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戶包治理小流域政策的補充規定》在1989.02.16由山西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戶包治理小流域政策的補充規定
- 頒布單位:山西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9.02.16
- 實施時間:1989.02.16
1983年省人民政府發布了《關於戶包治理小流域的幾項政策規定》,大大調動了山區農民承包治理小流域的積極性,有力地促進了戶包治理小流域的普遍開展。目前戶包治理小流域已經進入一個新的發展階段,為了把治理與致富,管護與經營,開發與利用緊密結合起來,進一步調動各方面力量搞好服務,引導和扶持承包戶儘快提高經濟效益,現根據1988年召開的全省戶包小流域工作會議的精神,制定本補充規定。
一、按照統一規劃,在相當時期內沒有或不宜開展其他水利建設的山區鄉、村,戶包小流域按勞平均在一百畝以上的承包戶,從承包年算起,三年內每年可少投部分勞動積累工,以集中力量按年完成承包小流域治理的進度要求。積累工的減少比例由各縣確定。
二、對集中統一治理、國家投資治理或專業隊治理的小流域成果,允許對其使用權有償出讓、轉讓或抵押給戶包經營,並發給《小流域治理開發使用證》。經營年限五十年不變。
三、對承包面積超過自身治理開發經營能力而難以繼續維持的承包戶,在自願的基礎上,允許部分或全部轉讓承包,或聯戶合股治理經營。對承包戶另謀他業,不願繼續治理經營者,其治理成果,合理估價,允許有償轉讓或拍賣給他人經營。凡依法改變承包小流域者,均須更換《小流域治理開發使用證》。
四、承包戶在承包小流域內利用荒山荒坡蓋房、碹窯用地,向鄉政府登記備案即可,免收耕地占用稅,其規模不限,並可用來發展庭院經濟,政府依法保護其使用權。
五、鼓勵各行各業、科技部門、大專院校的科技人員和農民技術員,到小流域內承包種植業、養殖業、加工業中單項或多項技術指導,與承包戶簽訂技術承包契約,實行有償服務,報酬歸己。
六、對回鄉承包治理或指導幫助戶包小流域治理開發,做出突出成績的人員,分別給予下列獎勵:
1、各級幹部職工經批准自願回鄉承包治理小流域,停薪留職或留薪留職待遇不變,工齡不受影響;小流域治理成果收入全部歸己。
2、各級編餘幹部、職工自願下鄉指導幫助一個鄉(鎮)開展戶包小流域工作,三年內承包戶達到百分之四十以上,承包面積達到應治理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治理面積達到百分之七十以上;或指導幫助一個村,三年內承包戶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承包面積達到百分之六十以上,治理面積達到百分之八十以上,承包戶戶均收入在原基礎上提高百分之八十以上者,經過縣組織驗收合格,達到縣、鄉、村和承包戶四滿意,給予表彰和獎勵。
3、縣、鄉(鎮)政府對分管水土保持的幹部,實行任期目標責任制,定期評比,對戶包小流域治理作出突出貢獻的,給予表彰和獎勵。
七、確保小流域承包戶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對侵犯損害承包治理權益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