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革命委員會關於加強交通安全管理的布告

1977年8月20日,由山東省革命委員會發布,關於加強交通安全管理信息,為了搞好交通秩序,促進運輸生產,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而出台的。

基本信息,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503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77-08-20
【生效日期】2000-08-20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東省革命委員會關於加強交通安全管理的布告
(1977年8月20日)
為了搞好交通秩序,促進運輸生產,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遵照中共中央、國務院的指示,以及公安部、交通部關於《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規則(試行)》的規定,布告如下:

第一條

維護交通秩序,保障交通運輸安全暢通,是社會主義建設的需要,是人人關心的大問題。廣大軍民都要自覺遵守交通規則,積極同一切擾亂交通秩序、破壞運輸安全的行為作鬥爭。

第二條

車船駕駛人員,必須嚴格遵章守紀,聽從指揮,集中精力,謹慎駕駛,確保交通運輸安全。嚴禁非駕駛員開車駕船,嚴禁爭道競駛,嚴禁酒後開車駕船,不準超速、超載、違章載人。通過交叉路口時,要“一慢、二看、三通過”。

第三條

各種行駛的車輛、船舶必須機件完好,安全設備齊全有效,按規定領取車船牌、證,否則,禁止通行。對車船要加強維修保養,制動、轉向、燈光、錨、舵等裝置必須經常檢查,發生故障或不符合規定要求時,修復後方準行駛。長途客車、公共汽車、市內電車要正點運行,按站停靠,停穩開門,關門起步。客船、渡船嚴禁超員。乘客要照章購票,依次上下,嚴禁攜帶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腳踏車、三輪車、人力車、畜力車等非機動車,必須靠路右邊行駛,讓機動車先行,不準以車拖車、追逐搶行,亂停亂放、妨礙交通。市區、城鎮禁止騎腳踏車帶人。

第四條

城市街道和人行道要保持暢通,凡堵塞不通的要限期清理。人行道不準占用,若因特殊需要臨時占用人行道時,必須經城市公安機關審查批准。行人要走人行道,沒有劃分人行道的要靠路的右邊行走。橫過街道和交叉路口時,應注意避讓來往車輛。嚴禁攔車、爬車、擋車。教師和家長要教育兒童注意交通安全,不許在街道上玩耍打鬧、拋物打車。

第五條

要教育社員民眾不準在公路上打場曬糧,積肥堆料、放牧牲畜、隨意開挖溝渠,不準靠公路設集市,不準損壞、挪移各種交通標誌。在航道港池內,不準養殖水產,下網捕撈。

第六條

對維護交通秩序和安全行車行船好的單位和個人,要及時表揚宣傳;對違犯交通規則和本布告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要批評教育。經教育不改或情節嚴重的,要分別給予警告、賠償經濟損失、罰款、扣留牌證等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對迫使、縱容他人違章,不服從交通安全管理,謾罵或毆打交通安全值勤人員的,要從嚴懲處。

第七條

要廣泛發動民眾維護交通安全。城市各個單位、農村社隊都要制訂維護交通秩序的公約,使人人做到自覺遵守交通規則,維護交通安全,並對破壞交通秩序的要及時予以批評制止。對造成交通事故的要予以嚴肅處理,以維護交通秩序和社會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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