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分工方案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分工方案是一項由山西省政府相關部門頒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分工方案
  • 發布機構:山西省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2006年11月15日
  • 實施日期:2006年11月15日
分工方案,發行時間,

分工方案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分工方案
一、抓緊解決農民工工資偏低和拖欠問題
(一)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制度。(省勞動保障廳牽頭、省監委、省建設廳、省工商局、省公安廳、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省總工會等部門負責)。
(二)合理確定和提高農民工工資水平。(省勞動保障廳牽頭、省總工會參加)。
二、依法規範農民工勞動管理
(三)嚴格執行勞動契約制度。(省勞動保障廳牽頭、省建設廳、省總工會參加)。
(四)依法保障農民工職業安全衛生權益。(省安監局、省衛生廳、省勞動保障廳、省建設廳、省煤炭局、省監委、省總工會分別負責)。
(五)切實保護女工和未成年工權益,嚴格禁止使用童工。(省勞動保障廳牽頭,省公安廳、省教育廳、省總工會、省婦聯、團省委參加)。
三、搞好農民工就業服務和培訓
(六)逐步實行城鄉平等的就業制度。(省發展改革委、省勞動保障廳、省監委、省財政廳、省法制辦、省農業廳分別負責)。
(七)進一步做好農民轉移就業服務工作。(省勞動保障廳牽頭、省公安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工商局、省農業廳、省總工會、團省委、省婦聯參加)。
(八)加強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省勞動保障廳、省農業廳、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建設廳、省財政廳、省扶貧辦、省總工會、團省委、省婦聯分別負責)。
(九)大力發展面向農村的職業教育。(省教育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農業廳、省勞動保障廳、人民銀行太原中心支行分別負責)。
四、積極穩妥地解決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
(十)依法將農民工納入工傷保險範圍。(省勞動保障廳牽頭、省財政廳、省建設廳、省衛生廳、省安監局、省工商局、省煤炭局、省國資委、省總工會參加)
(十一)抓緊解決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障問題。(省勞動保障廳牽頭、省財政廳、省衛生廳、省工商局、省總工會參加)。
(十二)探索適合農民工特點的養老保險辦法。(省勞動保障廳牽頭、省農業廳、省工商局、省國稅局、省地稅局、省總工會參加)。
(十三)依法將與城鎮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契約的農民工納入失業保險範圍。(省勞動保障廳牽頭、省財政廳、省工商局、省總工會參加)。
五、切實為農民工提供相關公共服務
(十四)把農民工納入城市公共服務體系。(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建設廳、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勞動保障廳、省文化廳、省衛生廳、省人口計生委、省統計局、省總工會參加)。
(十五)保障農民工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省教育廳牽頭、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參加)。
(十六)加強農民工疾病預防控制和適齡兒童免疫工作。(省衛生廳牽頭,省財政廳參加)。
(十七)進一步搞好農民工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省人口計生委牽頭,省財政廳、省婦聯參加)。
(十八)多渠道改善農民工居住條件。(省建設廳牽頭)。
六、健全維護農民工權益的保障機制
(十九)保障農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權利。(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勞動保障廳、省人事廳、省總工會分別負責)。
(二十)深化戶籍管理制度改革。(省公安廳牽頭,省民政廳、省勞動保障廳、省農業廳、省人口計生委等參加)。
(二十一)保護農民工土地承包權益。(省農業廳負責)。
(二十二)加大維護農民工權益的執法力度。(省法制辦、省勞動保障廳、省農業廳、省財政廳、省總工會分別負責)。
(二十三)做好對農民工的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工作。(省司法廳牽頭,省法制辦、省財政廳參加)。
(二十四)做好機關事業單位使用農民工的權益維護工作,協調指導省監管企業做好解決農民工問題的工作。(省人事廳、省法制辦、省國資委、省勞動保障廳分別負責)。
(二十五)強化工會維護農民工權益的作用,充分發揮共青團、婦聯組織在農民工維權工作中的作用。(省總工會、團省委、省婦聯分別負責)。
七、促進農村勞動力就地就近轉移就業
(二十六)大力發展鄉鎮企業和縣域經濟,擴大當地轉移就業容量。(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科技廳、省農業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參加)。
(二十七)主動承接東部相關產業向中西部轉移,增加農民在當地就業機會。(省發展改革委牽頭)。
(二十八)大力開展農村基礎設施建設,促進農民就業和增收。(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農業廳、省建設廳、省財政廳參加)。
(二十九)積極穩妥地發展小城鎮,提高產業集聚和人口吸納能力。(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建設廳、省勞動保障廳、省農業廳、省科技廳參加)。
八、加強和改進對農民工工作的領導
(三十)把統籌城鄉就業和促進農村勞動力轉移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督促地方各級政府建立農民工管理和服務工作的經費保障機制。(省發展改革委牽頭,省財政廳、省勞動保障廳、省農業廳、省總工會參加)。
(三十一)完善農民工工作協調機制。(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牽頭、省勞動保障廳、省財政廳參加)。
(三十二)引導農民工全面提高自身素質。(省委宣傳部、省教育廳、省司法廳、省勞動保障廳、省農業廳、省總工會、團省委、省婦聯分別負責)。
(三十三)發揮社區管理服務的重要作用。(省民政廳、省勞動保障廳、省教育廳、省文化廳、省人口計生委、團省委分別負責)。
(三十四)加強和改進農民工統計管理工作。(省統計局、省勞動保障廳、省公安廳、省建設廳、省農業廳、省人口計生委、省工商局分別負責)。
(三十五)在全社會形成關心農民工的良好氛圍。(省委宣傳部牽頭)。

發行時間

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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