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山西交通職業技術學院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院長辦公會議審議,院黨委全委會討論審定通過並報山西省教育廳核准的《山西交通職業技術學院章程》,經山西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第5次會議評議,2016年9月14日省教育廳廳務會審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交通職業技術學院章程
- 制定單位:山西交通職業技術學院
- 核准單位:山西省教育廳
- 通過時間:2016年9月14日
- 使用單位:山西交通職業技術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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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正文
第二條學院住所為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區武宿南,有武宿、文華兩個校區。
第三條學院為事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教學、科研、行政、財務及社會服務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院長為法定代表人。
第四條學院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服務發展為宗旨,以促進就業創業為導向,以培養“愛交通、好品行、高技能、有品位”的技術技能人才為目標,堅持走規模適度、質量內涵式的特色發展道路。學院努力培育“和諧、勤奮、求實、創新”的校風,“嚴謹治學、為人師表”的教風和“勤奮學習、知行合一”的學風。
第五條以全面質量管理思想為指導,借鑑和套用先進的質量管理技術,全面推進質量文化建設,構建包括專業建設、課程教學、學生教育、行政管理與後勤服務等領域在內的內部質量保證體系。實施全員、全過程、全方位質量管理,每年向社會發布人才培養質量報告,辦人民滿意的高等職業教育。
第七條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舉辦者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需要,制定高等教育發展規劃、方針政策和基本標準,並據此指導學院的發展規劃,規範學院的辦學行為,監督學院執行國家法律法規。
(二)核准學院章程,支持學院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獨立、自主辦學,糾正學院違反法律和本章程的行為。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任免學院院長、副院長,以及其他應由舉辦者任命的人員。
(四)制定經費撥款標準和使用辦法,保障學院辦學經費的穩定充足。
(五)制定教育教學質量標準,組織對學院教育教學質量的監督和評估,推進教育教學改革,最佳化教育結構和資源配置。
(六)制定管理、考核方式和標準,組織對學院全面工作的管理和考核,促進教學、管理水平提升。
(七)支持學院根據實際需要,自主確定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自主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自主確定內部收入分配;自主規劃和管理校園基建以及其他項目;自主開展與境內外高等學院之間的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
(八)保障學院辦學自主權不受任何非法干預,保護學院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維護學院良好的辦學環境和辦學秩序。
(九)加強學院教師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培訓,保護教師的合法權益,改善教師工作和生活條件。
(十)審查批准學院請示的事項。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學院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舉辦者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自主調節系和專業的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專業。
(三)根據人才培養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養計畫和畢業資格標準,開展專業、課程、教材、師資和教學設施建設。
(四)根據自身條件,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校企合作和社會服務。
(五)依法自主開展與境內外高等院校、研究機構、行業企業的交流和合作。
(六)在上級批准的機構編制框架內,本著實際需要和精簡、高效的原則,自主確定黨政管理機構、教學業務機構的設定和人員編制。
(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
(八)深化績效工資改革,充分發揮績效工資分配的激勵導向作用。
(九)對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保障安全。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學院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照法律、法規、本章程以及學院規章制度的規定行使辦學自主權,遵從學院辦學宗旨以及高等教育公益性目的。
(二)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政策,回響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對學院辦學的各項要求,以人才培養為中心,堅持立德樹人,認真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以及文化和技術傳承與創新等各項職能。
(三)建立本學院辦學水平、教育質量的評價制度,及時公開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四)制定嚴格和明確的權利行使制度,按照國家和學院的信息公開規定依法公開相關信息,接受舉辦者、政府主管部門的監督、校內民主監督及社會監督。
(五)維護受教育者和教職工的合法權益。執行國家教育收費規定,公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執行國家和山西省政策,保障教職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長。
(六)法律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以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學院全面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注重學生行為養成教育。學院堅持以學生為關注焦點,一切為了學生、充分尊重學生、全面依靠學生,努力為學生提供優質的教育服務。學院在教職工中提倡“愛交院、講奉獻、比貢獻、高境界”的精神,塑造負責任的學院形象。
第十二條學院的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高等職業教育。根據社會需要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學歷和非學歷教育。
