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高等院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八條規定》由中共山東省紀委、 山東省委高校工委、 山東省監察廳、 山東省教育廳以 魯紀發[2008]25號文於 2008年7月12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高等院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八條規定
- 發布機構:山東省紀委、 山東省高校工委等
- 發布時間:2008年7月12日
山東省高等院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八條規定
為進一步促進全省高等院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樹立和保持領導幹部廉潔奉公的良好形象,推進高等院校反腐倡廉建設,保證高等院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根據黨和國家對領導幹部廉潔自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高等院校實際,特作如下規定:
一、自覺遵守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遵守“四大紀律、八項要求”,實施領導幹部廉潔自律承諾制度。
二、認真執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凡屬重大問題決策、重要項目安排、重要幹部任免、大額度資金使用等,必須經過學校黨委集體討論決定,嚴格按規定程式決策,不準個人或少數人擅自決定。
三、嚴格遵守組織人事工作紀律,不準採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及他人謀取職位、職稱、榮譽、待遇,不準違反規定許可權和程式干預幹部選拔任用、崗位設定與聘任、人才引進、人員招聘調配、學位授予、學生入黨評優等工作事項。
四、嚴格執行國家招生政策規定,不準在招生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或違規干預正常招生錄取工作,不準參與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組織的非法招生活動。
五、嚴格遵守財經紀律,不準違反規定收費,嚴禁私設“小金庫”,不準用公款超標準接待或進行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不準用公款以出國(境)培訓、考察、學術交流等名義變相旅遊,不準動用學校資金以個人名義或夥同他人從事盈利活動。
六、嚴格規範市場運作程式和許可權,不準利用職權違規干預或插手建設工程項目、大宗物資設備採購、圖書教材購置、公房租賃和藥品採購等招投標活動;禁止個人違規干預和插手校有資產重組、經營、兼併、破產、評估等重大經濟活動。
七、廉潔奉公,不準接受與行使職權有關係單位和個人的現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和其他利益,不準違反國家規定經商辦企業和兼職取酬,不準超標準購買、使用小汽車和違反規定建、購住房,校級領導不準擔任社會上經營性實體的獨立董事。
八、嚴格要求和教育配偶、子女和其他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嚴禁配偶、子女和其他親屬及身邊工作人員利用領導幹部職權和職務影響謀取私利。
違反上述規定的,依照黨紀政紀的有關規定處理。本規定適用於國家舉辦的高等院校中層以上領導幹部。
(中共山東省紀委 中共山東省委高校工委 山東省監察廳 山東省教育廳 魯紀發[2008]25號 2008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