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大學環境與資源學院學生會章程

《山西大學環境與資源學院學生會章程》由山西大學的環境與資源學院所制定,意在引導學生自覺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學發展觀的重要思想構建精神支柱,堅定走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信念,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引導和促進廣大學生走全面成才之路,培養適應社會主義發展的優秀合格人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大學環境與資源學院學生會章程
  • 類型:學生會章程
  • 屬於:山西大學
  • 隸屬:環境與資源學院
基本信息,部門職責,

基本信息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環境與資源學院學生會是在院黨總支指導下、受學院分團委直接領導的學生民眾性自治組織。它與校學生會在工作中屬於上下協作、配合的關係。
第二條 環境與資源學院學生會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引導學生自覺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學發展觀的重要思想構建精神支柱;
堅定走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信念;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引導和促進廣大學生走全面成才之路,培養適應社會主義發展的優秀合格人才。
本會團結和依靠全體同學,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關心和維護廣大同學利益,全心全意為同學服務。
第二章 會 員
第三條 凡取得山西大學學籍,在環境與資源學院學習、並承認本會章程的在校本科生,均為本會會員。
第四條 會員的權利:
一、在本會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受記過以上處分者除外)。
二、有參加本會各類組織和各項活動的權利。
三、有對本會各項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和批評的權利。
四、遇到困難或不公正待遇時,有權請求本會幫助與保護。
第五條 會員的義務: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黨的基本路線、方針和政策,維護安定團結。
二、遵紀守法,遵守校規校紀,維護正常的教學生活秩序。
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聲譽。積極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完成本會交給的各項任務。
第六條 對違反本會章程,違反校規校紀的會員,本會有向學院及學校建議給予紀律處分的權利。
第三章 組織體系與更迭
第七條 本會實行民主集中制的組織原則。
院學生代表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院學生委員會是院學生代表大會的常務機構,院學生會是院學生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
院學生會內常設主席團、秘書處、以及組織部、宣傳部、實踐部、生活部、通訊部、體育部、文藝部、學習部等職能部門。班委會是院學生會的基層組織。
第八條 院學生代表大會(簡稱學代會)。
一、院學生代表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二、院學生代表大會一般2年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經院黨總支批准,可適當提前或推遲。
三、大會代表按學生人數適當比例由各班學生民主選舉產生,適當人數組成代表團。
第九條 院學代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聽取和審議上屆院學生會工作報告;
二、制定和修改學生會章程;
三、審議通過學代會的各項決議;
四、選舉產生新一屆學生委員會;
五、決定增設或減少學生委員會常設職能部門;
六、應當由學代會行使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院學生委員會(簡稱學委會):
一、學委會是由院學代會選舉產生的常設議事機構。院學代會閉會期間,由院學生委員會代行其權力。
二、學委會委員由各年級代表構成。各年級學委會委員代表的產生由各年級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具體人數由院學生代表大會決定。
學委會委員畢業、休學、退學者視為自然離任,離任學委委員根據情況可以要求遞補。
三、院學生委員會全體會議每學期由院學生會主席團召集舉行一次。若三分之一以上委員認為有必要召開學委會會議並經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應召開學委會會議。
第十一條 院學生委員會的任務:
一、聽取和審議院學生會的工作報告。
二、監督學生會的工作,決定學生會的重大問題。
三、在院學代會閉會期間確認學生會主要學生幹部的任免。
四、反饋學生意見,向院學生會有關部門提出批評和建議。
第十二條 院學生會:
一、院學生會是學生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對其負責並受其監督。
二、院學生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2—3人,根據需要設組織部、宣傳部、實踐部、生活部、通訊部、體育部、文藝部、學習部等職能部門。
三、本會設秘書長一名,聘任分團委幹部擔任,代表院團委指導、協調和幫助學生會開展工作。另設副秘書長1-2名,協助秘書長工作。
四、若主席職務出現缺額,由負責執行日常工作的第一副主席代行使主席權力,直至學生委員會選舉產生新的學生會主席。
五、各職能部門負責人由主席從本會會員中聘任。各職能部門負責人決定本部門工作人員人選,領導本部門工作,向主席團負責。
第十三條 院學生會換屆:
一、院學生會任期為一年,每年進行換屆。換屆方式為選舉和任命並行。在院學生代表大會召開期間,院學生會由院代會選舉產生。在院學代會閉會期間,院學生會成員通過基層推薦、由學生委員會任命、報院分團委批准產生。
二、在學代會閉會期間,由學生委員會主要決定學生會人員的任免。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有權提出彈劾學生會主席團成員的議案,經三分之二以上多數委員表決通過並報院團委備案(批准)後即可生效。
三、院學生會各部部長任免權在院學生會主席團。主席團認為職能部門負責人不再勝任所任職務時,可以免去其職務;
認為某些會員具備擔任某職務的能力和資格時,可以任命其職能部門負責人的職務。院主席團任免決定經院分團委批准後正式生效。
院學生會主要學生幹部也可以提出辭職,辭職經院學生會主席團批准後即可生效。
四、院學生會實行主席團領導下的部長負責人。副部長以下成員需任免的,由部長提出並經主席團批准後生效。
第十四條 院學生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討論制定學生會工作計畫,制定通過有關條例。
二、組織全院性的活動,開展學生會各部門的工作。
三、監督學院各職能部門的工作,及時向上級領導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第十五條 班級學生委員會(簡稱班委會):
一、班級學生委員會是院學生會的基層組織,與院學生會屬上下協作關係。
二、班委會設班長一人,委員若干名,可以由全班大會民主選舉或班主任任命產生,並報院學生會備案。
三、班委會對本班學生負責,受年級主任工作指導,對班級事務負完全責任。
第四章 工作職責
第十六條 環境與資源學院學生會是在校學生實行自我管理、進行自我教育和提供自我服務的民眾性學生組織,也是學生自我管理的最高機構。
環資學院學生會必須在維護國家和人民整體利益的前提下,表達和維護同學的具體利益。
第十七條 院學生會要根據廣大同學的特點,開展健康有益、豐富多彩的學習、科技、文體、社會實踐等多種活動,努力為廣大同學服務,增進同學之間、同學與教工之間的團結與相互了解,協助學院創造良好的教學和生活環境。