第十三條學院依據交通運輸行業和山西經濟社會發展對人才的需求,結合學院辦學條件,依照國家相關規定自主設定和調整專業,自主確定專業規模。
第十四條學院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素質教育為核心,以養成教育為途徑,構建特色育人體系,將職業道德、人文素養教育、創新創業教育貫穿培養全過程。
第十五條學院以服務發展為宗旨,以促進就業為導向,開展以工學結合、訂單培養、現代學徒制等校企合作的人才培養模式改革,最佳化人才培養方案,建立工學結合的課程體系。
第十六條對接職業能力與職業標準,開發項目課程,豐富網路學習資源,推進理實一體化、行動導向、項目教學等教學模式改革,完善內部質量保障體系,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第十七條校企合作、產教融合,共建支撐專業群發展的實訓基地,加強校內實訓,提升學生的實踐技能和職業能力;建立與就業銜接的頂崗實習基地,提高畢業生的就業質量。
第十八條根據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完善學籍管理制度,逐步推進學分制管理,構建多元化的人才成長機制。為在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畫規定內容、達到畢業要求的學生頒發畢業證書,為符合結業要求的學生頒髮結業證書。
第十九條按照國家有關政策,積極開展對外技術開發、技術轉化、科研攻關、生產經營等社會服務,服務全民學習、終身學習,推進學習型社會建設。
第二十一條學院黨委是學院的領導核心,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和有關規定,統一領導學院工作,支持院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第二十二條學院黨委履行下列職責: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緊緊圍繞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的戰略布局,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師生員工推進學院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學院章程、發展規劃、任期目標和年度重點工作、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事關學院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院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院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院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工程計畫,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院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院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院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學院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的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院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院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院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院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院長應提交黨委會議研究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以及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三條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集體討論決定學院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第二十四條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院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院長開展工作。
第二十五條學院黨委會議的議事規則:
(一)黨委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每月召開一至兩次,如遇緊急情況可以隨時召開。如因工作需要,可以召開擴大會議,擴大範圍由黨委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決定。
(二)黨委會議題由學院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決定。會議要嚴格按照預定議題進行,無重大情況不臨時動議增減議題。
(三)黨委會必須有半數以上的黨委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黨委委員到會方能召開;黨委書記和院長一般應當同時參加會議,不是黨員的院長要列席會議,不是黨委委員的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可列席會議,會議列席人員由黨委書記確定,列席人員沒有表決權。
(四)黨委會在討論重大事項時,每位黨委委員都應充分發表意見,明確表態,充分討論,黨委書記最後發表意見。會議決定多個問題時,應逐項討論、逐項表決。表決可根據討論事項特點,相應採取口頭表決、舉手表決、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黨委會討論幹部任免時,實行票決制。缺席的黨委委員不得委託他人代為投票。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黨委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對於少數黨委委員的不同意見,應充分尊重並認真考慮。如對重大事項意見不一、分歧明顯,或雙方人數接近,除情況緊急必須按多數意見執行外,應暫緩作出決定,待進一步調查研究、分析論證、進一步溝通後,提交下次黨委會會議討論決定或向上級黨組織請示。
(五)黨委會討論決定的事項,按照集體領導、分工負責的原則,由分管院領導和黨委委員負責組織實施。
(六)黨委會討論的問題、表決的形式和通過的決議,均應如實記錄,以檔案、會議紀要或其它形式,在一定範圍內公布,並確保落實到位。
(七)對發生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不能及時召開黨委會研究決定的,分管領導與黨委書記交換意見後,可臨時處置,事後應及時向黨委會報告。
第二十六條中國共產黨山西交通職業技術學院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學院紀委”)在學院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對黨員進行遵紀守法教育。
(二)檢查黨組織和黨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情況。
