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山西省醫療事故鑑定處理試行辦法》的補充規定在1989.07.17由山西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山西省醫療事故鑑定處理試行辦法》的補充規定
- 頒布單位:山西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9.07.17
- 實施時間:1989.07.17
為了貫徹執行國務院發布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國發[1989] 63號),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現對《山西省醫療事故鑑定處理試行辦法》(晉政發[1985] 115號)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除《山西省醫療事故鑑定處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六條規定外,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屬於醫療事故:
(一)雖有診療護理錯誤,但未造成病員死亡、殘廢、功能障礙的;
(二)套用藥物(包括生物製品)在正常劑量範圍內並按規定做了過敏試驗,而引起不良後果的;
(三)手術過程中,因手術部位嚴重粘連、解剖畸形、腫瘤浸潤等,損傷周圍組織造成臟器大量出血而發生意外的;
(四)分娩、妊娠鉗刮和中期引產,發生不良後果確診為羊水栓塞的;
(五)病員及家屬不遵守醫院規章制度,不執行醫囑或拒絕檢查治療和擅自離院,不配合診治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後果的。
二、除《辦法》第三、第四條規定外,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屬醫療事故:
(一)醫院領導和管理人員因工作失職,導致斷電、停水、缺氣等,影響搶救而造成不良後果的;
(二)妊娠中期引產或進行引產手術,違反規章制度和技術操作規程而造成不良後果的。
三、下列因病情或病員體質特殊而發生難以預料和防範的不良後果的,為醫療意外:
(一)因病員的特異體質;
(二)藥物過敏試驗結果正常,或正在試驗過程中和尚未規定必須做藥敏試驗的藥物過敏反應;
(三)嚴格按操作規程進行肝、腎、心包穿刺和內窺鏡、心導管等檢查而發生不良後果;
(四)在診療工作中套用新技術、新療法、新藥物之前作了認真研究和充分準備,並向病員家屬說明情況,徵得家屬簽字同意,而發生不良後果的。
四、凡要求進行醫療事故鑑定的,應繳納醫療事故鑑定費。其標準為:省級鑑定一次為二百四十元;地(市)級鑑定一次為二百元;縣(區)級鑑定一次為一百五十元。
經鑑定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事故鑑定費由醫療單位支付;不屬於醫療事故的,由提出鑑定的一方負擔。
五、研究生和進修人員發生的醫療技術事故,一般由主管醫師承擔責任;如屬責任事故,應由責任者負責。實習生發生的醫療事故由帶教老師負責,接受進修和實習的單位,應將發生醫療事故情況書面通知實習生所在單位。研究生、進修人員、實習生發生醫療事故給病人或家屬的一次性補償費,由接受研究生、進修人員、實習生的單位承擔。
六、嚴格執行醫療事故登記報告制度。凡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單位,應在月末填報《醫療事故統計報告表》,每季末上報地、市衛生行政部門;地、市衛生行政部門應每半年上報省衛生行政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