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創新監管模式,提高對飼料獸藥生產企業監管執法的有效性、精準性,按照《食品安全法》《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做好全省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魯政辦字〔2018〕11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山東省境內取得《飼料生產許可證》《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證》和《獸藥生產許可證》的飼料、獸藥生產企業。
第三條 省畜牧獸醫局主管全省飼料獸藥生產企業分級管理工作;各市、縣(市、區)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飼料獸藥生產企業分級管理工作。
第四條 分級管理工作堅持依法行政、全面覆蓋、量化評級、動態監管、公開透明、鼓勵進步的原則。
第二章 量化等級和評定標準
第五條 量化等級分為動態等級和年度等級。
第六條 動態等級是縣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對每次飼料獸藥生產企業生產管理狀況檢查評定結果的單次評價。分為優秀、良好、一般三個等級,分別用大笑、微笑和平臉三種卡通形象表示。
第七條 年度等級是市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對上一年度(或過去12個月期間)飼料獸藥生產企業生產管理狀況檢查評定結果的綜合評價。分為優秀、良好、一般三個等級,分別用A、B、C三個字母表示。
第八條 動態等級評定內容主要包括許可條件、人員條件、安全生產、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等。
第九條 動態等級參照《山東省飼料獸藥生產企業動態分級評價表》(見附屬檔案1)確定。
第三章 評定程式
第十條 分級評定工作由縣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縣級飼料獸藥管理人員不足的,由市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協調組織。
第十一條 每次動態等級檢查,應當由2名以上評價人員具體承擔,評價人員由行業管理、執法監管、檢驗技術、飼料獸藥經營使用、行業專家等方面人員組成。評價人員按照《山東省飼料獸藥生產企業動態分級評價表》內容,現場檢查核對,進行量化評價,填寫評價表,“總分”即為該企業得分,並由評價人員和企業負責人員簽字認可。
第十二條 市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主要根據評價分數按轄區內所有飼料、獸藥生產企業數量的不高於30%比例初定為優秀企業、不低於10%比例初定為一般企業、其他為良好企業。評定分數在60分以下的,或者1項以上(含1項)關鍵項不符合要求的,不評定動態等級。
第十三條 動態等級評定為較低等級的,可在等級評定3個月後向屬地縣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等級調整,縣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按照複查結果報市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重新確定等級。
第十四條 市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動態等級評定情況,結合相關案件舉報、監督抽檢、統計數據上報等行業管理信息數據,以及企業生產管理綜合情況確定年度等級。
第十五條 動態、年度等級評價由市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每年12月10日前組織完成,並將初定評價結果匯總報省畜牧獸醫局會商確定。省畜牧獸醫局年底前或下年初統一匯總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等級公示
第十六條 市、縣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在評價結果確定後的30個工作日內,在其入口網站公布飼料獸藥生產企業等級評價結果。
第十七條 縣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統一規定的模板和格式製作公示牌。公示牌名稱為“山東省飼料(獸藥)生產企業等級公示牌”(參見附屬檔案2),規格為寬42厘米×高60厘米或者寬60厘米×高90厘米,背景顏色為藍色。
第十八條 飼料獸藥生產企業應將公示牌擺放、懸掛在企業大門口、辦公樓一樓大廳等顯著位置,未經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允許,不得摘下或者遮蓋。拒絕懸掛或者張貼,遮蓋公示牌的,或者故意違反分級管理制度的,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實施重點監管,並在新聞媒體或者入口網站予以公布。
第十九條 對分級評定分數在60分以下或者關鍵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在等級公示牌“本次檢查動態等級”標識處貼上“整改中”字樣。
第二十條 對新辦《飼料生產許可證》《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證》和《獸藥生產許可證》的飼料、獸藥生產企業,在證書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不給予動態等級評定,在等級公示牌“本次檢查動態等級”標識處貼上“待評定”字樣。滿3個月後,縣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組織首次動態等級評定,並於1個月內完成。
第二十一條 對年度評級優秀的飼料獸藥生產企業,各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和行業協會等要以不同方式積極向社會宣傳, 在政策項目推薦、人員培訓、宣傳推廣、技術服務等方面優先考慮。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飼料獸藥生產企業的等級是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確定檢查頻次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 動態等級為優秀的,下次檢查評定間隔時間不得少於12個月;動態等級為良好的,下次檢查評定間隔時間不得少於6個月;動態等級為一般的,下次檢查評定間隔時間不得少於4個月。
第二十四條 飼料獸藥生產企業發生重大安全生產和質量安全事故的,或者連續2次以上產品監督抽檢結果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的,以及不按照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整改的,實施重點監管,滿6個月後方可根據實際情況評定動態等級。
第二十五條 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開展飼料獸藥生產企業分級管理工作,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並及時處理民眾舉報。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8年10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