部門職責

第十八條 院學生會內設各職能部門工作職責如下:
主席團:
1. 依據學校和團委指示討論和決定學生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2. 主持學院學生會的日常工作。
3. 定時組織召開並主持主席團會議、部長級會議以及全體大會。
4. 監督各部門活動執行情況。
5. 各部門分管主席對每次活動預案和預算把關。
6. 不定期查看值班記錄本,及時解決各部門問題。
秘書處
1. 負責管理學生會的辦公用品。
2. 負責學生會內部制度的制定以及完善。
3. 組織、落實例會制度負責每次會議點名。
4. 每學期制定值班表,監督各部門值班制度執行情況。並定期更換值班記錄本。
5. 負責學生會日常信息通知。
6. 在學期初進行禮儀培訓以及公文培訓。
7. 選拔並培訓禮儀,在活動前組織禮儀到位。
8. 每次系列活動之後負責全部賬目的統計整理以及向團委報賬的任務。
9. 負責每學期學生會績效評估工作以及“三優”評選。
10. 配合其他部門的相關活動。
11. 按時完成主席團安排的其他任務。
組織部
1. 掌握我院團青年的思想狀況,及時並有效給予幫助。
2. 幫助分團委整理每個年級的團員資料。
3. 負責團員推優入黨以及團費收取工作。
4. 配合其他部門的相關活動。
5. 按時完成主席團安排的其他任務。
宣傳部
1. 負責學生會各項活動前期電子版以及手繪海報、條幅的製作、張貼和懸掛。
2. 負責學生會全體活動的獎狀、證書以及邀請函的製作及分發工作。
3. 舉行部門特色活動。
4. 配合其他部門的相關活動。
5. 按時完成主席團安排的其他任務。
實踐部
1. 負責學生會的外事聯繫,為學員活動籌集部分經費。
2. 積極開展具有我院特色的社會實踐活動。
3. 配合其他部門的相關活動。
4. 按時完成主席團安排的其他任務。
生活部
1. 積極參加學校組織參加學校和學院組織的各項活動。
2. 配合學院對宿舍的日常管理,定期進行宿舍衛生大檢查。
3. 每日更新宿舍樓內的天氣預報為同學們的出行提供便捷。
4. 配合其他部門的相關活動。
5. 按時完成主席團安排的其他任務。
新聞部
1. 負責學生會各項活動前期通訊稿的撰寫
2. 在各項活動中負責照片、音頻、視頻的拍攝及後期整理。
3. 將學院的活動音像資料及時上傳人人網。
4. 配合其他部門的相關活動
5. 按時完成主席團安排的其他任務
體育部
1. 組織學院師生參加學校以及學院的各項體育賽事。
2. 積極主動創辦各類豐富師生課餘生活的體育競賽。
3. 配合其他部門的相關活動。
4. 按時完成主席團安排的其他任務。
文藝部
1. 積極組織和參加學校組織的各項文藝活動。
2. 負責迎新、422晚會節目聯繫以及編排。
3. 積極主動創辦各類豐富師生課餘生活的娛樂文化活動。
4. 配合其他部門的相關活動。
5. 按時完成主席團安排的其他任務。
學習部
1. 策劃並開展各種切合實際提高學生學習能力、擴大知識面的活動。定期進行約題講座
2. 組織安排學生的各項辯論賽以及演講比賽等相關活動,並給與適當指導。
3. 邀請校內外知名學者進行知識講座,豐富學生學習生活。
4. 配合其他部門的相關活動。
5. 按時完成主席團安排的其他任務。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九條 本章程修改權屬於學生代表大會,解釋權及細則制定權屬於院學生會。
第二十條 本章程從制定之日起生效,此前與本章程有出入的規定全部失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