(三)協助黨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
(四)檢查、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按照有關規定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
(五)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章規定的黨員權利不受侵犯。
學院紀委要把處理特別重要或複雜案件中的問題和處理結果,向學院黨委和上級紀委報告。
第二十七條院長是學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學院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院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條院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院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院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院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院辦出特色、辦出水平。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院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院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院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學院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副院長按照分工協助院長做好各項工作,對院長負責。
第三十條院長辦公會是學院行政議事決策機構。學院定期召開院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和部署教學、科研和學院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第三十一條院長辦公會議議事規則:
(一)院長辦公會議由院長召集並主持,一般每周召開一次,需要時可隨時召開。會議成員一般為學院行政班子成員。根據議題需要,與黨委書記溝通後,可邀請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參加會議。會議列席人員由院長確定。
(二)會議議題由學院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院長確定。
(三)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會議實行一事一議。一般先由議題相關部門作簡要說明,分管領導作必要補充,院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建議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所研究的議題,分管領導必須到會,特殊情況未能參會時,會前須有明確意見。
(四)院長辦公會討論重大事項時,如意見分歧較大,應暫緩作出決定,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後再行討論。必要時可提交黨委會議討論決定。
(五)院長辦公會議討論的問題、表決的形式和通過的決議,均應如實記錄,以檔案、會議紀要或其它形式,在一定範圍內公布,並確保落實到位。
(六)對發生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不能及時召開院長辦公會研究決定的,分管領導向院長請示後臨機處置,事後應及時向院長辦公會報告。
第三十二條學院通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形式,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院長定期或不定期(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學院實行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制度。教代會是學院教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依照相關規定和章程行使職權,履行職責,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教代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學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院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院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院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院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院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院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院與學院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學院根據精簡、效能原則,依據舉辦方批准的編制設定黨政管理機構;根據人才培養、專業建設和科學研究的需要設定教學業務機構;根據工作需要設定若干公共服務機構、專門委員會以及領導小組等機構。
學院設定的各機構和專門委員會,必須建立章程或其他規章制度,並據其履行職責。
第三十四條學院設立學術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議學科建設、專業設定,教學、科學研究計畫方案。
(二)評定教學、科學研究成果。
(三)調查、處理學術糾紛。
(四)調查、認定學術不端行為。
(五)按照章程審議、決定有關學術發展、學術評價、學術規範的其他事項。
結合學院實際,制定學術委員會章程,具體明確學術委員會的組成、職責以及委員的產生程式、增補辦法、會議制度和議事規則。學術委員會就專業建設、教師評聘、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術道德等事項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各專門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學術委員會的授權及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向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五條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理事會規程》,邀請辦學相關方面代表參加,組建學院理事會,搭建科學決策、民主監督、社會參與的制度平台。理事會的組成、職責及運行的具體規則、會議制度、議事規則、理事的權利義務、產生辦法等,應當通過理事會章程予以規定。
第三十六條山西交通職業技術學院工會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負責教代會的日常工作。院工會委員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履行職責。
