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全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 關於公布全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 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是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設 定的重要制度,是依據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 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劃分區 片並測算的徵收集體農用地的綜合補償標準(不含農村村民住宅、 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實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對依 法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切身利益、保障全省 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按照 法律規定,我省征地補償執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準確把握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適用範圍 為了使征地補償標準更加公開、透明、計算便捷,全省統一確 定徵收土地的補償標準,作為征地補償的計算依據。
(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部分組 成,其中土地補償費占40%,安置補助費占60%。農村集體經濟 組織內部征地補償費用分配使用具體辦法按照我省有關規定執 行。
(二)對優質耕地、未利用地,全省確定統一的調整幅度,即:在 同一區片內,徵收永久基本農田、水田、水澆地按照公布標準的 1.2倍執行;徵收除永久基本農田、水田、水澆地外的其他農用地 和建設用地按照公布的標準執行;徵收未利用地按照公布標準的 0.8倍執行。
(三)征地涉及的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 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四)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按照 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五)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收土地的補償費標準和移 民安置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六)因建設需要收回國有農用地的,可參照本標準補償。
二、做好征地區片綜合地價與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銜接工 作 做好征地補償工作,事關被征地農民切身利益,關係全省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征地補償安置工 作,做好征地區片綜合地價與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的銜接及相關 工作。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由市、縣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實施,征地補 償安置不落實的,不得強行使用被征土地。
三、執行時間及過渡期政策 本標準自2020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3年。2020年1月1日之後各地上報的建設用地項目,應按本標準落實征地補償; 2019年12月31日前各地已上報的建設用地項目,征地補償按原上報標準執行。
內容解讀
2020年8月1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印發了《關於公布全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公布了我省新一輪的征地補償標準即征地區片綜合地價。該檔案的出台,將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征地管理,切實保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保障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提供政策依據。為利於準確理解和把握政策,現將《通知》解讀如下:
一、制定依據
2019年8月26日全國人大通過的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據此,2019年10月,省自然資源廳開始組織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制定工作。
二、制定方法與程式
按照新《土地管理法》規定和自然資源部要求,征地補償標準取消我省原有徵地統一年產值標準,採取征地區片綜合地價。
有關征地區片價制定的技術程式方法依照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加快制定徵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19〕53號)和原國土資源部《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測算指導性意見(暫行)》(國土資發〔2005〕144號文附屬檔案2)規定執行。
三、制定原則與過程
(一)制定原則:區片綜合地價的制定遵循同地同價、補償合理、新舊銜接、區域平衡的原則。
(二)制定過程:經過收集相關資料、制定工作方案、合理劃定區片、多次測算平衡、專家論證、徵求意見等程式,完成了區片綜合地價的制定工作。
四、補償標準
參照我省原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中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大致比例,規定征地區片綜合地價中土地補償費占40%、安置補助費占60%。
為了保護優質耕地、鼓勵使用未利用地,參照我省原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執行倍數,規定徵收永久基本農田、水田、水澆地按公布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1.2 倍執行;徵收除永久基本農田、水田、水澆地外的其他農用地和建設用地按公布的標準執行;徵收未利用地按公布標準的0.8倍執行。
考慮到我省各地區位不同、種植習慣不同、住房結構不同、經濟發展水平不同,為了使補償標準更好的符合當地實際,保證征地工作順利實施,徵收青苗、地上附著物(含農村村民住宅)的補償標準由各市人民政府制定。
五、其他相關問題
(一)關於社保費用問題
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因此,征地區片綜合地價中不包含被征地農民的社保費用,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按照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二)關於大中型水利、水電征地補償問題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一條,明確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收土地的補償費標準和移民安置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三)關於收回國有農用地補償標準問題
因建設需要收回國有農用地的,可參照本標準補償。
(四)關於新老標準銜接問題
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於2020年1月1日起實施,2020年1月1日以後各地上報的建設用地項目,需按本標準落實征地補償;2019年12月31日前各地已上報省政府的建設用地項目,征地補償按原上報的標準執行。
通知廢止
2023年12月29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發布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30件省政府檔案的決定,按照山西省營商環境創新提升工作部署,山西省人民政府對涉及營商環境領域的以省政府、省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的檔案進行了清理。對與現行法律法規不一致、已被新規定涵蓋或替代、調整對象已消失、工作任務已完成或適用期已過的30件檔案宣布失效廢止,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全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晉政發〔2020〕16號)位列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