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整頓金礦區秩序的通知是山西省人民政府於1995年05月12日頒布,並於1995年05月12日生效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整頓金礦區秩序的通知
- 頒發單位:山西省人民政府
【發布單位】80402
【發布文號】晉政發[1995]51號
【發布日期】1995-05-12
【生效日期】1995-05-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整頓金礦區秩序的通知
(晉政發〔1995〕51號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二日)
各地區行政公署,各市及有關縣人民政府,省直有關部門:
最近一個時期,在我省一些產金礦區生產秩序十分混亂。非法開採、選冶黃金的不法行為猖獗,不僅破壞浪費國家金礦資源,嚴重影響、干擾金礦企業的生產安全和勘查礦區的正常工作,污染環境,也助長了走私和倒賣黃金等不法行為,引發了一系列社會問題,造成嚴重後果。這些問題的產生和存在的根本原因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甚至有的地方置國家法令於不顧,管理失控,放任自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國務院關於對黃金礦產實行保護性開採的通知》(國發〔1988〕75號)及我省的有關規定,省人民政府決定對全省黃金產區黃金生產秩序進行整頓。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整頓的目的
制止亂采濫挖,取締無證開採和非法選冶活動,保護國家金礦資源,維護探礦權人探礦權和採礦權人採礦權。通過整頓使金礦企業依法辦礦、依法選冶,實現金礦秩序明顯好轉,促進金礦勘查和黃金生產有序發展,促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社會穩定。
二、整頓的要求
(一)規範辦礦行為,取締無證開採,制止亂采、濫挖。凡未按冶金部、地礦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開辦黃金礦山企業申報和審批程式的規定》(〔1994〕冶黃字第485號),取得《開辦黃金礦山批准證書》、《採礦許可證》、《營業執照》(以下簡稱“三證”)開採黃金的,均屬非法開採,必須立即停產整頓。
凡未依法取得“三證”,或“三證”不齊全而開採黃金的,按以下三種情況進行整頓:
1、對由縣政府組織開辦的,具有一定效益又未侵犯他人探礦權、採礦權的金礦企業,一律停止開採,責令依法申請,限期辦理審批和領取“三證”的手續。
2、對正在辦理審批、發證手續的礦山企業,要立即停產整頓,取得合法採礦權後方可生產;辦證程式不完善的採礦權人,責令限期補辦手續。
3、對其他擅自開採黃金的礦山企業和個體採金者,必須立即停止生產、拆除設備、切斷電源、封閉井口,並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依法查處,對屢教不改、拒不停止開採者,依照刑法156條追究刑事責任。
(二)取締非法選冶黃金的活動,拆除、沒收混汞碾、氰化池、溜槽等選冶黃金設施和設備及氰化物、汞等材料,並沒收非法選冶黃金的礦產品及半成品金、成品金。
(三)依法查處非法買賣金礦石的活動,沒收違法收購和銷售的金礦石及違法所得。
(四)對為非法開採、選冶黃金提供爆炸物品、氰化物、汞等物資的單位和個人予以查處,追究有關領導及主要責任者的責任。
(五)對黃金礦區社會治安進行綜合治理。對盜竊、搶奪礦山企業和勘查單位的礦產品和其他財物,破壞採礦、勘查設施,擾亂礦區和勘查區的生產、工作秩序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