密,必須履行嚴格的保密義務;普查取得的農戶和單位資料嚴格限定於普查目的,不得作為任何單位和部門對普查對象實施考核、獎懲的依據。
七、各級農業普查機構接受社會各界對農業普查的諮詢以及對農業普查中單位和個人違法行為的檢舉和監督。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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