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中華文化促進會

山西中華文化促進會

山西中華文化促進會(簡稱:山西文促會)於2011年8月18日在太原成立,成為中華文化促進會的第20個地方組織。山西中華文化促進會是由熱愛中華文化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全省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該會隸屬政協山西省委員會,接受中共山西省委宣傳部及山西省文化廳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中華文化促進會
  • 成立時間:2011年8月18日
  • 性質:非營利性組織和
  • 地點:太原
成立意義,組織章程,

成立意義

文化是民族凝聚力和創造力的重要源泉,是綜合國力競爭的重要因素,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支撐。近年來,山西省大力實施文化強省戰略,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發展取得了長足的進步,同時也要看到,目前山西省文化發展與文化資源大省的地位還不相稱,對經濟結構調整的作用發揮的還不夠,與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還有較大差距,全省上下需要進一步解放思想,充分認識發展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對於加快經濟結構調整、轉變發展方式的獨特優勢和重要意義,大力推進山西省文化大發展、大繁榮,走出一條具有山西特色的文化發展新路子。
2011年至2015年間,山西文促會將在歷史文化、生態文化、體育文化、影視動漫作品、舞台藝術、文學作品等方面推出一批重點策劃項目,目前10多個項目已進入前期運作階段。 山西文促會是省政協主管的全省性社會團體,是具有廣泛代表性的社會文化組織,以弘揚中華優秀文化和山西特色文化為宗旨,以促進文化發展和提升山西形象為己任,突出三晉特色,為加快山西文化改革發展步伐,實現由文化大省向文化強省的歷史性跨越做出積極貢獻。
目前,山西文促會會員有289人。山西文促會正在推進的項目有,明清晉商文化產業創新規劃工程、華夏關公文化規劃建設思路、雲邱山休閒養生文化專項建設規劃、山西體育文化博物館籌建及產業開發工程、“穿越五千年”三晉影視互動及產業開發工程等14項重點項目。
山西中華文化促進會將緊緊圍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五大文化發展戰略,研究制定促進三晉文化發展大繁榮、大發展的重點任務、主攻方向和路徑選擇,精心策劃一批標誌性文化項目,重點打造堅實的文化投融資平台,率先先行先試,加快文化體制機制改革創新,奮力開創人才輩出、人盡其才、才盡其用的嶄新局面,全力為全省文化創作、文化開發、文化交流搭好平台,為建設文化強省做出貢獻。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山西中華文化促進會(以下簡稱山西文促會)是由熱愛中華文化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全省性、聯合性、非盈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英文譯名為Shanxi Chinese Culture Promotion Society,英文縮寫為SCCPS。
第二條 山西文促會的宗旨是:以弘揚中華優秀文化和山西特色文化為根本,以提升山西形象和文化軟實力為目標,動員和整合社會文化資源,深入挖掘三晉文化主題內涵,努力促進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的大繁榮和大發展;組織並推動主要面向港澳台地區及華人社會的中華文化傳播活動;加強與兄弟省市及國際間的文化交流合作;為建設山西文化強省做出積極貢獻。
第三條 本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遵守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隸屬政協山西省委員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為山西省民政廳。接受中共山西省委宣傳部及山西省文化廳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會址設在山西省太原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山西文促會的業務範圍是:
1.立足山西豐厚的歷史文化資源、紅色文化資源、民間文化資源和生態文化資源,藉助一流創意、現代科技和資本市場,努力開發具有示範帶動效應的文化產業項目,促進培育特色鮮明的文化產業集群,推動打造文化與旅遊深度融合的大製作;
2.大力宣傳山西中華文化遺產及當代優秀文化成果,評選表彰在傳承和發展民族文化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3.圍繞“弘揚中華文化,建設中華民族共有精神家園”,組織策劃健康向上、格調高雅、形式多樣的社會文化活動;
4.開展相關諮詢與培訓業務,創辦體現山西民俗風情的特色刊物,舉辦旨在推進文化事業和文化產業大發展大繁榮的高端論壇、會展節慶等活動;
5.積極開展文化扶貧和文化惠民活動;
6.以中華文化為紐帶,以三晉文化為特色,開展與港澳台地區的學術交流活動,拓展省際和國際間的文化交流合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凡擁護本會章程,在弘揚中華文化事業中成就傑出的專家、學者、作家、藝術家、企業家以及自願加入本會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經理事會批准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3.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的活動;
3.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6.審議通過本會付費標準及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本會的決議;
2.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3.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4.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時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在一年內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以及其他違法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及負責人的產生和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終止事宜;
5.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機關審查並經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召開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領導本會的工作並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3.選舉和罷免主席團成員;
4.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5.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6.委託主席辦公會議吸收或除名本會會員;
7.決定設立駐會機構、分支機構;
8.決定副秘書長聘任;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也稱主席團。主席團由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常務理事組成,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主席團領導本會的工作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主席團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三條 本會駐會機構為秘書處。
第二十四條本會根據工作和業務拓展需要,設立若干分支機構。
第二十五條 本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主席團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團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駐會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駐會機構、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交主席團決定;
4.決定駐會機構、分支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完成主席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4.經核准的、不以盈利為目的業務活動或服務性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進行財務及債權債務清算,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11年8月1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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