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非營利性民辦職業院校認定管理辦法》是山東省為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積極支持鼓勵社會力量投資興辦職業教育,儘快形成公辦民辦互補、有序競爭和良性發展的多元辦學格局而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非營利性民辦職業院校認定管理辦法
- 性質:政策
第一條 為加快發展現代職業教育,積極支持鼓勵社會力量投資興辦職業教育,儘快形成公辦民辦互補、有序競爭和良性發展的多元辦學格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山東省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1—2020年)》和《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建設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現代職業教育體系的意見》(魯政發〔2012〕49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落實魯政發〔2012〕49號檔案推進現代職業教育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魯政辦字〔2013〕126號)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民辦職業院校包括設區市以上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批准設立實施學歷教育的民辦中等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高等職業學校、套用型本科院校以及技師學院。
第三條 民辦職業院校的非營利性認定,由舉辦者自願申報,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報省教育行政部門備案;技工院校由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教育部門確認,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教育部門備案。認定的依據為舉辦者提供的辦學性質確認申請、辦學章程、財務報告、資產評估或驗資報告及有關材料。
第四條 明確提出不以營利為目的,辦學結餘不用於舉辦者分配而全部用於本學校發展,且法人治理結構健全、法人財產權獨立完整、辦學活動規範的,確認為非營利性民辦職業院校。
學校性質一經確認,無特殊理由一般不予變更。
第五條 捐資舉辦的非營利性民辦職業院校終止辦學,剩餘資產由學校審批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統籌用於公益性教育事業。出資舉辦的非營利性民辦職業院校,出資者擁有實際出資額包括學校存續期間追加投資額的財產所有權,終止辦學,依法依規進行財務清算,按投入額度為限取得補償,剩餘資產由學校審批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統籌用於公益性教育事業。非營利性民辦職業院校舉辦者變更,按實際出資額為限取得補償。
第六條 對辦學活動規範的非營利性民辦職業院校在扣除辦學成本、社會捐助、國家資助的資產,預留發展基金以及按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必須的費用後形成的辦學結餘,由設區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決定,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用於獎勵出資人。獎勵資金繼續用於本學校發展,轉為出資額。對未從辦學結餘提取獎勵的,可以在初次認定出資額時參照上述規定提取獎勵。
第七條 非營利性民辦職業院校應建立健全財務、資產等管理制度,按要求定期向設區市教育行政部門(技工院校向設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送財務會計報告,接受財務監督。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必須委託會計師事務所依法審計。
非營利性民辦職業院校占有使用國有資產的,按照行政事業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非營利性民辦職業院校聘用的教師,按公辦學校教師標準參加事業單位社會保險,並按事業單位社會保險政策享受退休待遇。非營利性民辦職業院校教師中原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辦理養老保險關係的轉移接續手續。
第九條 按照扶優扶強的原則,對非營利性民辦職業院校給予更多公共資源支持,探索定額補助、項目補助、專項獎勵等多元化的公共財政資助政策。
對辦學規範、辦學效益好的非營利性民辦中等職業學校,可參照公辦中等職業學校公用經費撥款標準撥付公用經費。
第十條 本辦法2014年3月1日起在青島市、濰坊市、德州市試行,有效期至2016年2月29日。全省範圍內實施的辦法將根據試行情況另行制定。