第三十七條學院設立共青團山西交通職業技術學院委員會,各系設立分團委。院團委、分團委按照共青團組織的有關規定開展工作。
第三十八條學生會是由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學生民眾組織,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院民主管理,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三十九條學生社團在院團委領導下開展活動,進行學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
第四十條學院實行黨務、院務公開制度。學院重大事項的決策,除依法應當保密的以外,決策事項、決策依據、決策過程和決策結果依規及時公開。
第四十二條系(部)黨總支要充分發揮政治核心和保障監督作用,負責黨、團、學生、教職工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系(部)行政領導負責系(部)專業建設、理論教學、實踐教學、校企合作、招生就業等工作。系(部)主任和黨總支書記共同作為第一責任人對系(部)承擔領導責任。系(部)履行以下職責:
(一)根據學院建設發展規劃和工作計畫,研究制定專業建設、實訓基地建設、課程建設、師資隊伍建設和學生工作的具體意見和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全面完成教學計畫規定的全部教學任務。
(三)堅持以提高教學質量為中心,做好各常規教學環節的管理。
(四)加強教學基礎建設,充分發揮基層教研室的作用,認真組織教學研究活動。
(五)加強教學檢查,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
(六)組織開展科研學術和社會服務活動。
(七)做好入學教育、畢業教育和就業創業指導服務。
(八)充分發揮黨總支的政治核心作用,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院各項規定,並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障作用。
(九)加強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
(十)認真做好黨員、幹部、教師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強所屬輔導員和班主任隊伍建設。
(十一)深入調查研究,隨時了解和掌握學生的思想狀況,協同有關部門,有針對性地做好學生的思想工作;領導本系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積極開展有益於青年學生身心健康的各項教育活動。
(十二)完成學院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三條按照“合作辦學、合作發展、合作育人、合作就業”的要求,系(部)實施校企協同育人。
第四十四條實行系黨政聯席會議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制度。
第四十五條系黨政聯席會議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制度範圍:
(一)落實學院各項決策部署的具體措施。
(二)系(部)發展規劃、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規章制度和工作計畫、總結。
(三)系(部)思想政治工作、班子建設、反腐倡廉建設、學生教育管理、安全穩定和精神文明建設、教學改革、學科建設、專業建設、實驗實訓室建設及行政管理等工作中需要集體研究決定的事項。
(四)按照管理許可權,討論提出系(部)學術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和專業帶頭人人選,教學科研機構設定、崗位設定和負責人建議人選,績效考核與分配方案,教職工年度考核結果與獎懲決定,以及人事調配、人才引進、晉職晉級、國內進修、選派出國等重要工作的意見建議,部分事項按規定向學院呈報或備案。
(五)系(部)年度經費預算、大額度資金使用、大宗設備採購、辦學資源大規模調配方案等事宜。
(六)系(部)服務社會、對外交流工作、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或群體性事件中的重大決策。
(七)涉及教職工重大利益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四十六條系(部)黨政聯席會議的議事規則:
(一)系(部)黨政聯席會議原則上每月召開兩次,特殊情況及時召開。
(二)系(部)黨政聯席會議由系(部)黨政領導班子成員參加。系(部)黨政辦公室、工會、團組織負責人等可列席會議;也可根據會議內容由系(部)黨政主要負責人商定列席會議的其他人員。
(三)黨政聯席會議須有黨政班子全體成員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開。黨政正職有一人不能參會或達不到規定人數時,不能舉行正式會議。
(四)系(部)黨政聯席會議主持人根據會議內容確定。研究思想政治工作、班子建設、反腐倡廉建設、學生教育管理、安全穩定和精神文明建設等方面的議題,由黨總支書記主持會議。研究行政管理工作範疇的由系(部)主任主持會議。也可經書記、系主任商定某次會議由二者之一全程主持。根據會議內容集中合理安排議題。
(五)系(部)黨政聯席會議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就重大問題形成決議時,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表決,可採取投票舉手表決方式,經到會人員半數以上同意方可做出決議。如有重大分歧,可暫緩表決,待進一步調查論證後在下次會議表決,或報請學院黨委、學院行政批覆。會議列席人員可發表意見,不參與表決。會議決議應以書面或口頭形式通知未到會的班子成員。對集體形成的決議如有不同意見,個人可以保留意見或向學院黨委、院行政反映,但不得拒絕執行集體決議。
(六)系(部)黨政聯席會議討論的問題、表決行使和通過的決議,均應如實紀錄,以會議紀要或其他形式,在一定範圍內公布,並確保落實到位。重要會議的紀要或形成的決定,應報送分管或聯繫院領導。
(七)如情況緊急,系(部)黨政正職可採取靈活方式與班子成員交換意見,溝通情況,必要時請示上級領導,及時處理。事後應形成書面記錄,說明事由、與班子成員溝通商議情況、處理過程與結果等,與黨政聯席會議紀要一併妥善保存。
第四十八條學院對教師實行教師資格制度和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對教學輔助人員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對管理人員實行管理職級聘任制度;對工勤人員實行技能等級聘任制度。學院與受聘人員遵循雙方平等自願的原則,簽訂聘任契約。
第四十九條學院根據教學和科研的需要,設定教師職務和其他專業技術職務。
教師職務設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
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按照其相應系列的職務標準設定。
第五十條依據國家有關政策,結合教學與科研的實際需要,外聘一線的工程技術人員、高技能人才,擔任專業課和實踐課兼職教師;外聘技術專家和技藝大師,設立大師工作室,推動技術技能的積累、傳承與創新。
第五十一條學院教職工除享有憲法、法律規定的權利外,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使用學院的公共資源,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二)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和各級各類獎勵及榮譽稱號。
