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黃賭違法犯罪舉報獎勵辦法》由山東省公安廳、山東省財政廳於2018年5月3日印發,共十二條,自2018 年5 月3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 月2 日。《辦法(試行)》(魯公發〔2007〕2號)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黃賭違法犯罪舉報獎勵辦法
- 發布機構:山東省公安廳、山東省財政廳
- 印發時間:2018年5月3日
- 實施時間:2018年5月3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魯公通〔2018〕74號
各市公安局、財政局,省公安廳各直屬公安局: 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研究制定了《山東省槍枝爆炸物品違法犯罪舉報獎勵辦法》和《山東省黃賭違法犯罪舉報獎勵辦法》,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公安廳
山東省財政廳
2018年5月3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黃賭違法犯罪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條為獎勵舉報黃賭違法犯罪活動的有功人員,嚴厲打擊涉黃涉賭違法犯罪活動,根據中央、省有關檔案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舉報有功人員是指主動向公安機關舉報發生在我省的黃賭違法犯罪活動,對公安機關破獲相關案件起重要作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三條與辦理黃賭案件有關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正在受司法機關或紀檢、監察部門審查、質詢人員的舉報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舉報下列違法犯罪行為屬本辦法獎勵範圍:
(一)聚眾賭博、開設賭場及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
(二)參與賭博及賣淫嫖娼、拉客招嫖、組織播放淫穢音像、組織或進行淫穢表演、參與聚眾淫亂活動的;
(三)為賭博、淫穢活動提供條件的;
(四)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
第五條根據舉報提供信息的詳細準確程度、協助公安機關破案力度和查獲案件的性質、情節等,分別給予有功人員以下獎勵:
(一)屬一般治安案件,給予100 元至500 元獎勵或按收繳涉案資金的10%以下獎勵;
(二)屬一般刑事案件,給予500 元至5000 元獎勵或按收繳涉案資金的10%以下獎勵;
(三)屬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即一次性抓獲違法犯罪人員50 人以上或當場繳獲涉案現金20 萬元以上,給予5000 元至30000 元獎勵或收繳涉案資金的15%以下獎勵;
(四)屬特大治安、刑事案件,即一次性抓獲違法犯罪人員100 人以上或現場繳獲涉案現金50 萬元以上,給予10000 元至50000 元獎勵或收繳涉案資金的15%以下獎勵,最高獎勵金額不得超過15 萬元;
(五)上述獎勵標準中,同時符合定額獎勵與按比例獎勵條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則確定獎勵金額。舉報人有特殊重大貢獻或所舉報的案件被列為全國大案要案的,可不受上述獎勵限額的限制,但最高獎勵金額不得超出上述最高標準的1.5 倍。
第六條同一案件被不同舉報人多次舉報的,主要獎勵對查破案件起主要作用人員。同等作用的,主要獎勵第一舉報人,舉報順序以公安機關接到該舉報時間先後為準。對同一案件舉報人只獎勵一次,不得重複獎勵。
第七條按照“收支兩條線”的原則,黃賭案件罰沒款必須按規定全額上繳。黃賭違法犯罪舉報獎勵資金由同級財政保障,列入公安部門預算,接受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
第八條對舉報有功人員的獎勵,公安機關辦案人員應當在查證屬實或破案後5 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經治安部門和警務保障部門審核,報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批,並在30 個工作日內將獎金髮給舉報人。獎勵情況每年匯總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舉報獎勵由承辦案件的公安機關負責發放。獎勵資金審批後由辦案人員在5 日內通知舉報人員領取,舉報人員接到通知後須在60 日內領取獎金,逾期不領取的視為自動放棄。舉報人直接到公安機關領取獎金不便或有困難的,須寫出委託書連同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委託他人代領。
第十條獎勵舉報實行實名制度。實施獎勵要由專人負責,並嚴格為舉報人保密。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山東省公安廳、山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2018 年5 月3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 月2 日。《山東省舉報賭博違法犯罪活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試行)》(魯公發〔2007〕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