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全省高耗電工業管理的規定》在1989.05.22由山西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全省高耗電工業管理的規定
- 頒布時間:1989年05月22日
- 實施時間:1989年05月22日
- 頒布單位:山西省人民政府
近年來,全省高耗電工業發展過快,大大超過了電力建設的增長速度,特別是小電石、小鐵合金、小工業矽及小炭素製品等耗電高的工業迅猛發展,不僅造成了環境污染,而且使我省電力供需矛盾更加突出。目前全省已建成這類企業一百三十六戶,電爐總容量為五十五點四六萬千伏安,年耗電量四十億千瓦時,需發電裝機八十萬千瓦,占全省現有發電裝機容量(不含大同二電廠的一百二十萬千瓦)的百分之二十二。此外,還有一批小棕鋼玉、碳化矽等高耗電企業。由於電力供應嚴重不足,以新擠老,以小擠大,計畫外擠計畫內的現象十分嚴重。
據初步測算,1989年全省將缺電五十億千瓦時。國家今年(1989年)十分強調要限制矽鐵、電石等產品的出口。為此,必須加強對全省高耗電工業的控制、管理,決定採取以下措施:
一、1989、1990兩年,除經國家和省計委批准的項目外,各地一律不得再新建和擴建電石、鐵合金、工業矽、碳化矽、炭素等高耗電工業項目。今後審批這類項目前,不論規模大小,必須先由省三電辦公室核准,同時企業需自備電站、或購買相應規模的電力建設債券。凡未經省批准的高耗電項目,各級專業銀行、投資公司不予貸款。1988年4月19日晉政辦發[1988]32號文下達之後,各地、市、縣、各部門自行批准建設的上述項目一律停建。
二、對已建成的高耗電工業企業,由各地、市計委牽頭,會同經委、三電辦、供電、化工、冶金、環保和鄉鎮局等部門認真組織清理整頓。在供電緊張時,各地要對電石電爐年產一萬噸以下,矽鐵電爐和工業矽電爐容量在一千八百千伏安以下者,除貧困縣和有自備電廠供電者外,一律停止供電。經過清理整頓後由省主管廳、局會同省三電辦公室發放準予生產許可證,憑許可證供電生產。
三、從1989年下半年起由省冶金廳、化工廳分別編制矽鐵、工業矽、電石年度生產計畫,報省計委、省經委等有關部門後,由省計委下達指令性和指導性生產計畫。指令性計畫廣品由省統一調撥。
四、省三電辦按照省計委下達的年度生產計畫和批准的供電計畫,每季作一次調整。所以高耗電生產企業,擻經省批准的重點企業外一律實行避峰用電。
五、高耗電工業產品的電價,從今年(1989年)起一律實行多種電價辦法。凡執行指令性計畫的,按照耗電定額,可免徵電力建設基金二分錢。
六、各高耗電企業,要加強管理,千方百計降低電耗,節約用電。超耗罰款辦法按晉政發[1988]35號檔案執行。
七、嚴格禁止供電部門利用供電權與企業入股聯營分利,也不準許將電網電力劃給勞動服務公司與企業聯營入股。如發現上述情況,除沒收其分得利潤之外,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沒收款項交省作為電力建設專項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