(三)知悉學院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乎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並對學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通過正當途徑,按照相關程式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五)學院規定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二條學院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工勤人員同等享有寒暑假休假權利,按學院校歷執行。
第五十三條學院教職工除履行憲法、法律規定的義務外,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院名譽,依法維護學院合法權益。
(二)遵守學院規章制度,愛崗敬業、勤奮工作、盡職盡責,維護學院正常的教學和科研秩序。
(三)尊重和愛護學生,開展教書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務育人,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
(四)樹立良好的師德師風,遵守學術道德規範,為人師表。
(五)本章程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四條學院建立教職工考核評價和激勵機制。
對教職工的思想政治表現、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和工作實績等方面進行定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聘任、解聘、晉升、獎勵或者處理、處分的依據。
對在教學、科研、社會服務、學院管理和後勤保障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工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學院規章制度和聘用契約規定的教職工,依據相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理或處分。
第五十五條學院積極採取有效措施不斷改善教職工的工作和生活條件,為教職工接受繼續教育,開展教學、科研和進行學術交流提供便利。
第五十六條學院尊重和愛護人才,維護學術民主和自由,建立健全教職工進修、培訓、繼續教育、實踐鍛鍊學習制度。建設一支專兼結合高素質雙師型教師隊伍。依照走出去、請進來、上高校、下工地、到一線、搞科研的路徑,提升教師的職業能力。為教師及專業技術人員開展教學、科研和社會服務等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五十七條學院保障教職工權利和權益,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式,受理教職工申訴事項,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五十九條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院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院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組織、參加校內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院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
(五)對學院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院、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院、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條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一條學院對取得突出成績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對違法、違規、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批評教育或紀律處理、處分。
第六十二條學院設立獎助學金、勤工助學、困難補助等形式的資助項目,關心在學習、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為其健康成長提供必要的幫助。學院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醫療、保險、就業創業指導與推薦等服務。
第六十三條學院建立學生權利保障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式,受理學生申訴事項,保障學生正當的申訴權利。
學院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積極拓展經費來源渠道,籌措事業發展資金。
第六十五條學院經費的使用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厲行節約,合理有效地使用教育經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六十六條學院財產歸國家所有,學院有使用權。
第六十七條學院建立健全財務管理一系列規章制度,規範經費來源與使用,最大限度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六十八條學院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學院對擁有的資產依法進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九條學院建立健全資產管理規章制度,明晰產權關係,保證資產安全完整,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和增值。
第七十條學按照捐贈自願、專款(物)專用、賬目公開的原則,接受社會各界捐贈。接受捐贈屬學院行為,未經學院同意,學院任何部門和個人不應以學院名義在社會上募捐或接受捐贈。
第七十一條學院堅持勤儉辦學方針,建設節約型校園。
第七十二條學院的人事、工資、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四條學院的校徽為整體外觀“圓”型,中心為橋樑構圖,體現了以人為本,以建設山西交通運輸人才培養高地為核心的理念,外圈上側為學院英文名稱,下側為學院校名手寫體。校徽整體底色為淺藍色,橋樑構圖、英文名稱及學院校名均為白色。校徽:
第七十七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經學院黨委決定,啟動本章程修訂程式,修訂程式按照本章程七十六條規定執行。
(一)本章程依據的法律、法規和規定發生變化。
(二)學院的舉辦者與管理體制發生變化。
(三)學院發生合併、分立、更名、類別變更等變化。
(四)學院辦學宗旨、發展目標、管理體制、運行機制等發生重大變化。
(五)其他影響本章程執行的環境或實質內容發生重大變化。
第七十八條本章程是學院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職能的基本準則。校內其他規章依據本章程制定,與本章程相牴觸的學院其他規定,以本章程為準。
第七十九條本章程由學院黨委負責解釋。
第八十條本章程經核准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